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經濟法的社會本位_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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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來源:寫論文網 關鍵詞:社會企業(yè)論綱
【摘要】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公共性。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
時代精神和反映的社會要求,使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社會公共
性決定并表現在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主體、經濟法的權力(利)和義務,
經濟法的屬性等各個方面。
【關鍵詞】經濟法 社會公共性 社會法
【正文】
王保樹先生在《法學研究》1993年第2 期發(fā)表過一篇題為《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fā)展機遇》的論文,在論文第四部分中提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公共性","經濟法是社會整體調節(jié)機制的法"。〔1〕這里,我們在已有認識的基礎上, 進一步作以下探討。
一、人不是生活在孤島上的魯濱遜,而是一種社會動物,即必須組成社會并生活在社會中,社會由個人所組成但又超越個人私人性而具有社會公共性。 社會公共性是由人的社會本性決定的。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就有社會公共性問題,只是在人類社會的不同歷史時期,由于受經濟、政治和文化差異的影響有所不同而已。但社會公共性的凸顯,主要還是隨個人本位(主義)的發(fā)展而發(fā)展起來的。 在個人本位時期,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個人徹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社會依歸于個人、統(tǒng)領于個人、服務于個人、讓位于個人。
個人本位時期,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一個重大變革時期。個人本位作為一種關于個人與社 教學工作總結 會的根本的制度安排,是對過去那種把個人囿于群體,束縛于社會的制度安排的重大革命,是對個體的確認和個人的解放,它發(fā)展了社會生產力,引起了經濟增長。對此,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劉易斯明確認為,個人本位(主義)在過去500 年中對經濟增長有有價值的、解放性的影響。他指出:"情況看來是,如果個人主義要是關心自己的利益和較直接的親屬,那么經濟增長就會比他們受非常廣泛的純社會義務的束縛時更加容易。經濟增長之所以無論是作為原因還是作為結果,總是與大家庭和聯(lián)合家庭制度的消滅相聯(lián)系,與以身份(奴隸、農奴、社會等級、年齡、家庭、種族)為基礎的社會制度的解體及其讓位于以契約和機會平等為基礎的制度相聯(lián)系,與高度的社會垂直流動相聯(lián)系;與部落聯(lián)系的衰落和對社會集團占有權的承認的普遍減少相聯(lián)系,原因就在于此。"〔2〕(p538 )但對單獨個人有利的未必對社會整體有利,這種個人主義在逐漸異化,以致于后來表現出一種"貪婪攝取性"〔3〕(p27)蛻變成一種"占有性個體主義"〔4〕,一種"猖獗的個人主義"。〔3〕(p62)"個人主義在過去500年中的增長有其罪惡的一面",〔2〕(p538 )個人主義引起經濟增長的同時所帶來的社會罪惡是全方位的,包括:經濟危機、政治動蕩、文化褻瀆。這已是人所皆知的社會罪惡現象。面對上述個人主義罪惡的一面,許多有識之士開始了對個人主義的反思并開出了診治的藥方。如馬克思提出了社會主義,李普曼提出了"公共哲學",丹尼爾·貝爾提出了"公共家庭"。〔3〕(p276)等等, 這些都表明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是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在社會本位時期,社會應著眼于社會整體,制度安排應立足于社會整體,國家應維護社會公益。這樣,社會公共性問題就凸顯了,并迫切地要求人們加以解決。
二、何謂"社會公共性"?目前尚無定論。我們認為,社會公共性應當具有以下內涵:
第一,社會性。這是就社會公共性的范圍來說的。這里所謂的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具體如:社會穩(wěn)定、制度選擇、基礎設施、宏觀調控、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利用、公共服務,等等。只有具有社會性的東西才是社會公共性的東西。
第二,公共性。這是就社會公共性的屬性來說的,這里所謂的公共性,指的是一種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種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種共同性而非差異性,具體如:在社會公共性領域內活動的主體不是純粹的私人主體,還有公共主體;運作的權力(利)不是純粹的私人權利,還有公共權力;所作的決策不是純粹的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生產的物品不是純粹的私人物品,還有公共物品。只有具有公共性的東西才是社會公共性的東西。
第三,公益性。這是就社會公共性的宗旨來說的。這里的公益性,指的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眾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具體包括:公共財產、國民收入、社會分配、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環(huán)境保護、良好秩序、公共信息,等等。只有公益性的東西才是社會公共性的東西。
