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視角下的股東壓迫和救濟
發(fā)布時間:2021-02-08 02:47
針對股東壓迫的問題,我國《公司法》上只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為被壓迫的股東提供兜底性質的保障,缺乏實質上的救濟措施。在資本多數決和公司自治的原則下,小股東難以得到救濟。通過對普通法國家有關股東壓迫與救濟的梳理,借鑒其較為成熟的法規(guī)和相關實踐,改善我國股東壓迫的救濟現狀。
【文章來源】:經濟師. 2020,(07)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一、股東壓迫相關法律的發(fā)展與概述
二、股東壓迫法的目的
(一)有經濟效益的救濟
(二)衡平法救濟
三、少數人持股公司的復雜性
四、普通法中被壓迫股東可獲得的救濟
(一)司法解散
(二)強制收購
(三)司法監(jiān)督
(四)司法自由裁量權和優(yōu)先救濟
五、基于公平和有經濟效益的股東壓迫救濟方式
六、總結
本文編號:3023250
【文章來源】:經濟師. 2020,(07)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一、股東壓迫相關法律的發(fā)展與概述
二、股東壓迫法的目的
(一)有經濟效益的救濟
(二)衡平法救濟
三、少數人持股公司的復雜性
四、普通法中被壓迫股東可獲得的救濟
(一)司法解散
(二)強制收購
(三)司法監(jiān)督
(四)司法自由裁量權和優(yōu)先救濟
五、基于公平和有經濟效益的股東壓迫救濟方式
六、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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