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制的新選擇:“捕訴合一”
發(fā)布時間:2025-05-01 15:36
在新時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也應司法改革及實踐的需要,調整捕訴之間的關系,將偵查監(jiān)督部和公訴部合并為一個部門,即"捕訴合一",具體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由檢察機關的員額檢察官或辦案組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對于檢察機制改革,無論是"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都不應僅僅在某一層面進行利弊分析,而是應基于本國的國情、司法改革和實踐需要及能推動社會發(fā)展等層面進行考慮,從理論和實務中尋找合適新時代中國特色檢察機制的道路。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問題的提出
一、“捕訴合一”的內涵
二、我國“捕訴分合”的歷史
三、“捕訴合一”的優(yōu)勢
四、“捕訴合一”的相關制度構建
五、結語
本文編號:40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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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
一、“捕訴合一”的內涵
二、我國“捕訴分合”的歷史
三、“捕訴合一”的優(yōu)勢
四、“捕訴合一”的相關制度構建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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