第四,干預性。這是就社會公共性的實現手段來說的。社會公共性的實現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性,指的不是純粹的內在自發(fā)性還有外在強制性,不是純粹的市場機制調節(jié)還有國家權力干預性,不是純粹的私人自治性還有公共決策性,具體包括:立法干預、司法干預和行政干預,其中行政干預(政府干預)又可包括財政政策干預和貨幣政策干預,等等。
只有借助國家干預才 培訓工作計劃 能保證社會公共性的實現。社會公共性就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tǒng)一。
三、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標志著社會奏響了新的基調,展示了新的轉向。20世紀以來,社會公共性已經成為時代精神的體現和社會要求的反映。
第一,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標志著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以前的社會以個人為本位,但個人是千差萬別的,這些千差萬別的個人被一同推向個人本位所支持的自由競爭中,讓他們優(yōu)勝劣汰,結果只有那些極少數優(yōu)者才能作為勝者幸存下來,而絕大多數劣者作為敗者被淘汰了。因此這種個人本位的社會實際上是極少數人本位的社會,這極少數人壟斷經濟、左右政治、控制社會,社會已成為極少數人的社會,而絕大多數人卻經濟困窘、政治無權、依附社會,社會已成為絕大多數人的羈絆。這是對平等自由民主人權的背棄,這是對社會發(fā)展文明進步的反動。社會正義的力量必然要求國家出面糾正這種異化了的個人本位,讓社會真正以每個人為本位,恢復每個人作為人的社會主體資格,捍衛(wèi)每個人作為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權,這就要求實現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
第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市場是一種配置社會資源的機制,促使這一機制有效運轉的內驅力是利己主義。亞當·斯密曾斷言,一支看不見的手能成功地引導著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5〕(p27)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6〕(p1138)實踐倒是證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并不能自發(fā)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反而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此外,生活在市場中的是一種"經濟人",他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為此,他必須節(jié)約成本,投機的方法是使成本外在化,成本外在化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轉嫁給私人,一是追加給公共利益。第一種途徑,由于侵害人們的私利,會遭到有切膚之痛的私人的反對。而第二種途徑,由于社會公共利益權屬不清,不為人們所關切,對它的侵害常常不為人們所察覺和制止,因此往往成為使個人利益極大化的捷徑。結果,公有財產被私人免費盜用,公共資源被私人貪婪攫取,社會環(huán)境被私人任意破壞。這種損人利己已經破壞了社會的共同基礎,危及到了人類的生存。社會必須向追求自己私利的人們申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財產同樣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資源只能歸公眾所有不得由私人攫取;人類只有一個地球,一片天空,必須讓人們共同擁有一塊綠地,一片藍天。社會公共利益必須確實加以保護。
第三,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表明人們要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隨著 教學工作計劃 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經濟不斷增長,與此同時,人們對生活水平提高的習慣性期待也在增長。但社會分配主要是通過市場調節(jié)進行的,市場法則是一套競賽規(guī)則,它只會把社會財富獎賞給那些極少數的市場競爭優(yōu)勝者,而不會同情和兼濟那些絕大多數的市場競爭失敗者。因此,"沒有理由認為收入分配應該產生于自由放任,達爾文式的競爭會被認為是一個對國民收入這張餅作出公正或平等分割的方式。"〔6〕(p1173-1174)市場分配會導致嚴重的貧富懸殊和社會不公,這已經危及到絕大多數人的生存。面對一方面社會經濟不斷增長,一方面社會貧困卻日益加劇,人們開始強調自己的"應享"(entitlements),從而導致愈來愈高漲的"應享革命"!3〕(p69)人們乞靈于國家,要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提供社會救濟以維持人們與社會生產力相當的生活水平,幫助那些社會不幸者過上作為人的體面的生活。
第四,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市場調節(jié)作為一種經濟調節(jié)機制,確能使經濟有效地運轉,并創(chuàng)造許多經濟奇跡,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會失靈,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宏觀經濟的困境,如通貨膨脹、社會失業(yè)和分配不公以及壟斷現象、外部效果和公共物品,等等。這些都是社會公共性問題,它們的解決要求國家干預(政府干預),國家干預是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內在要求和外在保證,對于社會經濟發(fā)展來說,"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6〕(p87)隨著國家干預的加強,社會結構發(fā)生了變化,從此社會由自由放任狀態(tài)進入了國家管理的社會(state managed societies)。〔3〕(p70 )國家干預是社會公共性的本質所在和根本要求,無論是實現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還是提供社會福利,都有賴于國家干預,沒有國家干預社會公共性要求就不能實現。
