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放棄社保的承諾,有效么?
發(fā)布時間:2021-04-24 16:39
<正>閱讀提示:依據我國《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職工入職簽訂了承諾書,表示自愿放棄社保。但是,當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會如何處理呢?先看兩個同一事由但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的判例:
【文章來源】:工友. 2018,(05)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閱讀提示:
案一:員工簽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公司照樣要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承諾放棄社保
一審:不能支持經濟補償
二審:放棄社保無效, 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案二:員工承諾不繳社保事后反悔, 法院不支持
入職承諾社保不用繳, 離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自己不愿繳社保, 不能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審: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該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后果
高院裁定:承諾放棄社保后又主張經濟補償金,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完善同案同判之建議
本文編號:3157703
【文章來源】:工友. 2018,(05)
【文章頁數】: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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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員工簽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公司照樣要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承諾放棄社保
一審:不能支持經濟補償
二審:放棄社保無效, 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案二:員工承諾不繳社保事后反悔, 法院不支持
入職承諾社保不用繳, 離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自己不愿繳社保, 不能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審: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該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后果
高院裁定:承諾放棄社保后又主張經濟補償金,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完善同案同判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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