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基層實踐
本文關鍵詞: 工作機制 聯(lián)動機制 風險防控機制 考核機制 羈押替代措施 出處:《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是監(jiān)督職權和訴訟職權的統(tǒng)一。實踐中,檢察機關開展此項工作還存在一些困難: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認識存在偏頗;內部分工協(xié)作聯(lián)動機制尚未確立;審查案件范圍較窄;審查標準、時間和次數不明確;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性不強;考核導向制約工作積極性;未建立不羈押風險防控機制。為此,應進一步提升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權的認識水平,建立由偵查監(jiān)督、公訴部門開展實體審查(主導)、監(jiān)所部門開展形式審查(配合)的審查模式,將案件審查范圍擴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一切案件,進一步明確羈押審查標準、時間和次數,完善羈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與公安、法院聯(lián)合建立不羈押風險防控機制。
[Abstract]:The examination of the necessity of custody after arrest is the unity of supervisory authority and litigation authority.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some difficulties for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to carry out this work: biased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 of examining the necessity of custody; The linkage mechanism of internal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peration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The scope of examination of cases is relatively narrow; Review criteria, timing and frequency are unclear; The applicability of non-custodial coercive measures is not strong; The examination direction restricts the work enthusiasm; For this reason, we should further raise the level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right to examine and propose the necessity of custody, establish supervision by investigation, and carry out entity review (leading) by the public prosecution department. The mode of formal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prison department, which extends the scope of the case review to all cases where the penalty of imprisonment is less than 10 years, and further clarifies the standard, time and frequency of the detention review. Improve the detention alternative measures and assessment system, and jointly establish a non-custodi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with public security and courts.
【作者單位】: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分類號】:D925.2
【正文快照】: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將羈押與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相區(qū)分,致使羈押在辦案中依附于拘留、逮捕的適用,成為這些強制措施的必然后果。同時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和獨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導致實踐中“一捕到底”、“一押到底”成為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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