四、法律是社會的調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調整社會必須適應時代精神和社會要求。那么,上述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反映的社會要求,傳統(tǒng)法律部門民法和行政法能否適應呢?我們認為,對于上述時代精神和社會要求,傳統(tǒng)法律部門民法和行政法當然在力求適應并作出變革,但由于民法和行政法固有的屬性使得它們并不能完全做到。
首先民法不能。
第一,民法是個人本位法。民法的主體是私人,這種私人經過民法的抽象而成為一律平等的主體,但這種抽象平等的主體否定不了具體主體之間的差異,民法所維護的自由競爭并不是真正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而是具有千差萬別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在優(yōu)勝劣汰的"叢林法則"下,結果,只有極少數優(yōu)勝者才能作為民法主體而存在,而絕大多數失敗者將失去民法主體資格。從主體來看,民法是"能人法",而不是"平民法",那些劣者弱者敗者,根本不配充當民法的主體。民法不足以維持每一個人作為人的主體資格,民法不可能反映社會本位的要求。
第二,民法是私權本位法。民法的權利本質上是一種私權,私權神圣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私權享有是民法的根本宗旨。就像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不能引導人們在追逐私利的同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一樣,民法作為這種市場法則的記載和表述同樣也不能。事實上,對于民法來說,要求的只是消極地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積極地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尤其是民法以私權界定為其作用的基礎,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來說,把產權定為私有產權成本很高,"哪里資源測量成本高于收益哪里就會存在公共產權。"〔7〕(p26)在社會公共利益領域通常實行公共產權,因此對于民法來說,在社會公共利益領域內根本上沒有發(fā)揮作用的基礎,遑論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民法是自我救濟法。民法要求人們自己為自己謀利,自己對自己負責,自力更生,自我救濟,是民法所崇尚的一種人生觀。民法作為一種市場競賽法則,實質上只能保證優(yōu)勝者自力更生,自我救濟,而對于失敗者它無力更生,無法救濟,民法是"商人法"而不是"慈善法",是"營利法"而不是"救濟法",它不能對社會失敗者、社會不幸者提供足夠的福利救濟。
第四,民法是意思自治法。民法要求人們自己為自己作主,自己為自己立法。但民法主體,只能從自己的見識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境遇出發(fā)為自己作主為自己立法,這就難免其具有狹隘性、盲目性和失控性,民法是私人自治法而不是宏觀調控法,民法的意思自治,根本上不能做到宏觀調控。
其次,行政法也不能。
第一,社會關系分兩類:一類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一類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在一個法治社會前者由法律調整,,因為法律的屬性在于普遍性;后者由行政 個人工作總結 管理,因為行政的本質在于特殊性。社會公共性社會關系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應由法律調整而不應由行政管理。由于行政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法律要么無從規(guī)定要么只以原則規(guī)定,因而行政在管理這類社會關系時往往無明確的具體的法律可依,行政權本質上是一種自由裁量權。但在一個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社會,又必須依法制約行政的自由裁量權,于是,規(guī)范行使行政權主體的行政組織法、規(guī)定行政權行使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以及保障行政受害人權益的行政訴訟法出現了。可見,行政法就是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管理具有特殊性社會關系時所應遵循的法律。這也就說明,社會公共性社會關系也不應由行政法調整。
第二,行政法是政府本位法。為了啟動行政管理,必須賦予政府權力和樹立政府權威。在行政管理關系中,政府是管理主體,相對方是管理受體,兩者是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政府常常侵吞相對方的主體人格。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盡管作為行政法主要構成部分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從許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權力、規(guī)范了政府行為、明確了政府責任,但由于行政權作用的社會關系總是一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法律無從具體規(guī)定,因而政府可以自由裁量,這種自由裁量不可避免會侵吞有關當事人的主體人格。實踐證明,行政法以政府為本位,不足以維護每個人作為人的主體人格,行政法不是社會本位法。
