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發(fā)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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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彩霞. 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發(fā)展趨勢[J]. 中國衛(wèi)生政策研究, 2014, (2): 44-49.
ZHANG Cai-xia.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ing food safety[J].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Policy, 2014, (2): 44-49.
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發(fā)展趨勢
張彩霞
廣州中醫(yī)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廣東廣州 510006
作者簡介:張彩霞,女(1976年-),碩士,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衛(wèi)生法、衛(wèi)生法、全球衛(wèi)生治理。E-mail:rainbowzcx@gzucm.edu.cn。
摘要:隨著食品污染事件在全球各地頻繁爆發(fā),食品安全的國際法規(guī)制越來越受到重視。目前,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呈現出如下的發(fā)展趨勢:公共衛(wèi)生安全、人權保障和市場監(jiān)管三種進路齊頭并進;國際硬法與國際軟法并重;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負有責任,并日益發(fā)揮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框架與治理網絡正在形成。
關鍵詞: 國際法 規(guī)制 食品安全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ing food safety
ZHANG Cai-xi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dong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frequent outbreaks of food contamination events all around the world,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t present,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food safety showed the following trends. Firstly,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es food safety in three directions, which are in the directions of market surveillance human rights and public health. Secondly, both international hard law and international soft law play equal role in regulating food safety at the same time. Thirdly, Multinational Companie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the public and the media have responsibility and play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Fourthly, a global governance framework and network of food safety is coming into being.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ion Food safety
近年來,食品污染事件在全球各地頻繁爆發(fā),嚴重危害公眾健康。這一方面引發(fā)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普遍擔憂與恐慌,嚴重挫傷民眾對各國食品安全監(jiān)管當局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迫使各國政府不得不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jiān)控與治理。其中,利用跨國的立法與準立法機制,加強各國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全球合作,成為國際社會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舉措。隨著食品安全全球治理運動的興起,國際法在規(guī)制食品安全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公共衛(wèi)生安全、人權保障與市場監(jiān)管三種進路齊頭并進
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三種進路分別為:公共衛(wèi)生安全、人權保障和市場監(jiān)管。其中,公共衛(wèi)生安全的進路發(fā)展最早,而人權保障的進路發(fā)展最晚。
1.1 公共衛(wèi)生安全進路
在過去的數十年中,食源性疾病的嚴重爆發(fā)在世界各大洲均有文獻記載。世界衛(wèi)生組織(World Health Ognization,WHO)早在成立之初,就開始關注食源性疾病對公眾健康的嚴重危害,做了一些預
防與控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食品生產運輸—消費模式的改變,食源性疾病在各國頻繁爆發(fā),并迅速在全球各地傳播,引發(fā)全球食品安全危機。為了應對食源性疾病帶來的重大挑戰(zhàn),世界衛(wèi)生組織調整戰(zhàn)略,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加強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管理。
