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中引發(fā)問題之探討——以修訂后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來之判決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17-08-05 11:17
本文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中引發(fā)問題之探討——以修訂后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來之判決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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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按其性質分為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涉及合同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應當首先依照合同法解決合同效力問題,其后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決懲罰性賠償問題;與之相對應,懲罰性賠償金是經營者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的懲罰性后果,與合同被撤銷后所應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賠償責任,經營者不僅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而且要承擔消費者的實際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排除在懲罰性賠償責任主體之外,不僅使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金缺少生產者財產的擔保,而且不利于懲治缺陷產品的始作俑者,應當將產品生產者納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承擔主體范圍,以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作者單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 欺詐 合同效力 歸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分類號】:D923.8
【正文快照】: 無論是民事活動,還是商事交易,欺詐都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果任由民事主體恣意作為,不僅會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會引起道德公害。預防和懲治欺詐行為,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和審判實務界的通例。有的國家如英國、美國等,還專門制定了反欺詐法,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文編號:6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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