第三,行政法是國家利益法。在市場體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國家利益,還有社會公共利益,這三者密切相關但也有所區(qū)別。私人利益是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國家利益雖然要兼顧全社會的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李普曼的定義是:"當人們能看得清楚,想得合理,行不偏私且樂善好施時,他們所選擇的就是公共利益。"〔8 〕很顯然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這種不一致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才會消滅,因為在共產主義社會,人和人的利益不是彼此對立的而是一致的,"利益的共同"才會成為基本原則!9〕(p53)而在其它社會所謂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只不過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9〕(p609)而已。 行政法通過行政管理實現國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會受到私人利益壓力集團的影響,難免不成為追求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動,行政法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要真正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靠一種反映市場規(guī)律同時又克服市場缺陷的法律制度。
第四,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對社會經濟的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機關啟動行政權力使用的行政手段進行,但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在許多方面與此不同,首先依靠的機關不僅是行政機關而且還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其次啟動的權力不僅有行政權力而且還有立法權、司法權;再次使用的手段不僅有行政手段而且還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最后干預程度不是直接的微觀的而是間接的宏觀的。社會經濟的國家干預是一項十分龐雜艱巨的任務,僅有政府根本無法勝任,況且政府也會失靈。 正是因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適應由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反映的社會要求,因而必然導致法律變革,即"法律社會化",并要求產生新的法律部門。這正如丹尼爾·貝爾所指出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要求的沖突。很顯,它將是未來政治的潛在問題。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律、經濟和政治部門一直用來為個人服務并調節(jié)人際交換關系--這種傾向表現為:它在思想上把理性和法規(guī)當作是初級程序而不是為了解決本質問題。未來法學理論的一個主要任務將是運用'公共性'原則去優(yōu)先考慮群體的要求,而不再以個人需要為出發(fā)點"!3〕(p70-71)這樣,適應上述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反映的社會要求,調整上述社會公共性社會關系的經濟法應運而生了。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之一,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所在,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的各個方面,經濟法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社會公共性的法。
五、從詞源上考察,"經濟法"一詞最早是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該書第四篇第二部分為"分配法或經濟法"。摩萊里把"分配法或經濟法"視為作者所擬制的"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其所包含的12個條文的內容來看,所謂"分配法或經濟法",是指在作者所構想的未來理想的公有制社會中,用以"調整自然產品或人工產品的分配"的法律。嗣后,1842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出版其名著《公有法典》,該書第三章亦為"分配法和經濟法",德薩米把"分配法和經濟法"視為《公有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含義與摩萊里的大致相同。當然,在他們那里,經濟法還不是一個完全科學的概念,如同他們的整個思想體系一樣具有空想性。但令人深思的是:為什么經濟法會由空想共產主義者首先提出?為什么經濟法會與分配法相提并論?為什么經濟法會被視為空想共產主義者所構想的理想社會的重要法律?為什么經濟法會被視為合乎自然的法律與公有的法律?只要認真分析一下摩萊里他們的思想理論,就能發(fā)現這決非偶然。摩萊里根據自己的共產主義理論,擬就了三條可以從根本上消除社會惡習和不幸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第1 條,社會上的任何東西都不得單獨地或作為私有財產屬于任何一個人,但每個人用來滿足生活需要、用來享樂或用來進行日常勞動的物品除外;第2條,每個公民都將是有工作和依靠社會供養(yǎng)的公務人員;第3條,每個公民都要根據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齡促進公益的增長"!10〕(p123)這3條"神圣的法律",實質上,第1條是廢除私有制;第2 條是保證公民的"勞動權和生存權";第3條是促進公益的增長。 