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研究
本文關鍵詞: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研究
【摘要】:《侵權責任法》已明確規(guī)定教育機構侵權責任認定問題,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教育機構一方的責任的認定普遍過高,直接加重了教育機構的賠償責任,而此種過高的賠償責任也直接影響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和我國教育事業(yè)的良性發(fā)展。所以,對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準確認定,仍是當今我國法律亟需解決的問題。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學生是否承擔監(jiān)護職責,直接影響對該類案件中教育機構一方的侵權責任認定。當今,主要有承認雙方為監(jiān)護關系(監(jiān)護關系學說)以及否認雙方為監(jiān)護關系(非監(jiān)護關系學說)兩類學說。從教育機構監(jiān)護職責的內(nèi)容和教育機構能否作為監(jiān)護主體兩個角度加以分析,教育機構與其未成年學生并非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的關系,而是教育人與被教育人的關系,也是管理人與被管理人的關系。教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通過準確認定雙方關系,可以從根源上杜絕因認定為監(jiān)護職責而造成教育機構承擔過重責任這種情況的發(fā)生!肚謾嘭熑畏ā返38條、第39條和第40條規(guī)定,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中應采用過錯歸責原則認定教育機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不會以過錯歸責原則作為該類案件唯一歸責原則,而是錯誤或混淆適用其它歸責方式,導致錯案的發(fā)生。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準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將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教育機構一方的合法權利,也能起到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效果。教育機構的注意義務,是《侵權責任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衡量教育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的一項重要標準,也是人民法院對教育機構侵權糾紛中教育機構一方是否具有抗辯事由的一項主要參考。在教育機構的注意義務中,主要包含“法定的注意義務”和“約定的注意義務”兩大類。當今我國制定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無法囊括所有的教育機構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的情形,易使對教育機構一方歸責時發(fā)生過度適用的情況。通過細化研究“法定的注意義務”,不僅能夠很好地克服上述現(xiàn)象,也能對教育機構一方的注意義務產(chǎn)生明確的指引,充分減少錯判的發(fā)生。
【關鍵詞】:未成年學生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 抗辯事由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1
- 一、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界定11-14
- (一)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中兩個主體的界定11-12
- (二)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征12-14
- 二、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14-20
- (一)教育機構是否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兩種觀點14-16
- (二)教育機構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兩個原因16-18
- (三)司法實踐中的錯誤及解決思路18-20
- 三、教育機構侵權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20-26
- (一)關于教育機構侵權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的立法規(guī)定20-23
- (二)過錯歸責原則對于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構成的作用23-26
- 四、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26-34
- (一)教育機構的注意義務對確定抗辯事由的影響26-27
- (二)教育機構注意義務的種類27-32
- (三)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抗辯事由的援用32-34
- 結語34-35
- 參考文獻35-37
- 作者簡介37-38
- 致謝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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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3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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