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研究
本文關鍵詞: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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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和人權保障觀念的日漸普及,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愈發(fā)受到社會的關注。刑事訴訟當事人需要充分的訴訟協(xié)助以對抗來自于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無端限制和不法侵害,而司法實踐證明,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無法完全滿足當事人的這一基本需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23個條文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等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各類訴訟協(xié)助。有學者認為,這些條文在事實上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雛形。2014年10月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掀開了我國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戰(zhàn)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序幕,在此背景下,上述23個條文的實踐效果如何?未來的完善方向是什么?立法中有必要正式確立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嗎?如果有必要,當前我國又是否具備相關的立法條件呢?關于上述問題,亟需學界給予回答。本文以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為研究對象,在對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基本概念、立法現(xiàn)狀、司法現(xiàn)狀等基礎性內(nèi)容進行詳細闡述的基礎上,通過與我國清末、民國時期以及當前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刑事輔佐”制度進行對比研究,揭示了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本質(zhì)屬性、價值追求和基本內(nèi)容,并結(jié)合當前相關的立法和實踐現(xiàn)狀,提出我國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整體構(gòu)想,具體包括“刑事輔助人”概念的引入、“刑事輔助人”的產(chǎn)生方式、“刑事輔助人”的權限界定、“刑事輔助人”的淘汰機制以及“刑事輔助”的對象范圍,并就確立、完善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過程中可能引起爭議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說明。本文主張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章中正式確立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將其與辯護制度、代理制度并列,共同構(gòu)成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司法保障體系”。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對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本體進行概括性的介紹。第一節(jié)主要介紹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立法規(guī)定和立法特點;第二節(jié)就“刑事輔佐制度”和“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概念進行了辨析,明確了“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基本內(nèi)涵;第三節(jié)主要是將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刑事辯護制度、刑事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專家輔助人制度等相關的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比較澄清了認識中的誤區(qū),從而對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屬性、內(nèi)涵、功能有了更清晰的界定;第四節(jié)通過評析“李天一案”、“聶樹斌案”、“曾成杰案”等典型案例的形式對上述相關條文規(guī)定的實踐現(xiàn)狀作了簡要介紹。第二章在詳細介紹我國清末、民國時期及當前德國、日本、臺灣等地有關“刑事輔佐人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基礎上,將它們與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分別進行了對比研究,總結(jié)共性,分析不同,并明確了域外立法經(jīng)驗對于確立、完善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借鑒意義。其中,第一節(jié)梳理歸納了我國清末、民國時期“刑事輔佐制度”的演進過程和立法特點,并將其與本文所述的“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進行了詳細對比;第二節(jié)對德日兩國的“刑事輔佐制度”的立法模式進行了介紹;第三節(jié)詳細梳理了臺灣地區(qū)“刑事輔佐制度”的立法經(jīng)驗,并歸納了其中的突出特點;第四節(jié)則對德國立法中另外一種相似制度——子女利益保護人進行了簡要介紹,指出了其對于在我國正式確立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參考價值。最后,總結(jié)指出:“輔佐人”在本質(zhì)上是一種“準辯護人”,而本文所述的“輔助人”則與“辯護人”的性質(zhì)大相徑庭,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區(qū)別。第三章分為三節(jié),第一節(jié)介紹了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賴以存在的法理基礎;第二節(jié)從“統(tǒng)一相關立法的必然要求”、“彌補辯護制度、代理制度固有缺陷的基本思路”、“糾正控辯失衡司法現(xiàn)狀的重要途徑”、“完善刑事特別程序的迫切需要”、“保護“輔助人”主題利益的重要要求”五個方面論述了在立法中確立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節(jié)則分別從倫理傳統(tǒng)、人權保障、司法改革、國內(nèi)立法、國外立法等五個方面論證了正式確立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可行性。第四章則是在前文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筆者的立法建議,也是本文最有價值的一部分。第一節(jié)提出了確立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思路;第二節(jié)明確了完善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應當優(yōu)先考慮引入“刑事輔助人”概念、規(guī)定“刑事輔助人”的產(chǎn)生方式、細化“刑事輔助人”的權利、義務、確立“刑事輔助人”的淘汰機制、明確輔助對象的范圍等五點內(nèi)容;第三節(jié)則指出了在確立和完善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的過程中需要關注的三個難題。
【關鍵詞】:刑事輔佐 刑事輔助人 訴訟協(xié)助 程序構(gòu)建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5.2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導言10-18
- 一、選題緣起:從一篇論文說起10-11
- 二、問題意識11
- 三、文獻綜述11-14
- (一)域外研究現(xiàn)狀分析11-12
- (二)國內(nèi)研究現(xiàn)狀分析12-14
- 四、研究方法14-15
- 五、論文結(jié)構(gòu)15-16
- 六、主要創(chuàng)新與不足16-18
- 第一章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概述18-32
- 第一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立法簡評18-23
- 一、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18-21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立法評析21-23
- 第二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基本內(nèi)涵23-24
- 第三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其它刑事訴訟制度比較24-29
- 一、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辯護制度、代理制度24-26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刑事專家輔助人制度26-27
- 三、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7-28
- 四、小 結(jié)28-29
- 第四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司法現(xiàn)狀29-32
- 第二章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比較法研究32-39
- 第一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清末、民國時期“刑事輔佐制度”之比較32-33
- 一、清末、民國時期的刑事輔佐制度概況32-33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清末、民國時期“刑事輔佐制度”之異同33
- 第二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德、日“刑事輔佐制度”之比較33-35
- 一、德、日刑事輔佐制度概況33-34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德、日刑事輔佐制度之異同34-35
- 第三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臺灣地區(qū)“刑事輔佐制度”之比較35-37
- 一、臺灣刑事輔佐制度概況35-36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臺灣刑事輔佐制度之異同36-37
- 第四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德國子女利益保護人制度之比較37-39
- 一、德國子女利益保護人制度概況37-38
- 二、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與子女利益保護人制度之異同38-39
- 第三章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39-55
- 第一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法理基礎39-44
- 一、人權保障至上39-41
- 二、訴訟效率優(yōu)先41-42
- 三、程序正義引導42-44
- 第二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44-52
- 一、統(tǒng)一相關立法規(guī)定的必然要求44-46
- 二、彌補辯護、代理制度固有缺陷的基本思路46-47
- 三、糾正控辯失衡司法現(xiàn)狀的重要途徑47-48
- 四、完善刑事特別程序的迫切需要48-50
- 五、保護“輔助人”主體利益的重要手段50-52
- 第三節(jié)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52-55
- 一、倫理傳統(tǒng)提供了“肥田沃土”52
- 二、司法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撐52-53
- 三、人權保障觀念深入人心53
- 四、國內(nèi)立法提供了規(guī)范基礎53
- 五、域外立法提供了借鑒經(jīng)驗53-55
- 第四章 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合理建構(gòu)55-63
- 第一節(jié) 完善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路徑選擇55
- 第二節(jié) 完善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55-59
- 一、引入“刑事輔助人”的概念55-56
- 二、規(guī)定刑事輔助人的產(chǎn)生方式56-57
- 三、細化刑事輔助人的權利、義務57-58
- 四、確立刑事輔助人的淘汰機制58-59
- 五、明確輔助對象的范圍59
- 第三節(jié) 完善刑事當事人輔助制度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59-63
- 一、關于“職業(yè)化輔助人”的引入60-61
- 二、關于與辯護、代理制度的銜接61
- 三、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訴訟地位的界定61-63
- 結(jié)語63-64
- 參考文獻64-68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8-69
- 后記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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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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