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以下簡稱ICSID或中心)管轄權不斷擴大的今天,用盡當地救濟原則(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作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有力武器便顯得尤為重要。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與其在傳統國際法中“放棄需明示”不同,在ICSID仲裁中為“要求需明示”。并且,在ICSID仲裁實踐中,仲裁庭通過對相關條款術語(例如:岔路口條款、最惠國待遇條款及保護傘條款)的擴大解釋來規(guī)避當地救濟條款適用的做法屢見不鮮。自加入《華盛頓公約》以來,我國政府及投資者參與ICSID的仲裁實踐并不多,這不僅與ICSID仲裁機制的種種缺陷有關,還與我國的國情和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存在的問題有關,例如:我國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當地救濟條款規(guī)定的不完善及其他相關條款影響當地救濟條款適用的問題。對于ICSID視野下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完善,首先應當充分考慮我國所處的時代背景,合理確定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邊界。對投資環(huán)境相對較差的國家,應放寬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對投資環(huán)境較為優(yōu)越的國家,嚴格適用當地救濟條款,將爭端控制在國內層面上加以解決。同時,應當完善我國雙邊投資協定中的當地救濟條款,處理好當地救濟條款與其他條款的銜接問題。筆者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來闡述ICSID視野下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研究的相關問題,試圖分析我國在當前資本輸出與輸入并重的經濟形勢下,如何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才能在保護我國的經濟主權和保護海外投資者利益之間做到最大限度平衡的問題。除引言和結語外,本文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概述。在該部分,筆者全面分析了傳統國際法中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和ICSID視野下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通過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具體分析,得出其在ICSID仲裁機制中與在傳統國際法中的不同,ICSID仲裁對傳統國際法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造成的沖擊是不言而喻。在ICSID仲裁中,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需要以事先的聲明為前提,這與傳統國際法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適用無須聲明相比,無疑增加了一定的限制。第二部分為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ICSID仲裁實踐中面臨的挑戰(zhàn)。眾所周知,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提交ICSID仲裁的投資者—國家間爭端也越來越多,而ICSID也在不斷地擴大自己的管轄權。一方面是ICSID仲裁庭“刻意”地擴大其管轄權;另一方面是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以“主動”放棄國內司法管轄權、全面同意將投資者—國家間爭端提交ICSID仲裁為條件吸引外國投資。在這兩種趨勢的推動下,ICSID仲裁庭的管轄權不斷擴大,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作為傳統國際法中將投資者—國家間爭端控制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管轄下的有力武器,其在限制ICSID仲裁庭管轄權擴大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也正因此,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ICSID的仲裁實踐中遭遇了很多挑戰(zhàn),其中,通過對雙邊投資條約中的相關條款的擴大解釋而達到限制、架空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適用的手段最為常見。在該部分,筆者主要分析了ICSID仲裁庭運用雙邊投資條約中岔路口條款、最惠國待遇條款以及保護傘條款限制當地救濟條款適用的具體方式,為下文我國的應對措施提供理論及實踐依據。第三部分為ICSID視野下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實踐分析。在該部分,筆者從我國的角度出發(fā),探討了我國參與ICSID仲裁的具體實踐,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雙邊投資協定關于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規(guī)定及我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分析。并具體分析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當地救濟條款規(guī)定不完善及其受雙邊投資協定中的相關條款影響的問題。最后一部分主要闡述了ICSID視野下我國適用應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完善。在提出完善建議之前,筆者首先分析了當前完善我國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應考慮的因素。面對卡爾沃主義復蘇、我國“一帶一路”建設推進的時代背景,理智分析我國在當前資本輸出與輸入并重的經濟現狀下,適用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邊界,并進一步提出完善的具體建議,包括對當地救濟條款規(guī)定的完善建議,及如何處理好當地救濟條款與雙邊投資協定中相關條款的銜接問題。
【學位授予單位】:貴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96.4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賈懷遠;;ICSID的公司國籍判例沖突及國際投資實踐[J];國際經濟合作;2017年04期
2 龔宇;;ICSID投資仲裁中“集體訴請”的適用限度——基于阿根廷主權債務重組爭端的反思[J];武大國際法評論;2017年02期
3 李騰;;國際商事仲裁與ICSID仲裁的比較[J];法制與社會;2013年34期
4 王朝恩;王璐;;國際投資法前沿問題與中國投資條約的完善——“中國與ICSID”國際投資法與仲裁高級研討會綜述[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03期
5 付秀飛;;試匡正對ICSID工業(yè)設計定義的不當引譯[J];藝術教育;2011年07期
6 王海浪;;ICSID體制內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三大挑戰(zhàn)及對策[J];國際經濟法學刊;2006年03期
7 白中紅;;論《能源憲章條約》投資仲裁中的“投資”:以ICSID仲裁與國際商事仲裁的比較為視角[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07期
8 傅亞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ICSID中的體現[J];陜西教育(高教版);2008年12期
9 董亞婧;;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相關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5年05期
10 曾莉;王傳麗;;海外并購爭議解決之ICSID仲裁——必要而“奢侈的消費”[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02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3條
1 劉天姿;;析2004年美國BIT范本對仲裁管轄權的規(guī)定——兼論我國在BIT中設置ICSID管轄權之策[A];2008全國博士生學術論壇(國際法)論文集——國際經濟法、國際環(huán)境法分冊[C];2008年
2 劉亞軍;;論ICSID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A];討論“三個代表”哲學思考研討會論文集[C];2003年
3 梁丹妮;;國際投資爭端仲裁程序透明度研究——從《ICSID仲裁規(guī)則2006》和《UNCITRAL仲裁規(guī)則(修訂草案)》談起[A];中國仲裁與司法論壇暨2010年年會論文集[C];2010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卡利娜;拉美國家應對ICSID的挑戰(zhàn)及對策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孔鉞鉞;社會資本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影響研究[D];西安外國語大學;2019年
2 周攀;新形勢下ISDS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7年
3 頓盼杰;ICSID仲裁反請求規(guī)則適用問題及案例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7年
4 陳宇佳;ICSID裁決適用公平公正待遇條款實證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8年
5 陳辭;ICSID投資仲裁中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8年
6 余曉琴;ICSID仲裁中揭開公司面紗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
7 蘇文博;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裁決執(zhí)行中的國家豁免問題研究[D];外交學院;2016年
8 趙麗;論最惠國條款在ICSID仲裁中的擴大適用[D];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
9 杜益嬌;論ICSID仲裁實踐中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和我國的應對策略[D];華東政法大學;2013年
10 張憲兵;論ICSID仲裁中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D];新疆大學;2013年
本文編號:
2789715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2789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