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起訴期限看確認無效判決功能定位的轉化——以新《行訴解釋》的觀點轉變?yōu)橐暯?/H1>
發(fā)布時間:2021-06-24 06:28
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是否應受起訴期限的限制,《行政訴訟法》上并未作特別的規(guī)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從不同的邏輯進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說、酌定期限說和無期限說三種學說。其背后是出于對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影響范圍、程序成本等問題的多重考量。歸根結底是對確認無效判決作為"對個體權利的特別救濟"的功能定位。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出臺,對申請確認無效的案件確立了"一律進行實體審查"的規(guī)則,一方面暗含了確認無效判決不適用起訴期限的觀點,另一方面還隱含了確認無效判決的功能定位從個體權利特別救濟向對行政的司法監(jiān)督面向轉型的效果。
【文章來源】:內(nèi)蒙古社會科學.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多元的起訴期限認定標準:工具化的確認無效制度
(一)應受法定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不予排除
1.作為起訴條件的法定起訴期限:
2.作為特別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二)應受酌定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限制性排除
(三)不受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完全排除
1.隱含的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2.明確的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二、個體權利保護背后的價值衡量:功能化的確認無效制度
(一)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
(二)所涉及的利益群體范圍
(三)啟動行政程序的成本
三、客觀違法監(jiān)督:無效確認制度的功能轉向
(一)保留后發(fā)優(yōu)勢的可能:《行訴解釋》第94條第2款的規(guī)范意蘊
(二)確認無效判決的“再生”:從個體權利特別救濟邁向客觀違法監(jiān)督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行政行為無效的認定[J]. 王貴松. 法學研究. 2018(06)
[2]論我國行政訴訟確認判決的定位[J]. 王貴松. 政治與法律. 2018(09)
[3]論憲制改革試驗的授權主體——以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為分析樣本[J]. 沈巋. 當代法學. 2017(04)
[4]行政訴訟確認無效判決的法律適用評析——圍繞新《行政訴訟法》第75條展開[J]. 黃澗秋. 法治研究. 2016(05)
[5]論行政訴訟中的確認無效判決[J]. 梁君瑜. 清華法學. 2016(04)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探索[J]. 葉必豐. 法學研究. 2013(06)
[7]權利保護的法治限度——無效行政行為理論與制度的反思[J]. 張旭勇. 法學. 2010(09)
[8]關于建立我國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幾個具體問題[J]. 金偉峰. 浙江社會科學. 2005(03)
本文編號:3246562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susongfa/3246562.html
【文章來源】:內(nèi)蒙古社會科學.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多元的起訴期限認定標準:工具化的確認無效制度
(一)應受法定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不予排除
1.作為起訴條件的法定起訴期限:
2.作為特別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二)應受酌定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限制性排除
(三)不受起訴期限限制:公定力的完全排除
1.隱含的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2.明確的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二、個體權利保護背后的價值衡量:功能化的確認無效制度
(一)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
(二)所涉及的利益群體范圍
(三)啟動行政程序的成本
三、客觀違法監(jiān)督:無效確認制度的功能轉向
(一)保留后發(fā)優(yōu)勢的可能:《行訴解釋》第94條第2款的規(guī)范意蘊
(二)確認無效判決的“再生”:從個體權利特別救濟邁向客觀違法監(jiān)督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行政行為無效的認定[J]. 王貴松. 法學研究. 2018(06)
[2]論我國行政訴訟確認判決的定位[J]. 王貴松. 政治與法律. 2018(09)
[3]論憲制改革試驗的授權主體——以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為分析樣本[J]. 沈巋. 當代法學. 2017(04)
[4]行政訴訟確認無效判決的法律適用評析——圍繞新《行政訴訟法》第75條展開[J]. 黃澗秋. 法治研究. 2016(05)
[5]論行政訴訟中的確認無效判決[J]. 梁君瑜. 清華法學. 2016(04)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探索[J]. 葉必豐. 法學研究. 2013(06)
[7]權利保護的法治限度——無效行政行為理論與制度的反思[J]. 張旭勇. 法學. 2010(09)
[8]關于建立我國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幾個具體問題[J]. 金偉峰. 浙江社會科學. 2005(03)
本文編號:324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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