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傳專訴薛克明采礦權案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1-30 06:39
本文關鍵詞:侯傳專訴薛克明采礦權案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礦產(chǎn)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已成為經(jīng)濟增長的一個主要支柱。然而在經(jīng)濟不斷增長的過程中,采礦權糾紛案件在不斷地增加,現(xiàn)已成為各級法院最為棘手的案件之一。其原因是采礦權的取得和流轉與行政性法規(guī)密切相關。采礦權糾紛案中主要涉及采礦權合同轉讓的有效性認定,以及礦產(chǎn)資源行政性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與民法中的一般性規(guī)定相矛盾時如何適用法律。本文所選案例即從這一角度切入。 本文以侯傳專訴薛克明采礦權案為切入點。首先,文章闡述了基本案情及兩審法院的審理結果。其次是關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爭議焦點的法律分析,同時也對本案的審理結果進行法律分析。最后是筆者對本案引發(fā)的法律思考,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述:一是關于本案中礦產(chǎn)資源勘察報告的思考;二是關于我國礦業(yè)法律規(guī)范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三是針對我國采礦權保護措施的缺陷提出本人的幾點建議。在建議中包括:一是針對采礦權的法律屬性而言。從采礦權為公法權上的私權,及在我國《物權法》中把采礦權定義為用益物權,并基于以上的兩點提出自己的觀點。二是對采礦權主體取得制度的建議,即建議借鑒臺灣有關的采礦權主體取得適用核準制,而一改我國的審批取得制度。三是針對相應法律法規(guī)滯后而言,建議以《物權法》為立法精神來進行新的有關采礦權的立法。最后建議是在采礦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的情況下,應由最高院出臺一些相關采礦權糾紛的指導性案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2;D9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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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3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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