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公司法》設置了以股東大會為權力中心的上市公司內(nèi)部控制體系。通過股東大會的機制,控股股東可以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從宏觀層面掌控公司;還可以通過董事選任權,選擇符合自身要求的董事進入董事會,從而通過董事提名和任命高級管理人員形成對公司經(jīng)營層面的控制。然而隨著社會與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實踐中上市公司的控制形態(tài)日益復雜化及多元化,出現(xiàn)了金字塔控股、多重控股、交叉持股、雙重股權結構、表決權協(xié)議等謀求公司控制權的方式,控股股東不再是公司的唯一控制主體身份,實際控制人制度應運而生。實際控制人的出現(xiàn),彌補了法律與實踐的空隙,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實際控制人制度可能成為某些主體利用上市公司謀取私立的工具。為有效規(guī)制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需要將其暴露在監(jiān)管的“陽光”之下,對此首先必須解決的是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認定問題。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章首先分析了兩個與實際控制人相關的概念,即控股股東與最終控制人,認為實際控制人的范圍涵蓋控股股東的范圍;實際控制人并非一定指最終控制人。然后,文章以《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為分類標準,將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分為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以及投資、協(xié)議之外的其他安排進行控制這三大類分別展開闡述。第二章為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立法和實踐考察,首先考察了我國現(xiàn)行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規(guī)則。本節(jié)首先展示了實際控制人概念在立法上的演變過程,然后列舉了實際控制人控制權的主要認定因素,最后介紹了對實際控制人披露層級的要求。實踐層面,考察了上市公司對實際控制人的自我認定和證券監(jiān)管機關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的關注焦點。通過整理和歸類上市公司對實際控制人的自我認定,文章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主要可以分為五大類,第一類是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公司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第二類是單一自然人股東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合二為一;第三類是有控股股東但無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第四類是無控股股東有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第五類是無控股股東也無實際控制人的情形。而證券監(jiān)管機關主要對無實際控制人、共同實際控制人和控制權是否發(fā)生變動這三個方面予以關注。第三章對完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律認定提出了建議。首先,對于被認定人控制公司的主觀意圖,筆者認為該問題的原則性思路應從商事外觀主義出發(fā),無論被認定人是否有控制公司的主觀意圖,只要在客觀上具有控制公司的能力,就應考慮將其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是控制意思可以成為認定實際控制人中的豁免條件,即如果可以證明被認定人無控制公司的意圖,則可以考慮不把其認定為實際控制人。其次,在客觀認定層面,需綜合考量被認定人控制公司的能力。原則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認定應以實際支配的股權為基礎。如果被認定人實際支配的股權占總股權的50%以上,除非有相反證據(jù),即可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的構成和對董事會決議的控制是實際控制人認定的一個重要因素,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構成與公司的控制權有著非常緊密的關系,不論是公司控制權的變更還是在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動關系和股權委托協(xié)議等協(xié)議安排時,都可以從董事會成員的構成和董事會成員選任的路徑判斷出董事會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共同實際控制人相較于單一實際控制人,在認定中還需另行審查其一致行動關系。而且在認定中,還應向前追溯一致行動關系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向后展望該一致行動關系是否可以長期、穩(wěn)定地發(fā)展。最后,實際控制人認定的披露形式應表現(xiàn)為以股權架構圖的形式,實現(xiàn)對公司控制權的追溯。首先是對披露控制層級的要求,對股權控制關系的披露必須披露至最上層的自然人、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職工持股平臺、村民委員會、集體企業(yè)等;對于公司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非常接近的公司,還需要求其披露該三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情況,并在此基礎上認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28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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