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軍”旅游損害賠償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0-10-13 01:27
隨著旅游生活的豐富,旅行社擅自轉(zhuǎn)團的行為較為普遍,由此引起的旅游糾紛日益增多,且關系錯綜復雜。其中最典型的表現(xiàn)是因履行輔助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導致旅行社違約的情況,與此同時各種相關法律問題諸如各方責任主體的法律關系、責任性質(zhì)、責任范圍、精神損害賠償?shù)攘钊死_,深入研究該案頗具現(xiàn)實意義。該案例中,在完全未告知旅游者的情況下,原旅行社擅自轉(zhuǎn)團給受讓旅行社,旅游途中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損害,原旅行社被旅游者以侵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轉(zhuǎn)團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受讓旅行社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庭審中,雙方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和賠償責任主體以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及賠償數(shù)額等問題上。在旅游經(jīng)營者的行為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下,如何確定旅游經(jīng)營者及其履行輔助人的法律責任,旅游賠償究竟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往往是此類案件的焦點。旅游經(jīng)營者雖非直接的侵權行為人,但旅游服務提供者作為輔助提供或協(xié)助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其所有行為代表著旅游經(jīng)營者,故而其不構成第三人侵權。另外,作為合同相對一方的旅游經(jīng)營者,則負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未經(jīng)同意私自轉(zhuǎn)團的行為顯然具有過錯,自應追究責任,雖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二者不成立共同侵權,但仍須承擔連帶責任,且即使原告提起違約之訴,旅游合同糾紛賠償責任也應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以期更全面保障旅游者的身心利益。本案中的法院最終依據(jù)《旅游糾紛處理若干規(guī)定》第10條明確規(guī)定,判決由轉(zhuǎn)讓方與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且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實現(xiàn)了公平正義之效果。
【學位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0.5;D922.294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案情概要
1.1 基本案情
1.2 法庭審理情況
1.2.1 法庭調(diào)查
1.2.2 法院對原被告意見的認定
1.2.3 法院宣判
第2章 爭議焦點
2.1 被告擅自轉(zhuǎn)讓旅游業(yè)務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2.1.1 肯定的主張
2.1.2 否定的主張
2.2 被告是否應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2.1 肯定的主張
2.2.2 否定的主張
2.3 輔助人泰國車隊的行為是否構成第三人侵權
2.3.1 肯定的主張
2.3.2 否定的主張
2.4 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成立
2.4.1 肯定的主張
2.4.2 否定的主張
第3章 法理分析
3.1 被告擅自轉(zhuǎn)讓旅游業(yè)務的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1.1 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理論
3.1.2 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2 被告原旅行社應與受讓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3.2.1 連帶責任的類型
3.2.1.1 侵權連帶責任
3.2.1.2 違約連帶責任
3.2.1.3 違約與侵權之連帶責任
3.2.2 被告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構成違約連帶責任
3.3 泰國車隊的行為不構成第三人侵權
3.3.1 第三人侵權基本理論
3.3.2 泰國車隊的行為不符合第三人侵權的基本構成
3.4 被告應對原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3.4.1 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3.4.2 原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38549
【學位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0.5;D922.294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案情概要
1.1 基本案情
1.2 法庭審理情況
1.2.1 法庭調(diào)查
1.2.2 法院對原被告意見的認定
1.2.3 法院宣判
第2章 爭議焦點
2.1 被告擅自轉(zhuǎn)讓旅游業(yè)務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2.1.1 肯定的主張
2.1.2 否定的主張
2.2 被告是否應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2.1 肯定的主張
2.2.2 否定的主張
2.3 輔助人泰國車隊的行為是否構成第三人侵權
2.3.1 肯定的主張
2.3.2 否定的主張
2.4 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成立
2.4.1 肯定的主張
2.4.2 否定的主張
第3章 法理分析
3.1 被告擅自轉(zhuǎn)讓旅游業(yè)務的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1.1 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理論
3.1.2 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2 被告原旅行社應與受讓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3.2.1 連帶責任的類型
3.2.1.1 侵權連帶責任
3.2.1.2 違約連帶責任
3.2.1.3 違約與侵權之連帶責任
3.2.2 被告原旅行社與受讓旅行社構成違約連帶責任
3.3 泰國車隊的行為不構成第三人侵權
3.3.1 第三人侵權基本理論
3.3.2 泰國車隊的行為不符合第三人侵權的基本構成
3.4 被告應對原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3.4.1 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3.4.2 原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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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3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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