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補償實踐的動向及其改革啟示
發(fā)布時間:2017-11-22 19:29
本文關鍵詞:WTO補償實踐的動向及其改革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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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WTO成立以來,補償機制應用較少,甚至被視為"裝飾品"。與WTO早期的補償案相比,US-Section 110(5)Copyright Act、EC-Hormones、US-Upland Cotton、China-Publications案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在補償原則、補償形式、補償程度的確定等方面,均有所發(fā)展,解決或緩解了敏感爭端的執(zhí)行僵局,并為多哈回合補償機制改革提供了經(jīng)驗與啟示。補償機制的改革應關注如何為成員達成補償提供規(guī)則基礎和程序保障。改革的途徑是多重的,在推進多哈談判的同時,應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WTO制度,完善補償機制。
【作者單位】: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基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WTO貿(mào)易報復機制研究——發(fā)展中的法理和制度”(12YJC820057)
【分類號】:D996.1
【正文快照】: 無論是基于貿(mào)易自由化的目標,抑或爭端成員的利益,當被訴方不執(zhí)行世界貿(mào)易組織(WTO)爭端裁決時,補償是優(yōu)先于報復的救濟方式。但囿于一些因素的制約,補償?shù)膶嶋H應用少于貿(mào)易報復,甚至一度被視為“裝飾品”。在多哈回合談判《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審議的第一份,
本文編號:12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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