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取保到保釋的司法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1-04-16 10:33
我國現(xiàn)行取保候審制度是從1979年刑事訴訟法發(fā)展來的,法律將取保候審定性為與拘留、逮捕并列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已紹暴露出適用率很氐,不能發(fā)揮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作用等許多缺陷。而英美保釋制度作為被追訴人的一種權利,比較好地保護了被刑事追訴人的合法權益。英美保釋權并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保釋權實際上是“傾向于保釋的推定”的簡稱,其內(nèi)涵是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首先應考慮適用保釋,只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保釋例外的情況下才能被羈押,以及被羈押人有申請保釋的權利,在不準予保釋的情況下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其蘊涵有無罪推定、自由理念、程序保障、權利保障、避免無罪判決風險等理念,優(yōu)越性是明顯的。而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是一種強制措施,主要以程序保障為理念,有罪推定理念與無罪推定理念混雜。我國法律將取保候審規(guī)定為強制措施是定性錯誤,取保候審應屬權利性質。我國取保候審制度不能發(fā)揮作用的原因還有法律用語的不嚴謹、司法人員的觀念偏差、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欠缺、當事人對不批準取保候審決定的司法救濟程序空白、被追訴人逃保責任的虛無等原因。 對被追訴人審前保釋是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要求,大陸法系國家也普...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文章頁數(shù)】:5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我國現(xiàn)行取保候審制度的發(fā)展及現(xiàn)狀
(一)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發(fā)展
(二)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
二、英美保釋制度的考察
(一) 英美兩國的保釋制度
(二)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與英美保釋制度在具體措施上的比較
(三) 保釋權解讀
(四) 與英美保釋權相比,我國取保候審的內(nèi)涵、法律理念
三、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定性的錯誤和偏差
(一) 取保候審不具有一般強制措施的強制屬性
(二) 法律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居住地義務的虛置
(三) 傾向于取保候審推定的權利屬性的應然性分析
(四) 從權利的角度看取保候審的期限
四、我國羈押為主、取保為輔的原因分析
(一) 法律用語不嚴謹,操作性不強
(二) 公安司法人員觀念上的偏差
(三) 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欠缺
(四) 當事人對不批準取保候審決定的司法救濟程序空白
(五) 被追訴人逃保責任的虛無
五、改革我國取保候審為保釋制度的途徑
(一)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英美保釋制度的不足
(三) 我國的社會狀況和治安現(xiàn)實
(四) 建立我國保釋制度的原則
(五) 建立我國保釋制度的具體措施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中文詳細摘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若干思考[J]. 卞建林. 人民檢察. 2005(13)
[2]論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J]. 高茜. 湖北社會科學. 2004(05)
[3]取保候審制度的實施問題及立法完善[J]. 王建華. 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04(01)
[4]重新認識取保候審的法律性質的[J]. 李建明. 法學. 2003(11)
[5]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 陳光中,張小玲. 政法論壇. 2003(05)
[6]構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審制度——兼論英國保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 徐美君.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3(05)
[7]刑事強制措施功能研究[J]. 李忠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2(05)
[8]取保候審法律責任——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契約責任[J]. 劉方權.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2(04)
[9]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初探[J]. 李濟亞. 律師世界. 2001(02)
[10]談當前公安機關執(zhí)行強制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J]. 花濤. 政法學刊. 2000(02)
本文編號:3141264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文章頁數(shù)】:5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我國現(xiàn)行取保候審制度的發(fā)展及現(xiàn)狀
(一)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發(fā)展
(二)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
二、英美保釋制度的考察
(一) 英美兩國的保釋制度
(二)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與英美保釋制度在具體措施上的比較
(三) 保釋權解讀
(四) 與英美保釋權相比,我國取保候審的內(nèi)涵、法律理念
三、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定性的錯誤和偏差
(一) 取保候審不具有一般強制措施的強制屬性
(二) 法律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居住地義務的虛置
(三) 傾向于取保候審推定的權利屬性的應然性分析
(四) 從權利的角度看取保候審的期限
四、我國羈押為主、取保為輔的原因分析
(一) 法律用語不嚴謹,操作性不強
(二) 公安司法人員觀念上的偏差
(三) 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欠缺
(四) 當事人對不批準取保候審決定的司法救濟程序空白
(五) 被追訴人逃保責任的虛無
五、改革我國取保候審為保釋制度的途徑
(一)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英美保釋制度的不足
(三) 我國的社會狀況和治安現(xiàn)實
(四) 建立我國保釋制度的原則
(五) 建立我國保釋制度的具體措施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中文詳細摘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若干思考[J]. 卞建林. 人民檢察. 2005(13)
[2]論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J]. 高茜. 湖北社會科學. 2004(05)
[3]取保候審制度的實施問題及立法完善[J]. 王建華. 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04(01)
[4]重新認識取保候審的法律性質的[J]. 李建明. 法學. 2003(11)
[5]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 陳光中,張小玲. 政法論壇. 2003(05)
[6]構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審制度——兼論英國保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 徐美君.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3(05)
[7]刑事強制措施功能研究[J]. 李忠誠.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2(05)
[8]取保候審法律責任——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契約責任[J]. 劉方權.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2(04)
[9]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初探[J]. 李濟亞. 律師世界. 2001(02)
[10]談當前公安機關執(zhí)行強制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J]. 花濤. 政法學刊. 2000(02)
本文編號:314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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