而摩萊里所謂的"分配法或經濟法"是淵源于上述3條"神圣的法律", 并據其管理社會生產和調節(jié)產品分配的法律。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摩萊里對經濟法實是冥會暗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準確地把握了經濟法的本質。 眾所周知,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階段,根源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因為,當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一方面壟斷企業(yè)先入而主宰了一個又一個以至全部經濟領域,并已經形成為一些巨大的、不受控制的和不負責任的"國中之國"。社會走向了經濟寡頭制,極少數人所掌握的極少數的公司控制著國民經濟生產,占據著社會主要財富,支配著國民經濟生活。另一方面,在壟斷階段,市場固有的自發(fā)性、盲目性和狹隘性變本加厲,社會經濟秩序混亂、失衡、動蕩,偏離社會發(fā)展目標,經濟危機頻頻發(fā)生,而自由放任的市場機制又無法解決社會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上述矛盾和困難。這些都充分表明市場的壟斷性和盲目性妨礙經濟自由,破壞經濟民主,擾亂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利益,已經成為了社 軍訓心得體會 會公共性的大敵。在這種情況下,代表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社會公共性要求形成了,為了滿足社會公共性的要求,國家干預出現了,作為國家干預的法律根據的反壟斷法和宏觀調控法誕生了,從而經濟法也就產生了?梢,社會公共性要求是經濟法產生的終極原因。沒有社會公共性的要求就沒有經濟法的產生。
六、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的價值上。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和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這里,我們不妨以羅斯福"新政"時期的經濟法為例來加以說明。經濟自由作為經濟法的價值,集中表現在作為經濟法核心之一的反壟斷法上。壟斷是一種經濟奴役,它的存在,阻礙了經濟自由,"少數人的手里已經幾乎全面掌握著別人的財產,別人的金錢,別人的勞動--別人的生命。對我們許多人來說,生活已不再是自由的;自由已不再是現實的。"〔11〕(p126)反壟斷法就是要反對這種經濟奴役,恢復經濟自由并保持之。這一點,1938年羅斯福在"就限制壟斷和經濟力量的集中向國會提出的建議"中指出:"我們奉行的生活方式要求政治民主和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自由經營應該互相服務、互相保護--以保證全體而不是少數人的最大程度的自由。"〔11〕(p188 -189)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經濟自由包括企業(yè)自由、投資自由、 貿易自由、就業(yè)自由、競爭自由、消費自由等。
經濟民主作為經濟法的價值,一是表現在反壟斷法上。"壟斷形式是不民主的,因為它們在沖擊著較小的競爭者,沖擊著它們所服務的人民。"〔11〕(p121)為此,必須反壟斷以恢復經濟民主。一是表現在國家宏觀政策法上,羅斯福指出:"在我們國家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自由政體的本質要求商人、工廠主、農場主 教學工作總結 有一條自己的防線。我指的不是那些巨頭們,而是一些小人物,一般的商人、工廠主和農場主--他們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和責任心,從而保持生活穩(wěn)定。任何經濟方面或政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如果傾向于消滅這些民主制度的可靠保衛(wèi)者,把控制權集中在少數強大的小集團手里,那么,這樣的政策就是同政治上的穩(wěn)定和民主政體本身背道而馳的。"〔11〕(p114-115)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經濟民主包括企業(yè)民主, 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等等。經濟秩序作為經濟法的價值,集中體現在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法上。處于市場中的各個主體,都只能從自己的角度而不能從整個社會的立場開展經濟活動,純粹的市場秩序是自發(fā)的、脆弱的、分割的和動蕩的。羅斯福在"新政"期間,就痛感今不如昔,他說:"一個世紀之前,我國在經濟上是被當成一個統(tǒng)一體的,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起了變化。我們這個國家已逐漸被分割得支離破碎。我們越來越多地聽到關于某種特殊地區(qū)的問題,某些特殊集團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人一葉障目,他們所看到的只是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或者只看到他們的企業(yè)碰巧所在的那一個別的居民點。"〔11〕(p117)他要求人們從全國出發(fā)看待經濟問題,并認為"全國性的思考,全國性的計劃和全國性的行動是防止未來幾代人再經歷全國性危機的三大要素。"〔11〕(p115-116 )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經濟秩序是一種自由秩序、競爭秩序、民主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調控秩序。