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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海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7-05-22 20:12

  本文關鍵詞:論國際海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隨著航海技術的發(fā)展,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成為國際海上運輸法律制度的內容之一。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是界定遲延交付、明確遲延人交貨責任的準則,主要包括遲延交付的定義,承運人遲延交付責任限制和責任范疇這三方面的內容。承運人遲延交貨制度的設計是否合理不僅影響到船貨雙方的利益更牽涉到當事人背后國家利益的博弈。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明確遲延交付的定義,合理制定責任限額和規(guī)范損失范疇,能夠有效的保證貨方在遭受遲延交貨行為時受損利益的保護,也能合理的將船方收益與風險對等,從而有利于促進海上運輸業(yè)的發(fā)展和國際貿易的繁榮。 現(xiàn)代國際貿易有80%的貿易量是通過國際海上貿易的形式實現(xiàn)的,而遲延交貨則日漸成為制約海上運輸尤其是短途海上運輸發(fā)展的桎梏。在世界范圍內完善這一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但目前的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在遲延交付定義方面表現(xiàn)在對于“合理時間”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遲延交付的定義各執(zhí)一詞。“合理時間”的加入可以擴大遲延交付的內涵,但是“合理時間”的解釋卻缺乏較為科學的標準,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鹿特丹規(guī)則》回避了這一用語,以“約定時間”來限定遲延交付,卻難免使定義過于狹窄,與現(xiàn)實脫節(jié)。擴大“約定時間”的范疇,加入“默示約定”就可以在定義上解決難以掌握標準和界定范疇狹窄這一矛盾。 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的法律屬性;制度對船貨雙方保護的均衡,這兩者一直是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的難題。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的違約責任性質是確立制度的基石,只有堅持這一性質認定,才能將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獨立出來。在完善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船貨利益平衡原則,使制度能均衡雙方利益的保護力度。 要在世界范圍內建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應當堅持以公約的模式來主導制度的設計。以公約的形式來制定制度可以引導船貨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從而有利于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承認和參與。通過堅持責任限制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提高限額。既能保證承運人的基本權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貨方對于提高限額的要求。以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有利于實現(xiàn)對貨方利益的最大保護,例外模式也可以將承運人不能預見與克服的風險免除在責任之外。同時明確船貨雙方的舉證責任,引入交叉舉證責任制度。使雙方的舉證能力與責任相符合。最后明確損失的計算原則,將賠償損失的范疇原則化,解決經濟損失難以計算的難題。 總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應該堅持船貨利益平衡原則貫穿始終。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既是航海技術發(fā)展趨勢下的必然之舉,也是貨方力量成長的重要標志。應對這一趨勢,既需要科學合理的制度來保證雙方利益的均衡,也需要制度外更多方式來降低承運人因遲延交貨責任而增加的營運風險!堵固氐ひ(guī)則》對于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建立和推廣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這一制度本身并不能堪稱完善。國際海上運輸技術日新月異,國際貿易迅猛發(fā)展,相應的海上運輸法律制度也要適應這一規(guī)律,不斷的改進,這樣才能構建符合船貨雙方利益平衡原則的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
【關鍵詞】:承運人 遲延交付 船貨利益平衡原則
【學位授予單位】:安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6.19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一、關于遲延交付概念的界定10-17
  • (一) 有關國際條約對遲延交付所下的定義10-12
  • (二) 我國《海商法》對遲延交付所下的定義12-13
  • (三) 重新界定承運人遲延交付定義13-17
  • 二、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17-24
  • (一) 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法律性質之爭17-19
  • (二) 船貨雙方的權益保護失衡19-21
  • (三) 對承運人單位賠償責任限制原則的沖擊21-24
  • 三、重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24-42
  • (一) 堅持以公約方式確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24-27
  • (二) 堅持承運人責任限制原則的基礎地位27-32
  • (三) 堅持船貨雙方利益平衡原則32-39
  • (四) 降低承運人因遲延交貨責任制度帶來的營運風險39-40
  • (五) 修改我國《海商法》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有關規(guī)定40-42
  • 結語42-43
  • 參考文獻43-46
  • 致謝46-47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目錄47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佟黎明;王海蛟;;有關承運人責任期間規(guī)定之比較研究——兼談對我國《海商法》第46條的修改[J];港航論壇;2007年01期

2 徐欣;論遲延交付的概念[J];世界海運;2002年05期

3 畢瑩;承運人“概括性免責”之研究[J];集美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03期

4 王國金;論違約賠償責任[J];江蘇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01期

5 趙紅;關于完善海商法遲延交付制度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2年02期

6 王立志;強鋒;;法院地法的擴張與公共秩序保留——THE“KOMNINOS S”案評析[J];社科縱橫;2006年11期

7 楊洪;;論海上貨物運輸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與功能[J];中外法學;2007年04期

8 胡緒雨;;對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運人責任基礎立法的批判[J];現(xiàn)代法學;2007年05期

9 田正大;;論遲延交付[J];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00期

10 高偉;論承運人的延遲損失賠償責任[J];中國海商法年刊;1994年00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朱新兵;國際海上運輸中的遲延交付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7年


  本文關鍵詞:論國際海運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制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8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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