2005年新修訂的《國際衛(wèi)生條例》(2005)為國際社會監(jiān)測與防控食源性疾病提供了法律框架。《國際衛(wèi)生條例》(2005)不僅強化了傳染病(包括食源性疾病)國際控制領域的法治主義秩序,更從根本上展示出一種世界衛(wèi)生組織主導下的前攝性風險管理模式,標志著傳染病控制國際法的重心從檢疫協調轉移到了全球監(jiān)測。[ ]《國際衛(wèi)生條例》(2005)制訂了一系列新的規(guī)定,以支持現有的全球傳染病爆發(fā)預警和應對體系,并要求各國改進針對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國際監(jiān)測和報告機制以及加強各國的監(jiān)測與應對能力。其中,有關食品安全治理的最重要舉措就是規(guī)定各國應通過國際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網絡(The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Authorities Network,INFOSAN)和《國際衛(wèi)生條例》國家聯絡點向世界衛(wèi)生組織通報食源性疾病的爆發(fā)情況,并在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牽頭下利用其提供的平臺進行食源性疾病的信息交流、情報共享和技術援助等,以提高國際社會應對食源性疾病的能力。
1.2 人權保障進路
食用安全的食品是保障生命與身體健康的前提條件,因此,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人權問題。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y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首次明確提出 “充足食物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的概念,指出人人享有“免于饑餓和營養(yǎng)不良的基本權利”,并規(guī)定了國家獨自或通過國際合作發(fā)展農業(yè)、改進糧食生產、公平分配糧食等義務,以保障“充足食物權”的實現。[ ]該公約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健康權,并對實現“健康權”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與工業(yè)衛(wèi)生”予以了高度的重視。該公約第二條、第二十三條還對締約國的義務與實現權利(包括食物權與健康權等)的國際合作進行了規(guī)定。此外,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也都有關于“充足食物權”的規(guī)定。1999年5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二十屆會議(1999年) 第12號一般性意見(簡稱《意見》)擴充了“食物權”的內涵和外延。根據該《意見》, 食物權(又稱充足食物權)是指“食物供應在數量和質量上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要,無有害物質,且在某一特定文化上是可接受的。”
2000年9月,189個國家在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簽署了《聯合國千年宣言》,其承諾的八個千年發(fā)展目標與食物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密切相關。為了實現千年發(fā)展目標,國際社會開始意識到把“食物權”從政治承諾轉變?yōu)榉蓹嗬闹匾浴?000年4月17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了第2000/10號決議,決定任命一位專門負責“食物權”問題的特別報告員,以便促進和保障“食物權”的實現。讓·齊格勒先生和奧利維爾·德舒特先后被任命為“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對督促和推進各國落實“食物權”做出了重要貢獻。2001年4月20日,人權委員會第2001/25號決議將特別報告員的職權范圍擴大到包括作為“食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的飲用水。2002年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關于第三委員會報告的《有關食物權的決議》重申人人享有免于饑餓的權利和“食物權”的重要性,第一次使用了“安全”(safe)這個詞語,表現出對食品質量安全的關注,從而使國際人權文件中“食物權”的涵義更加全面。
1.3 市場規(guī)制的進路
市場規(guī)制的進路,源于國際食品貿易與公共健康的沖突。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之初,并不太關心公共健康,只是重申了關貿總協定的為了保護公共健康的權益可以限制自由貿易這一原則。但是,隨著健康權日益被人們所重視,貿易機制在保護公共健康權中逐漸發(fā)揮重要作用。在WTO規(guī)則中,同食品安全密切相關的協議就有三個,分別是《GATT1994》、《實施動植物衛(wèi)生檢疫措施的協議》(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協議)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協議)。
《GATT1994》第20條(b)項授權成員國有權“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該政策目標的實現,但前提是這些措施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變相的限制,尤其是各國關于食品貿易中的產品標準、農藥殘留標準、獸藥殘留標準、檢驗檢疫措施等方面必須符合GATT關于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歧視原則以及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有關規(guī)定。近年來,WTO/DSB處理的大量食品貿易糾紛,核心問題主要包括是否違反國民待遇原則與不歧視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和不歧視原則禁止食品進口國在適用標準方面對進口同類產品與本國同類產品之間存在任何歧視。
SPS協議適用于為了防范蟲害、病害和食源性危險等特定風險而采取的、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國際貿易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根據SPS協議,所有符合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的SPS措施視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SPS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科學為依據”實施相關措施(第2條第2款);強調各成員國的動植物衛(wèi)生檢疫措施應以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為依據(第3條);成員國可以實施和維持比現有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高的標準,但需要有科學依據 (第5條);各成員國采取的動植物衛(wèi)生檢疫措施必須遵守非歧視原則(第 2條第3款)和透明度的規(guī)定(第7條)。其中,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是指三大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即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 (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épizooties,OIE)制定的動物健康標準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標準。比如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物添加劑、殺蟲劑殘余、食物標簽要求、產品成分、對食物加工技術的建議、對食物生產的檢驗技術的建議等提出了一系列詳細的規(guī)定。