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的終極目的所在。追逐私人利益是人的本性,這種本性不應根除但必須有所約束,否則,就會蛻變?yōu)楹樗瞳F,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羅斯福在探究"到底是什么東西使我們在1929年遭受挫折"時,明確指出,是"十年的放蕩不羈,十年的集團的利己主義--所追求的唯一目標表現在這種思想上--'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其結果是,百分之九十八的美國人口都遭受到'天誅地滅'"!11〕(p219)羅斯福實施新政,他指出"任何這種制度都必須提供有效的方法去分配國家資源和為在這種制度下生活的一切人的幸?禈啡シ⻊。"〔11〕(p144-145)尤其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 我們的目標是改善而不是降低現在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的人的生活水準"!11〕(p144-145)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公益, 是一種整體利益、公眾利益、公平利益和社會福利。
七、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主體上。經濟法主體既有經濟主體又有國家機關,但無論是經濟主體還是國家機關都必須符合社會公共性要求,不能成為壟斷者。不難理解,經濟法之所以反壟斷,就是因為經濟法主體蛻變成壟斷者以后違反了社會公共性要求這一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反壟斷法就是關于防止經濟法主體蛻變成為壟斷者所作的法律規(guī)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的性質。我們認為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只能是公共機構而不可是私人,必須具有公共性質而不應具有私人性質。社會公共性是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機關的本質特征。為此,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第一,主體設立的合法性。法律是社會公意的表示,作為反映社會公共性要求的國家機關必須在設立上具有合法性。這里的合法性,一是指設立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一是指設立要符合法定程序;這里的法不是私人成為某些法律主體所依據的法律如某些登記條例,而是國家組織法;設立經濟法主體必須實行"審批主義"而不能像設立私人法律主體那樣奉行"準則主義"。
第二,主體構成的代表性。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是一種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機構,為了保證這一點,國家機關在成員構成上就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該盡可能地吸納一切可以吸納的人,在這里應該有來自各方的代表,聽到不同的聲音,只有廣泛的代表性才具有社會公共性。尤其是像計劃機構這樣重要的經濟法主體更應如此,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繆爾達爾之所以把計劃稱為"民主計劃",就是因為在他看來,"尋求大眾的參與是'民主計劃'的中心原則"!12〕(p120)
第三,主體成員的公務性。任何機構作為主體從終極意義上來說都是由人構成的,人的工作性質最終決定了機構的性質。國家機關作為一種公共機構,必須要求構成它的成員應是公務員,他們按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的法律規(guī)定加以考核、錄用和選拔、任免,他們應當克己奉公、恪盡職守,他們只能從事公務,而不能像私人那樣從事私人業(yè)務。
第四,主體地位的非本位性。前已提及,經濟法主體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從事經營管理的經濟主體,一類是從事管理活動的國家機關。在市場體制下,這兩類主體不可或缺,但并非等量齊觀。盡管國家機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與日俱增,甚至達到沒有國家機關的積極支持,便沒有成功的經濟增長,但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根本動力來自經濟主體而不是國家機關,因此,兩者相比較,是經濟主體本位而不是國家機關本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盡管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居于管理地位但并不能處于本位地位。國家機關地位的非本位性,要求國家機關在管理社會經濟時不得侵犯各經濟主體人格,不得侵犯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只有全心全意為經濟主體服務的國家機關才是真正的社會公共性機構,那種以本位地位自居的國家機關必然是官僚機構。第五,主體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之一就是提供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社會公共利益不可能由任何私人來提供和維護,因而必須設立各種公共機構,其中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即是其中的一種。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的宗旨應合乎林肯所界定的政府宗旨:"為人民群眾去做他們需要做、但做不到,或者依靠他們分散的個別的力量所無法自己做好的事,這就是政府的合理的宗旨。"〔11〕(p75 )經濟法主體的宗旨在于提供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只有這種經濟主體才是社會公共性機構。否則只能是一個私人機構。經濟法主體的終極目的在于使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成為主體。
