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和批捕的定位與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4-03-17 05:03
無論從任何標準來看,我國可長達一個多月時間的拘留都不能被認為是一個臨時性的人身拘束措施。在實踐中,拘留不再是一個具備完整實際功能的到案方式,而真正變成了一個羈押決定程序。也就是說,羈押的決定是由刑事拘留程序作出的,批準逮捕充其量只是在是否繼續(xù)羈押問題上發(fā)揮作用。作為羈押決定權的拘留權應當交給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行使。批捕權在功能定位上,實際是一個預審程序而不是保釋程序。正確定位拘留權和批捕權,對于有效發(fā)揮我國強制措施的作用和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拘留權的實質定位是羈押決定程序,而非到案措施
(一)我國拘留權定位的變化沿革
1.1954年逮捕拘留條例
2.1979年刑事訴訟法
3.1996年刑事訴訟法
4.2012年刑事訴訟法
5.2018年刑事訴訟法
6. 實踐做法
(二)域外拘留權定位比較
1. 初次到庭與傳訊制度
2. 羈押審查官制度
3. 檢察官與自由和羈押法官審查制度
(三)我國拘留權的實質定位
三、批捕權的實質定位是預審程序,而非羈押決定程序
(一)我國逮捕權的實然定位
(二)預審程序的比較考察
1. 英美法系由治安法官或陪審團主導的預審程序
2. 大陸法系由預審法官、刑事審查庭、司法委員會等主導的預審程序
四、制度進路與完善措施
(一)拘留權到案功能的回歸
(二)設立羈押審查程序
(三)進一步設計預審程序
(四)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公訴權
本文編號:39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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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拘留權的實質定位是羈押決定程序,而非到案措施
(一)我國拘留權定位的變化沿革
1.1954年逮捕拘留條例
2.1979年刑事訴訟法
3.1996年刑事訴訟法
4.2012年刑事訴訟法
5.2018年刑事訴訟法
6. 實踐做法
(二)域外拘留權定位比較
1. 初次到庭與傳訊制度
2. 羈押審查官制度
3. 檢察官與自由和羈押法官審查制度
(三)我國拘留權的實質定位
三、批捕權的實質定位是預審程序,而非羈押決定程序
(一)我國逮捕權的實然定位
(二)預審程序的比較考察
1. 英美法系由治安法官或陪審團主導的預審程序
2. 大陸法系由預審法官、刑事審查庭、司法委員會等主導的預審程序
四、制度進路與完善措施
(一)拘留權到案功能的回歸
(二)設立羈押審查程序
(三)進一步設計預審程序
(四)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公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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