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利益之民法保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11 09:19
【摘要】:市場經(jīng)濟的本質(zhì)從某種程度而言就是信用經(jīng)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完善,信用逐漸成為交易過程中的重要媒介。盡管近年來我國信用消費的發(fā)展如火如荼,但法律卻似乎并未跟上社會發(fā)展的步伐,我國現(xiàn)行民法始終對信用未設明文規(guī)定。理論界對“信用”這一新型民事法益存在“無形財產(chǎn)權說”、“信用權說”、“名譽權說”、“商事人格權說”以及“混合型權利說”五種觀點。上述五種觀點從不同角度為我們揭示了信用利益的內(nèi)涵,但又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疾煨庞玫臍v史源流以及現(xiàn)實特征可知,信用利益應當屬于一種人格法益。再者,在理論探討以及實務中此類案例的積累均有所不足的情況下,也不宜貿(mào)然將信用利益上升為一項權利,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不利于準確揭示信用這一法律概念的內(nèi)涵和外延。因此,在現(xiàn)行法體系下,將之認定為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益既為已足。與此同時,實務上亦形成了“名譽權保護模式”、“姓名權保護模式”、“一般人格權保護模式”以及“侵權法一般條款保護模式”四種截然不同的處理路徑。其中,名譽權的法律結構與信用利益雖具有相似性,但其無論是權利內(nèi)容還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信用利益均存在較大區(qū)別。因此,以名譽權作為信用利益的保護途徑不甚妥當。而姓名權存在涵攝范圍上的局限型,且無法適用于除“冒名騙貸”以外的其他侵權行為類型。至于一般人格權,由于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而且此一概念在我實證法體系下請求權基礎尚無法準確定位,加之其無法適用于法人信用遭受損害的場合,故也不宜作為保護信用利益的請求權基礎。實際上,在我國民事立法尚未明確規(guī)定信用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信用利益解釋為《侵權責任法》第2條所規(guī)定的“其他人身、財產(chǎn)權益”,進而結合該法第6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對其予以保護,并通過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論斷來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責任。在損害賠償?shù)姆秶蠎斣谧裱喈斠蚬P系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具體認定。對于受害人為恢復信用記錄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信用利益受損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而支出的違約金、定金或再次訂立合同所增加的合理成本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均應當予以賠償。而對于由于銀行利率和國家稅費的調(diào)整以及交易機會的喪失,由于此二種情形不具可預見性,且越出了相當因果關系之范圍,故不宜予以賠償。
【學位授予單位】: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
本文編號:2788888
【學位授予單位】: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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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江;;“騙貸逾期未還”糾紛案中的姓名權私法功能與啟示——對新型人格權“信用權”的一點質(zhì)疑[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06期
2 曹險峰;;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侵權構成模式——以“民事權益”的定位與功能分析為中心[J];法學研究;2013年06期
3 王利明;;人格權法中的人格尊嚴價值及其實現(xiàn)[J];清華法學;2013年05期
4 溫世揚;;析“人格權商品化”與“人格商品化權”[J];法學論壇;2013年05期
5 許中緣;;論商譽權的人格權法保護模式——以我國人格權法的制定為視角[J];現(xiàn)代法學;2013年04期
6 肖俊;;人格權保護的羅馬法傳統(tǒng):侵辱之訴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3年01期
7 溫世揚;;略論人格權的類型體系[J];現(xiàn)代法學;2012年04期
8 溫世揚;;略論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法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01期
9 周云濤;;信用權之反思與重構[J];北方法學;2010年06期
10 楊立新;;中國侵權責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J];法學雜志;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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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現(xiàn)杰;;人格權司法保護的重大進步和發(fā)展[N];人民法院報;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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