八、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的權力(利)上。經濟法權力(利)包括國家機關的經濟法權力和經濟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經濟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盡管本質上依然是私權,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社會公共性要求,要受到社會公共性的限制,必要時,還得服務于社會公共性要求。國家機關的經濟法權力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共性權力,應符合社會公共性的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權力本質的公共性。經濟法權力是一種公權力而不是私權利,它體現的是社會公意而不是私人意志,它由公共機關擁有而不由私人享有,它必須依法行使而不能像私權那樣放棄或轉讓,它具有直接的國家強制力。
第二,權力行使的程序性。經濟法權力作為一種公權力,像任何國家公權力一樣對社會經濟生活有正負兩方面的作用,這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諾斯所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衰退的根源。"〔7〕(p20 )為了保證國家機關的經濟法權力盡可能從正面促進經濟增長而不是從反面導致經濟衰退,經濟法權力的行使就必須具有程序性,"公共部門從事的任何經濟活動以及對私營活動的管理方法只有在下列條件下才能實行,即在政策內容及其手段清晰的前提下,存在一套論證政策可行性的詳細程序與準則。"〔13〕(p39 )程序是經濟法 工作總結 權力正當行使的標準,沒有程序,經濟法權力就會濫用,就會蛻變成一種暴力,就是對經濟強權的公開認可。
第三,權力范圍的合理性。經濟法權力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時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力,因此國家干預的范圍直接決定著經濟法權力的范圍。但國家干預尤其是其中的政府干預的"最佳范圍在哪里的問題永遠也不會解決"〔6〕(p82),國家干預的范圍不能確定,從而經濟法權力的范圍也就不能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權力的范圍,一方面要實行法定原則,即"凡是法律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防止經濟法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必須根據社會具體情況而有一定的靈活性。羅斯福在"新政"期間就曾要求擴大其權力,他說:"我們的憲法是簡明扼要的,總是可以根據特殊的需要而在重點和安排上有所改變,而無需動搖其基本形式"!11〕(p17-18 )"史無前例的要求和迅即行動的需要也可能使我們有必要暫時背離正常分權的公開程序",〔11〕(p17-18 )"我準備根據憲法賦予我的職責提出災難深重的世界中所需要采取的措施"!11〕(p17-18 )確定經濟法權力的范圍應把兩者結合起來,尋求最合理的界限。
第四,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這是由經濟主體的國家機關的地位的非本位性決定的。經濟法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表明,在配置經濟法公權力與經濟主體的私權利時應堅持私權利本位而不是公權力本位,公權力應服務私權利、保障私權利,在既可以不授予公權力的情況下,不授予公權力;在既可以授予私權利又可以不授予私權利的情況下,授予私權利。公權力本身并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私權利。那種以本位自居、藐視私權利的公權力本質上是反社會公共性的。
第五,權力宗旨的公益性。人們享有私權利,追求的是自己的私人利益。亞當·斯密認為,人們在追求私人利益的時候受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去促進公共利益。但這需要人們受互利的自愿性的限制。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布坎南認為:"要想像在許多人環(huán)境里對行為施加此種自愿性限制,將帶來個人災難性的后果。"〔14〕(p36 )因此"在人數眾多的復雜的社會里,有必要把成員看作好象他們都不自愿將其行為限制在互利的限度內。"〔14〕(p36 )他指出"賦予統(tǒng)治者權力的規(guī)模與范圍絕對決定于對相互作用模式的結構的分析結果。"〔14〕(p36 )這也就是說,只有使追求私利的人們受到互利的強制性的限制才可能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國家公權力經濟法權力的存在和介入就是這種強制性限制之一,它的宗旨就是強制追求私人利益的人們去促進公共利益。經濟法權力不是用來謀求私人利益的強權和特權。經濟法權利的終極目的在于使社會上每一個人都享有權利。
九、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義務上,經濟法義務是一種社會公共性義務。
第一,經濟法義務具有社會性。生活在市場體制下的人們是一種"經濟人",在通常情況下,他們自己為自己服務或者為了為自己服務才為他人服務,而往往不能或不愿提供社會服務,但許多社會服務如維護秩序、舉辦學校、基礎建設、公共衛(wèi)生、保護環(huán)境等等又是一個社會正常生存和發(fā)展所必需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滿足社會服務要求經濟法義務就產生了。經濟法義務關涉社會的每一個人,它不是某個人的義務,而是每個人的義務;不是對某個人的義務,而是對每個人的義務。經濟法義務從根本上不是由某個人來承擔而是由每個人即由社會來承擔的。
