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與《民法典》的不期而遇
發(fā)布時間:2021-06-13 22:06
<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典合同編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791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文章來源】:建筑設計管理. 2020,37(07)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1、設計總承包
2、施工總承包
3、全過程工程咨詢
4、帶有投融資性質(zhì)的工程總承包(PPP+EPC模式)
5、工程總承包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常見風險條款和對策探討[J]. 蘇祎昕. 法制與社會. 2021(05)
本文編號:3228431
【文章來源】:建筑設計管理. 2020,37(07)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1、設計總承包
2、施工總承包
3、全過程工程咨詢
4、帶有投融資性質(zhì)的工程總承包(PPP+EPC模式)
5、工程總承包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常見風險條款和對策探討[J]. 蘇祎昕. 法制與社會. 2021(05)
本文編號:32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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