TBT協議適用于所有產品,包括工業(yè)品和農產品(但涉及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由SPS協議進行規(guī)范)。TBT協定規(guī)定,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除為實現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huán)境、保護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正當目的所必須之外,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第2條第2款,第3條第1款),且必須遵守非歧視原則(第2條第1款)、標準協調原則(第2條第6款)、同等效力原則(第2條第7款)和透明度原則(第2條第9款、第10條)等。同時,TBT協議還規(guī)定了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非政府機構的合格評定程序(第5、7、8條)及其相互承認(第6條)。根據TBT協議關于技術法規(guī)與技術標準的定義,各種食品標準(如嬰幼兒奶粉標準)、食品標簽、食品接觸材料安全等都必須遵守TBT協議的有關規(guī)定。
2 國際硬法與國際軟法并重
從國際法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上述三種進路中,我們可以發(fā)現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國際法體系不僅包括有關食品安全的國際條約、公約、宣言等正式有效的國際法規(guī)則,還包括國際食品標準、實施食品安全控制的計劃、戰(zhàn)略、活動和方案等,檢驗服務、實驗室活動、食品監(jiān)測和疫病數據等服務,以及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訓等。也就是說,規(guī)制食品安全的國際法不僅包括具有直接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法規(guī),還包括各種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具實際影響力的計劃、戰(zhàn)略、方案、指南、標準、告知等軟法。
目前,食品安全的國際法規(guī)制具有如下兩個特點:一方面,《GATT1994》、《SPS協議》、《TBT協議》等國際條約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這三個國際協議締約國眾多,國際影響力較大。另一方面,國際標準(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OIE制定的動物衛(wèi)生標準和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標準)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CAC的食品安全標準對協調全球食品貿易的影響與作用日益重要,它雖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但通過WTO規(guī)則(具體體現在SPS協議和TBT協議中)獲得了事實上的拘束力。從實踐來看,WTO 大多數成員國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均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CAC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國際標準在協調國際貿易和解決全球食品安全問題上日益增強的法律影響力,體現了全球治理結構的新特征——“軟法”往往在國際法的“灰色地帶”扮演重要角色,對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規(guī)則的“白色領域”產生重要影響。[ ]
除了CAC等國際標準之外,WHO、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聯合國糧農組織)等國際組織還廣泛發(fā)布旨在控制食品安全的各種指南、計劃、規(guī)劃、戰(zhàn)略、勸告等軟法,對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響。例如,FAO/WHO在《保障食品質量與安全——強化國家食品控制體系指南》(2003)中特別強調了“從農田到餐桌”( From Farm to Table )的綜合概念,指出在食品生產、加工和銷售鏈條中要始終遵循預防性原則,這為各國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3 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中負有責任并日益發(fā)揮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是一個全球性難題,該難題的解決需要多元主體的參與,這就是食品安全問題全球治理的基本理念。在食品安全全球治理中,一方面各國政府與食品監(jiān)管部門對本國的食品安全負有責任,應充分發(fā)揮主導作用;另一方面,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方面也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并日益發(fā)揮重要作用。從西方國家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經驗來看,這些國家都非常重視生產企業(yè)、行業(yè)協會、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作用,通過發(fā)揮多元主體的作用,有效減輕了政府監(jiān)管的壓力。
