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親屬制度改革的進展、問題與對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述評
發(fā)布時間:2022-10-30 13:02
我國現行婚姻家庭制度是脫離當代市場經濟社會基礎、落后于時代的親屬法。在改革開放已經40年的今天,編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為改革我國親屬法提供了機會!睹穹ǖ浠橐黾彝ゾ帲ú莅浮と龑徃澹吩诂F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多的改進,但是還存在較多問題,沒有全面反映時代發(fā)展的要求。在對《婚姻家庭編草案》的進一步修改中,應當統一立法思想,確定民法典尤其是親屬法是私法、是權利法,而不是管理法,建立完整、科學的親屬制度,給人民行使身份權利以更多的選擇,實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文章頁數】:16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現行親屬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婚姻家庭編草案》的改革進展
(一)我國現行親屬制度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的名稱不科學
2.婚姻家庭法的條文數量過少且規(guī)則簡陋
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觀念落后
4.現行婚姻家庭制度不完善、不合理
(二)《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的主要進展
1.取消了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的有關規(guī)定
2.簡要地規(guī)定了親屬制度
3.規(guī)定結婚的效力發(fā)生于婚姻登記行為而不是結婚證
4.修訂了無效和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
5.增加了家事代理權的規(guī)定
6.規(guī)定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部分分割
7.增加了婚生子女確認與否認制度
8.規(guī)定登記離婚要有離婚協議
9.增加規(guī)定了登記離婚的冷靜期制度
10.完善了訴訟離婚制度
11.明確規(guī)定母親的哺乳期限為2年
12.將離婚補償制度由特別請求權改為一般性請求權
13.完善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14.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
15.完善了收養(yǎng)制度
二、我國親屬制度改革仍須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對親屬制度的改革仍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1.正名
2.親屬制度的繼續(xù)完善
3.撤銷婚姻關系的主體只應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
4.規(guī)定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規(guī)則不足
5.更正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中的用語
(二)我國親屬制度亟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問題
1.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備案問題
2.規(guī)定虛假婚姻關系的處理規(guī)則
3.應當規(guī)定“家”與“家制”
4.適當降低法定婚齡
5.應當規(guī)定婚約和解除婚約的財產處理規(guī)則
6.應當規(guī)定同居關系
7.應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8.應當承認同性性伴侶關系
9.應當規(guī)定人工生育子女為婚生子女
10.應當改變繼父母子女之間發(fā)生親子關系的認定標準
11.應當改變成年親屬之間的扶養(yǎng)權利義務規(guī)定
12.應當將夫妻財產關系納入婚姻登記范圍
13.應當規(guī)定家庭共同財產
14.應當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三、《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原因及對策
(一)《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表現
1.固守落后殘缺的婚姻家庭制度
2.拒絕時代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需求
(二)《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原因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親屬法律制度的應然對策
1.切記和恪守私法的本質屬性和基本邏輯
2.排除根深蒂固的前蘇聯婚姻家庭法傳統的影響
3.呼應時代進步和人民行使權利的要求
4.建立健全完善的親屬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對修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30個問題的立法建議[J]. 楊立新. 財經法學. 2017(06)
[2]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J]. 楊立新.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16(02)
[3]為同性戀者治療的人格尊嚴侵權責任——兼論搜索引擎為同性戀者治療宣傳的虛假廣告責任[J]. 楊立新,吳燁. 江漢論壇. 2015(01)
[4]論婚生子女否認和非婚生子女認領及法律疏漏之補充[J]. 楊立新. 人民司法. 2009(17)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J]. 毛柏林. 人民司法. 2008(17)
[6]論親屬法律行為[J]. 楊立新. 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5)
本文編號:3698934
【文章頁數】:16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現行親屬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婚姻家庭編草案》的改革進展
(一)我國現行親屬制度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的名稱不科學
2.婚姻家庭法的條文數量過少且規(guī)則簡陋
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觀念落后
4.現行婚姻家庭制度不完善、不合理
(二)《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的主要進展
1.取消了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的有關規(guī)定
2.簡要地規(guī)定了親屬制度
3.規(guī)定結婚的效力發(fā)生于婚姻登記行為而不是結婚證
4.修訂了無效和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
5.增加了家事代理權的規(guī)定
6.規(guī)定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部分分割
7.增加了婚生子女確認與否認制度
8.規(guī)定登記離婚要有離婚協議
9.增加規(guī)定了登記離婚的冷靜期制度
10.完善了訴訟離婚制度
11.明確規(guī)定母親的哺乳期限為2年
12.將離婚補償制度由特別請求權改為一般性請求權
13.完善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14.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
15.完善了收養(yǎng)制度
二、我國親屬制度改革仍須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對親屬制度的改革仍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1.正名
2.親屬制度的繼續(xù)完善
3.撤銷婚姻關系的主體只應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
4.規(guī)定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規(guī)則不足
5.更正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中的用語
(二)我國親屬制度亟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問題
1.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備案問題
2.規(guī)定虛假婚姻關系的處理規(guī)則
3.應當規(guī)定“家”與“家制”
4.適當降低法定婚齡
5.應當規(guī)定婚約和解除婚約的財產處理規(guī)則
6.應當規(guī)定同居關系
7.應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8.應當承認同性性伴侶關系
9.應當規(guī)定人工生育子女為婚生子女
10.應當改變繼父母子女之間發(fā)生親子關系的認定標準
11.應當改變成年親屬之間的扶養(yǎng)權利義務規(guī)定
12.應當將夫妻財產關系納入婚姻登記范圍
13.應當規(guī)定家庭共同財產
14.應當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三、《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原因及對策
(一)《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表現
1.固守落后殘缺的婚姻家庭制度
2.拒絕時代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需求
(二)《婚姻家庭編草案》改革親屬制度不徹底的原因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親屬法律制度的應然對策
1.切記和恪守私法的本質屬性和基本邏輯
2.排除根深蒂固的前蘇聯婚姻家庭法傳統的影響
3.呼應時代進步和人民行使權利的要求
4.建立健全完善的親屬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對修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30個問題的立法建議[J]. 楊立新. 財經法學. 2017(06)
[2]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J]. 楊立新.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16(02)
[3]為同性戀者治療的人格尊嚴侵權責任——兼論搜索引擎為同性戀者治療宣傳的虛假廣告責任[J]. 楊立新,吳燁. 江漢論壇. 2015(01)
[4]論婚生子女否認和非婚生子女認領及法律疏漏之補充[J]. 楊立新. 人民司法. 2009(17)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J]. 毛柏林. 人民司法. 2008(17)
[6]論親屬法律行為[J]. 楊立新. 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5)
本文編號:369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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