第二,經濟法義務具有公共性。經濟法義務盡管最終要由每個人即社會承擔,但也必須借助公共機構行使公共權力通過公共決策生產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務來完成。
第三,經濟法義務具有無償性。國家機關履行經濟法義務是無償的,如國家機關在履行調控經濟生產、保障社會就業(yè)、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經濟波 財務工作計劃 動等經濟法義務時即是如此。在這里,不允許討價還價,待價而沽,投桃報李。經濟主體履行經濟法義務大都是無償的,如經濟主體履行納稅的經濟法義務等。
第四,經濟法義務具有公益性。履行經濟法義務從根本上說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給全社會的每一個人提供他們作為人所必需的各種社會條件。但社會中的人是各不相同的,既有地位有利的,也有地位不利的。那么,在進行制度安排時,如何選擇呢?是地位有利的優(yōu)先還是地位不利的優(yōu)先?羅斯福指出:"我們進步的檢驗標準,不是看我們是否錦上添花,而是看我們是否雪里送炭。"〔11 小學生演講稿 〕(p139)因為對于那些地位有利的來說,他們自會照顧自己,自謀生路,立足社會,而對于那些地位不利者來說,他們舉步維艱,無力更生,難以自立,而他們又是社會的絕大多數。在任何一個文明進步人道正義的社會,都應該優(yōu)先考慮地位不利者盡社會的力量同情救濟幫助他們。從根本上說,社會公共性問題就是指那些絕大多數的地位不利者的生存和發(fā)展的問題,社會公共性要求就是指那些絕大多數的地位不利者的生存和發(fā)展的要求。這也正是羅爾斯所提出的正義原則的主旨所在。在羅爾斯看來,正義原則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原則",即人們在基本自由權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在基本自由權與經濟和社會利益之間進行交換"〔15〕(p68-69), 禁止金錢對權利的侵蝕;第二個是"差別原則",即人們在經濟和社會利益方面允許存在差別,但這種差別應"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15〕(p92)地位最不利的人優(yōu)先。 但無論是"平等原則"還是"差別原則",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公共性問題適應社會公共性要求的法律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實是如出一轍。其中,經濟法義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期望"的最根本的方法。經濟法義務關系社會上每個人尤其是地位不利者的生存和發(fā)展,經濟法義務是保證社會上每一個人成為人所必需的,經濟法義務是對每個人的終極關懷,經濟法義務是崇高的、博愛的、人道的和正義的。
十、社會公共性決定著并表現在經濟法的屬性上?偫ㄒ陨险撌,不難看出,經濟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一種社會法。
第一,經濟法主體既不是純粹的私人,也不是純粹的國家機關,而是國家機關與私人。前兩者不難理解,后者需要說明。經濟法主體既有國家機關,又有私人,但不能根據通常所依據的公私法劃分標準,即主體有一方是國家機關的,就認為是公法。經濟法主體不能這樣簡單化,它所具有的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不是公法。比如在反壟斷法中,主體有壟斷者和非壟斷者,為了規(guī)制這兩者的關系,介入的國家機關也成為了經濟法主體,但壟斷者、非壟斷者和國家機關三者主體地位是不同的。很顯然,壟斷者和非壟斷者是真正的經濟法主體,國家機關是為了規(guī)制它們兩者而介入的,它只是一個服務于上述兩者的一個輔助性主體,所規(guī)制的內容主要是壟斷者與非壟斷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是國家機關與壟斷者或與非壟斷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壟斷者和非壟斷者具有的才是真正的經濟法權利義務,而國家機關具有的是因規(guī)制它們兩者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輔助性權利義務。這猶如體育競賽一樣,真正的主體是運動員而不是裁判員。
第二,經濟法體現的不是私人意志,規(guī)范的不是私人與私人間的平等自由意志,因為在經濟法中如反壟斷法中私人不再是平等的,意志不再是自由的;體現的也不是國家的意志,規(guī)律的也不是權力者與服從者的關系,因為在經濟法中如宏觀調控法中,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但國家并不直接控制企業(yè),企業(yè)并不隸屬服從于國家機關。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
第三,經濟法保護的不是私法意義上的私人利益,因為那種私人利益是一種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歸根到底是極少數人的利益;保護的也不是國家利益,因為國家利益是一種抽象性的、中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未必公共性的利益,國家利益本質上是統(tǒng)治集團的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這種利益是普遍性的、終極性的、個人性的、經濟性的、公共性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質上就是普遍的每個人的利益。 本文★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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