近年以來,國際社會越來越強調跨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這里的社會責任就包括食品安全。2011年歐盟地區(qū)爆發(fā)了大規(guī)模的大腸桿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區(qū),毒黃瓜、毒豆芽事件讓歐盟食品安全神話破滅, 跨國公司企業(yè)社會責任感缺失引發(fā)的食品安全問題引起西方國家的強烈關注。[ ]近年來,一方面,國際社會通過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調整跨國公司的行為,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軟法,如《OECD多國企業(yè)指南》、《全球契約》等,督促跨國公司自愿擔當社會責任。2010年11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正式發(fā)布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鼓勵世界各國及各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愿選擇是否采用ISO26000,其主要技術內容強調組織遵紀守法、尊重人權、關心員工、保護消費者、熱心社會公益、關愛環(huán)境,為社會、經濟和環(huán)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做貢獻等。另一方面,各國政府及新聞媒體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問題予以高度關注,這已經是一個全球現象。近年來,印尼、泰國、越南、中國等發(fā)展中國家先后掀起要求跨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運動,新聞媒體與社會輿論對跨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出現弱化的現象予以高度關注,并進行強烈批評與密切監(jiān)督。2011年12月31日, 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發(fā)布了《2011·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報告》。該報告對2011年度中國境內發(fā)生的影響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進行了篩選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為世界500強跨國公司,該報告匯總了家樂福(法國)、沃爾瑪(美國)、葛蘭素史克(英國)、寶潔(美國)等企業(yè),強烈譴責這些跨國企業(yè)嚴重背離了承擔社會責任義務的承諾。同時,發(fā)達國家逐漸對企業(yè)社會責任標準加大關注力度,對發(fā)展中國家所存在的勞工問題、環(huán)境問題提出質疑,并嘗試將社會責任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引入WTO 的談判框架中。
除了強調跨國公司(尤其是跨國食品公司)必須承擔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社會責任之外,國際社會也十分重視行業(yè)協會等非政府組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國、英國、日本、韓國等發(fā)達國家的食品行業(yè)協會建設十分完善,這些食品行業(yè)協會在政府監(jiān)管上給予很大的支持,發(fā)揮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例如,美國的全美谷物與飼料協會,通過發(fā)揮行業(yè)組織的資源優(yōu)勢,研究提出了安全儲存谷物的良好規(guī)范及方法,大幅度降低了谷物儲存環(huán)節(jié)造成的安全事故;荷蘭的乳制品業(yè)擁有全球最先進的奶制品檢測中心,其中行業(yè)組織對該檢測中心的建立發(fā)揮了主要作用;日本消費者協會發(fā)起了商品比較試驗、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咨詢等運動,大大促進了日本的食品安全等。[ ]
此外,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這一點,在中國這樣的發(fā)展中國家表現尤其明顯。在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由于立法零散、多元管轄以及監(jiān)督、監(jiān)測和執(zhí)法工作不力,削弱了有效的食品管理,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顯得尤其關鍵和重要。很多的食品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新聞媒體的調查、揭發(fā)被公諸于眾,然后引起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最后得以徹查與解決。這是很多發(fā)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現象。
最后,廣大民眾廣泛參與也是世界各國保障食品安全的一條重要經驗。在新西蘭,所有公民都可以參與食品安全決策,這些代表有來自傳統消費者協會的,也有土著居民和農村消費者代表。加拿大非常重視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公眾參與。加拿大政府在做一項食品安全監(jiān)管決策時,會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如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者在全國性的媒體上刊登廣告,向相關非政府組織通報情況;針對普通公眾的咨詢活動一般在工作日的夜間舉行;對出席聽證會的證人由政府報銷差旅費,為有幼兒的家庭提供托兒服務,為少數族裔提供多種翻譯服務,為殘障人士提供手語、盲文服務等。[ ]
4 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框架與治理網絡正在形成
食品安全沒有國界。世界各國,無論是發(fā)展中國家,還是發(fā)達國家,沒有哪個國家可以在全球化背景下的食品安全危機中獨善其身。食品安全不僅是全世界共同關注的問題,也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難題,該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全人類的全球合作與共同努力。首先,食品安全涉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對其治理離不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三者的良性互動。其次,經濟全球化使得食品安全成為全球性問題,多元治理主體應加強合作,采取協調行動,實施跨國合作治理是解決該全球問題的有效之策。[ ]再次,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開展國際合作是各國的條約義務。食品權不僅在經濟上、道德上和政治上是必要的,也是一項法律義務。各國政府均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幫助公民實現該項權利。最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是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日益惡化與全球蔓延的根本出路與必然選擇。食品安全是關系到整個人類生存與發(fā)展的嚴峻問題,無論從規(guī)模、波及范圍還是影響后果上來說都具有全球性,亟需跨國合作進行治理。
