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評述
發(fā)布時間:2023-10-04 04:52
中國國際法學會組織撰寫的《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代表了中國國際法學界對裁決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顧菲律賓訴求的實質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和中沙群島黃巖島的領土問題并構成中菲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程序上對明顯不屬于有關《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解釋或適用以及被中國聲明排除的事項越權管轄和裁判。在實體問題上,錯誤認定《公約》取代一般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錯誤定性和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無視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作為大陸國家遠海群島的整體性,錯誤分割處置作為群島組成部分的有關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島嶼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錯誤前提否定中國在南海相關活動的合法性。
【文章頁數(shù)】:28 頁
【文章目錄】:
一、管轄權問題
(一) 仲裁庭錯誤定性菲律賓訴求, 對實質上反映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的訴求錯誤行使管轄權
1. 菲律賓訴求的實質是中菲兩國的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
2.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與中菲陸地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無關
3.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反映中菲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二) 仲裁庭錯誤裁定菲律賓所提強制仲裁已滿足《公約》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
1. 仲裁庭錯誤認定中菲之間不存在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協(xié)議
(1) 仲裁庭錯誤解讀第281條所稱“協(xié)議”的含義
(2) 仲裁庭錯誤解讀中菲就爭端解決辦法達成的協(xié)議
2.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
二、可受理性問題
三、歷史性權利問題
(一) 仲裁庭錯誤處理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
1. 仲裁庭不當認定《公約》為解決海洋法的一切問題提供了規(guī)則
2. 仲裁庭不當處理《公約》與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的關系
3. 仲裁庭未能正確認識《公約》生效后歷史性權利繼續(xù)存在
(二) 仲裁庭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擁有的歷史性權利
1. 仲裁庭錯誤定性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2. 仲裁庭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四、中國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的法律地位問題
(一) 仲裁庭在錯誤否定習慣國際法上的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制度的基礎上, 進而否定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作為遠海群島的法律地位
1. 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制度是久已確立的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
2. 中國南沙群島的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地位早已確立
(二) 仲裁庭錯誤處置和定性作為南沙群島組成部分的有關島嶼, 并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21條的島嶼制度
(三) 仲裁庭錯誤處置和定性作為南沙群島組成部分的低潮高地, 并錯誤解釋和適用低潮高地的相關法律
1. 仲裁庭在對相關地物進行定性方面存在錯誤。具體表現(xiàn)為兩點:
2. 仲裁庭將《公約》第13條規(guī)定的“低潮高地”解釋為“水下地塊”沒有《公約》和習慣國際法依據(jù)。
五、中國在南;顒拥暮戏ㄐ詥栴}
(一) 中國在南海的維權、資源管理和開發(fā)活動
(二) 中國在黃巖島海域“阻止菲律賓漁民捕魚”問題
(三) 中國在南海涉及海洋環(huán)境保護和保全的活動
(四) 中國在美濟礁的建設活動
(五) 中國在黃巖島地區(qū)驅離菲律賓船舶的執(zhí)法活動
(六) 中國在南海的相關活動與“加劇或擴大”爭端
六、正當程序和證據(jù)問題
七、南海仲裁案裁決沖擊國際法治
本文編號:3851354
【文章頁數(shù)】:28 頁
【文章目錄】:
一、管轄權問題
(一) 仲裁庭錯誤定性菲律賓訴求, 對實質上反映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的訴求錯誤行使管轄權
1. 菲律賓訴求的實質是中菲兩國的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
2.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與中菲陸地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無關
3.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反映中菲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二) 仲裁庭錯誤裁定菲律賓所提強制仲裁已滿足《公約》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
1. 仲裁庭錯誤認定中菲之間不存在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協(xié)議
(1) 仲裁庭錯誤解讀第281條所稱“協(xié)議”的含義
(2) 仲裁庭錯誤解讀中菲就爭端解決辦法達成的協(xié)議
2. 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
二、可受理性問題
三、歷史性權利問題
(一) 仲裁庭錯誤處理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
1. 仲裁庭不當認定《公約》為解決海洋法的一切問題提供了規(guī)則
2. 仲裁庭不當處理《公約》與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的關系
3. 仲裁庭未能正確認識《公約》生效后歷史性權利繼續(xù)存在
(二) 仲裁庭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擁有的歷史性權利
1. 仲裁庭錯誤定性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2. 仲裁庭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四、中國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的法律地位問題
(一) 仲裁庭在錯誤否定習慣國際法上的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制度的基礎上, 進而否定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作為遠海群島的法律地位
1. 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制度是久已確立的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
2. 中國南沙群島的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地位早已確立
(二) 仲裁庭錯誤處置和定性作為南沙群島組成部分的有關島嶼, 并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21條的島嶼制度
(三) 仲裁庭錯誤處置和定性作為南沙群島組成部分的低潮高地, 并錯誤解釋和適用低潮高地的相關法律
1. 仲裁庭在對相關地物進行定性方面存在錯誤。具體表現(xiàn)為兩點:
2. 仲裁庭將《公約》第13條規(guī)定的“低潮高地”解釋為“水下地塊”沒有《公約》和習慣國際法依據(jù)。
五、中國在南;顒拥暮戏ㄐ詥栴}
(一) 中國在南海的維權、資源管理和開發(fā)活動
(二) 中國在黃巖島海域“阻止菲律賓漁民捕魚”問題
(三) 中國在南海涉及海洋環(huán)境保護和保全的活動
(四) 中國在美濟礁的建設活動
(五) 中國在黃巖島地區(qū)驅離菲律賓船舶的執(zhí)法活動
(六) 中國在南海的相關活動與“加劇或擴大”爭端
六、正當程序和證據(jù)問題
七、南海仲裁案裁決沖擊國際法治
本文編號:385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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