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船舶留置權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發(fā)布時間:2023-05-26 19:32
留置權作為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不僅在民法商法等領域發(fā)揮著保障債權人債權的作用,還被各個國家所認可并規(guī)定在各個國家的法律之中。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對留置權有所規(guī)定。隨著近年來,我國立法體制的不斷完善,留置權這一概念的具體內(nèi)容也逐漸清晰。在我國《海商法》當中,對船舶優(yōu)先權的清償順序以及船舶的留置權都進行了規(guī)定,但除此之外,以船舶為客體的留置權的規(guī)定卻是少之又少。由于受國際上關于船舶的公約的影響,許多國家在海商立法上,均未對船舶的一般留置權做出規(guī)定。和一般的動產(chǎn)所具有較大不同的是,為使船舶這一較為特殊的動產(chǎn)區(qū)別于其他一般動產(chǎn),船舶在立法上也就具有特殊性,但也享有特殊的權利。本文將圍繞船舶的法律規(guī)定、使用條件與物權法的聯(lián)系等問題,探求船舶留置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留置權概述
(一)留置權的概念
(二)留置權的特征
1. 留置權在本質上系法定的擔保物權。
2. 留置權是一種從權利。
3. 具有不可分性。
4. 具有二次效力。
二、船舶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一)船舶留置權概念
(二)船舶留置權的特征
1. 主體特定性。
2. 客體特定性。
3. 客體特殊性。
4. 船舶留置權享有的是有限的優(yōu)先受償權。
(三)船舶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四)船舶留置權實現(xiàn)的條件
1.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已滿。
2. 債權人在寬限期內(nèi)向債務人發(fā)出通知的有義務。
3.
(五)船舶留置權的消滅
三、關于船舶留置權的思考
本文編號:382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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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留置權概述
(一)留置權的概念
(二)留置權的特征
1. 留置權在本質上系法定的擔保物權。
2. 留置權是一種從權利。
3. 具有不可分性。
4. 具有二次效力。
二、船舶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一)船舶留置權概念
(二)船舶留置權的特征
1. 主體特定性。
2. 客體特定性。
3. 客體特殊性。
4. 船舶留置權享有的是有限的優(yōu)先受償權。
(三)船舶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四)船舶留置權實現(xiàn)的條件
1.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已滿。
2. 債權人在寬限期內(nèi)向債務人發(fā)出通知的有義務。
3.
(五)船舶留置權的消滅
三、關于船舶留置權的思考
本文編號:382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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