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掛靠關系下被掛靠人的損失追償
發(fā)布時間:2020-12-31 01:49
<正>【裁判要旨】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船舶的實際經營人與被掛靠人對海上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已完成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賠償后,可依據其與掛靠人之間簽訂的船舶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向掛靠人追償。合同約定船舶在經營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產生的債務等一切責任均由掛靠人承擔,因掛靠人實際經營使用船舶,被掛靠人未參與船舶的經營使用,故不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亦沒有顯失公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年05期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船舶掛靠協議的性質
二、船舶掛靠協議的效力
三、被掛靠人依據合同向掛靠人追償的法理基礎
四、被掛靠人能夠追償的損失范圍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掛靠船舶涉執(zhí)行時的實踐操作[J]. 胡方. 人民司法(案例). 2017 (29)
[2]船舶“掛靠”行為的成因、危害及對策[J]. 賈云新. 世界海運. 2006(02)
本文編號:2948713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年05期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船舶掛靠協議的性質
二、船舶掛靠協議的效力
三、被掛靠人依據合同向掛靠人追償的法理基礎
四、被掛靠人能夠追償的損失范圍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掛靠船舶涉執(zhí)行時的實踐操作[J]. 胡方. 人民司法(案例). 2017 (29)
[2]船舶“掛靠”行為的成因、危害及對策[J]. 賈云新. 世界海運. 2006(02)
本文編號:294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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