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決議不成立的思考和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1-03-08 16:41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確立了公司決議不成立這一決議瑕疵類型,該制度的引進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給了司法實踐一個統(tǒng)一的裁判標準。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對決議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規(guī)定尚不充分,并且關于不成立之訴的提訴人范圍也有待完善。此外,還應當嚴格限制決議不成立條款的適用情形,以免引起濫訴。
【文章來源】:北京印刷學院學報. 2018,26(1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引入決議不成立制度的必要性
(一) 與《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理論的接軌
(二) 司法實踐中的實務呼吁
(三) 有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 (四) 》第五條的適用
(一) 合格會議召開條件
1. 合法的召集權人
2. 合法的通知程序
3. 合法的會議召開地點和時間
(二) 合格表決方式成立條件
1. 合法的表決人
2. 合法的出席人數(shù)
3.表決權的認定
三、對現(xiàn)行決議不成立制度的完善
(一) 決議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 決議不成立之訴的提訴主體
(三) 決議不成立的認定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類型及其救濟體系再構建——以股東大會決議可撤銷為中心[J]. 李建偉. 商事法論集. 2008(02)
[2]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J]. 錢玉林. 現(xiàn)代法學. 2005(03)
本文編號:3071335
【文章來源】:北京印刷學院學報. 2018,26(1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引入決議不成立制度的必要性
(一) 與《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理論的接軌
(二) 司法實踐中的實務呼吁
(三) 有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 (四) 》第五條的適用
(一) 合格會議召開條件
1. 合法的召集權人
2. 合法的通知程序
3. 合法的會議召開地點和時間
(二) 合格表決方式成立條件
1. 合法的表決人
2. 合法的出席人數(shù)
3.表決權的認定
三、對現(xiàn)行決議不成立制度的完善
(一) 決議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 決議不成立之訴的提訴主體
(三) 決議不成立的認定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類型及其救濟體系再構建——以股東大會決議可撤銷為中心[J]. 李建偉. 商事法論集. 2008(02)
[2]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J]. 錢玉林. 現(xiàn)代法學. 2005(03)
本文編號:30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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