目前,美國走在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最前沿。早在1995年,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政府簽訂了關于在公共健康、藥品、醫(yī)療服務、生物技術和食品安全領域進行規(guī)制協調的合作備忘錄。1998年7月美國和墨西哥簽訂了食品安全合作協議。1998年12月,美國和加拿大政府簽署了關于農產品貿易領域的諒解錄,以解決雙方間存在的主要農產品貿易和食品安全問題。[ ]2008年11月份,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分別在北京、廣州、上海設立辦事處,與中國開展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國際合作。此后,美國公眾與衛(wèi)生服務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又先后在印度、拉美、中東、歐洲設立辦公室,由此展開其全球化產品質量監(jiān)控之路。這樣通過在全球各地設立監(jiān)管機構,將美國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計劃全球化。[ ]
作為農業(yè)強國的加拿大有著世界上最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其模式甚至被WHO作為典范向世界各國推廣。加拿大體系的先進性主要體現在集成、高效、標準化。一是擁有高度集成的機構——加拿大食品檢驗署,所有和食品安全相關的檢驗都在這里進行,對危害食品的監(jiān)管也更為有效;二是需要與不同部門合作時,確保很高的效率;三是加強推廣食品安全危害關鍵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體系; 四是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合作,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完善,以提高自身水平。[ ]
近年來,我國也積極與世界各國開展食品安全的國際合作。截至2009年,國家質檢總局已同美國、歐盟、俄羅斯、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蒙古國、越南、菲律賓、丹麥、法國、荷蘭、愛爾蘭、匈牙利、波蘭、意大利、挪威、瑞士、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烏拉圭、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qū)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門簽署了30多個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可以說,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框架與治理網絡正在形成。在國內層面上,世界各國紛紛通過頒布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提高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等行動,保障食品安全,進而保護本國民眾的健康。盡管在不同國家之間食品控制體系的組成和優(yōu)先發(fā)展領域有所不同,但多數體系均包含了法規(guī)體系、管理體系、科學支撐體系、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訓體系等單元。在國際層面上,國際社會開始利用國際立法(如《GATT1994》、SPS協議、TBT協議等)與準立法機制(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等國際軟法),在全球層面構建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機制。為確保食品安全,FAO、WHO、CAC等國際組織及歐美發(fā)達國家都進行了食品安全控制的改革和實踐,并形成了許多有益經驗,例如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供應鏈管理和食品安全危害關鍵點(HACCP)的控制。另一方面,各國在食品安全監(jiān)測及檢驗檢測技術的合作開發(fā)與共享、食品安全國際通用標準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建立、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和重大事故應急體系建設、食品安全評估評價及認證體系的建設、食品安全誠信網絡體系的構建、食品安全高級人才的教育培訓、聯合打擊非法的食品進出口行為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為食品安全提供另一重有效保障。
由于各國在生產技術水平、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檢驗檢疫制度、飲食文化等方面存在差異性,以及受到政治因素、文化背景、技術措施等的影響,世界各國的食品國際貿易難免產生一些摩擦。食品貿易全球化客觀上又使得食品安全涉及面日趨廣泛,,復雜性和難度不斷加大,這給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帶來嚴峻的挑戰(zhàn)。但是,只要各個國家、地區(qū)及國際組織攜起手來,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全球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提高,那么實現全球食品安全就不會只是一句空話。在全球范圍內實現食品安全,首先,需要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開展廣泛而密切的國際合作,發(fā)達國家更多地幫助發(fā)展中國家提高標準水平,改良食品生產技術,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和監(jiān)管能力建設;其次,也需要世界各國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解決全球性食品安全危機和食品貿易糾紛,本著客觀、公正、科學的態(tài)度,通過對話、談判、調查,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此外,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等多元主體要強化社會責任,充分發(fā)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促進食品安全的國際交流合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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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3-8-13 修回日期: 2014-1-16]
(編輯 劉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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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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