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ICSID對外資公司的“國籍”判斷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3-09-28 23:56
<正>《ICSID公約》具有規(guī)定符合仲裁條件的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定義,但實際上當(dāng)ICSID仲裁庭審理外國投資者的國籍時面臨了三種挑戰(zhàn),包括外國控制、公司股東具有雙重國籍與揭開公司面紗的問題。而由于《ICSID公約》并未有對這三種情形進行明文定義,近來外國投資者利用了這三種手段創(chuàng)造所謂的"挑選條約"行為,并從雙邊協(xié)定中挑選提供更優(yōu)惠的東道國,而在此國建立投資公司為了獲得投資利益。因此了解ICSID如何判斷該三種情形,將會理解挑選條約的行為是否能獲得ICSID仲裁庭的支持。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投資公司受到外國控制定義的范圍
三、外國投資公司受到雙重國籍股東控制
四、揭開公司面紗
五、總結(jié)
本文編號:384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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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投資公司受到外國控制定義的范圍
三、外國投資公司受到雙重國籍股東控制
四、揭開公司面紗
五、總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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