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鹿特丹規(guī)則》下的提單控制權
發(fā)布時間:2017-05-16 19:21
本文關鍵詞:論《鹿特丹規(guī)則》下的提單控制權,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海上運輸具有特殊性,非海運公約中的貨物控制權制度無法真正解決貨物買賣關系、運輸關系和支付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沖突和厘清各種運輸單證的關系。而貿易法中的中途停運權制度受自身內容和部門法的限制,僅僅能為貨物買賣中的賣方在特定情況下提供有限的救濟,缺乏與運輸法中提單制度的協(xié)調。海運中的貨物控制權主要由國內法和合同自身規(guī)定,缺乏統(tǒng)一性。 如今,這一海運制度空白的狀況有望得到改變。在2008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聯(lián)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即《鹿特丹規(guī)則》(以下簡稱“公約”),其規(guī)定了與提單相關地貨物控制權,制度完整詳細,良好地平衡了承托雙方權利義務。主要內容包括控制權的內容、控制權主體的識別和轉移、控制權的行使和承運人的執(zhí)行。公約在全面性的基礎上更注重特殊性,根據(jù)運輸中所簽發(fā)運輸單證的不同,公約區(qū)分了不同控制方識別和控制權行使方式,使得控制權制度更加符合各方的利益和海運實踐。新增的貨物控制權制度打破了海牙維斯比下建立的貨運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系,加重了承運人的義務。為此,公約也為建立雙方新的平衡機制作出了努力。在規(guī)定控制方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的同時,嚴格限制權利的行使范圍,將控制權約束在不涉及合同變更的涉及貨物的指示、變更運輸目的地的指示和變更收貨人的指示三方面。此外,控制方的指示還必須具有“合理性”不能“干擾承運人的正常營運”。承運人除了有要求事后賠償?shù)臋嗬,還新增要求事前擔保的權利。承運方在一定條件下賦予了拒絕控制方指示的權利。 提單控制權無論在對貿易中未收貨款賣方還是對單證交易中提供融資的銀行一方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提單控制權方面,我國的《海商法》仍是空白!逗贤ā返308條的規(guī)定只是貨物控制權的一般規(guī)定,不能滿足海上運輸?shù)奶厥庑枰,不能為運輸單證下,貨方陣營多個主體對貨物的利益提供保障。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司法風險。法院也認識到立法與實踐的差異,采取避繞該條適用的態(tài)度,導致同案不同判,法條適用混亂,缺失了法律的確定性和預見性。 本文通過對比非海運公約的貨物控制權制度,貿易法的中途停運權制度,明確了海上運輸?shù)奶厥庑院吞釂慰刂茩嘀贫仍O立的必要性。在對《鹿特丹規(guī)則》進行解析后,看到公約控制權制度的成熟之處,并對其中存疑的細微之處指出進行探討。結合國內立法狀況,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完善提單控制權,以在《海商法》新增控制權一節(jié)為宜。法律條文主要采用《鹿特丹規(guī)則》的構架,并根據(jù)我國具體情況,,進行刪減或者改寫。貨物控制權制度的完整建立不僅限《鹿特丹規(guī)則》中的內容,在海事程序法上也需要加入如海事強制令等救濟措施,才能保證貨物控制權制度的順利實施。
【關鍵詞】:貨物控制權 提單 《鹿特丹規(guī)則》 《海商法》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6.19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導論11-16
- 第一章 貨物控制權概述16-20
- 第一節(jié) 非提單控制權的一般規(guī)定16-18
- 一、 非海運公約中的貨物控制權規(guī)定16-17
- 二、 貨物控制權的同一性17-18
- 第二節(jié) 貨物控制權的性質界定18-20
- 一、 貨物控制權為法定債權18-19
- 二、 貨物控制權為形成權19-20
- 第二章 貨物控制權與中途停運權比較分析20-29
- 第一節(jié) 中途停運權簡述20-24
- 一、 中途停運權概念20-21
- 二、 中途停運權立法比較21-23
- 三、 中途停運權基本特點23-24
- 第二節(jié) 中途停運權與提單權利競合24-26
- 第三節(jié) 貨物控制權與中途停運權比較分析26-29
- 一、 貨物控制權與中途停運權的聯(lián)系26-27
- 二、 貨物控制權和中途停運權的區(qū)別27-28
- 三、 中途停運權與貨物控制權關系小結28-29
- 第三章 《鹿特丹規(guī)則》中的提單控制權制度29-46
- 第一節(jié) 提單與提單債權29-31
- 一、 《鹿特丹規(guī)則》中的運輸單證和提單29-30
- 二、 提單債權關系30-31
- 第二節(jié) 《鹿特丹規(guī)則》中的提單控制權31-36
- 一、 提單控制權范圍31-33
- 二、 控制方協(xié)議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33
- 三、 提單控制權行使規(guī)則33-36
- 第三節(jié) 提單控制權的主體識別和轉移36-39
- 一、 控制權人的識別和轉移36-37
- 二、 提單持有人的認定37-39
- 第四節(jié) 控制方識別制度例外討論 ——未能擁有所有正本提單下控制方的認定問題39-42
- 一、 提單分執(zhí)的海運實踐39
- 二、 “承運人例外”39-41
- 三、 “提單持有人協(xié)議”例外41-42
- 第五節(jié) 提單控制權的執(zhí)行42-44
- 一、 承運人的義務42
- 二、 《鹿特丹規(guī)則》對承運人的平衡機制42-44
- 第六節(jié) 提單控制權的實踐價值44-46
- 一、 貨物買賣中賣方44-45
- 二、 信用證下的銀行45-46
- 第四章 我國貨物控制權制度構建46-57
- 第一節(jié) 我國的貨物控制權立法現(xiàn)狀46-47
- 一、 我國《海商法》貨物控制權制度的空白46
- 二、 我國中途停運權的立法規(guī)定46-47
- 三、 我國《合同法》308 條對控制權的規(guī)定47
- 第二節(jié) 海運控制權缺失和司法風險47-51
- 一、 海運控制權的特殊需要47-49
- 二、 《合同法》第 308 條的司法風險探討49-51
- 第三節(jié) 中國完善貨物控制權制度的立法建議51-57
- 一、 控制權制度完善的先決問題51-53
- 二、 我國貨物控制權的具體完善建議53-55
- 三、 說明55-57
- 結語57-58
- 參考文獻58-61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1-62
- 后記62-63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邢海寶;;論中途停運權[J];法學家;1998年03期
2 陳晶瑩;;《合同法》第308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風險[J];國際貿易問題;2012年07期
3 袁發(fā)強;;謹慎邁進——中國對待《鹿特丹規(guī)則》的應有態(tài)度[J];當代法學;201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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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7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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