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要約收購中對目標公司投資者的保護
發(fā)布時間:2017-06-1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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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論文主要研究要約收購中保護目標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制度,通過以熔盛重工要約收購案為例,分析我國此項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可行的建議,為了達到以上目標,本論文主要分為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紹熔盛重工要約收購案,主要內(nèi)容包括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 第二部分分別從合同法和侵權法的角度分析對熔盛重工要約收購案中受損害投資者的救濟,,揭示出我國目前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的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國要約收購中目標公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議。針對前述目前我國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議,包括:發(fā)展完善我國的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證金賠償制度;逐步取消虛假陳述侵權訴訟的前置程序;建立不實披露之締約過失責任。
【關鍵詞】:要約收購 投資者利益保護 信息披露 締約過失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2.287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9
- 第一章 熔盛重工要約收購案介紹9-11
- 第二章 對熔盛重工要約收購案中受害投資者的救濟分析11-20
- 一、 侵權法上的救濟11-16
- 二、 合同法上的救濟16-20
- 第三章 完善我國要約收購中對目標公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議20-29
- 一、 發(fā)展完善我國的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20-22
- (一) 進一步推進談判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20-21
- (二) 明確協(xié)議收購后進行要約收購的時間限制21
- (三) 強化目標公司管理層的信息披露義務21-22
- 二、 建立保證金賠償制度22
- 三、 逐步取消虛假陳述侵權訴訟的前置程序22-24
- (一) 明確前置程序的性質(zhì)與效力23
- (二) 應進一步擴大前置程序查處結(jié)果的范圍,降低受理“門檻”23
- (三) 優(yōu)先保障證券侵權訴訟的民事賠償23-24
- 四、 構建不實披露之締約過失責任24-29
- (一) 不實披露民事責任歸結(jié)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理由24-25
- (二) 追究不實披露之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25-29
- 結(jié)論29-30
- 參考文獻30-3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王琳潔;樓曉;;要約收購中目標公司小股東的法律保護[J];經(jīng)濟師;2006年03期
2 吳高臣;要約收購不實披露的民事救濟[J];中國法學;2003年05期
本文關鍵詞:論要約收購中對目標公司投資者的保護,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5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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