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中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17:21
【摘要】:家事糾紛案件呈現類型多樣、數量持續(xù)走高的態(tài)勢,促使各界對現有的家事解紛方式進行反思。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滿足家事糾紛處理的基本要求;克服審判以及傳統(tǒng)調解模式的不足;針對新類型的家事糾紛,可在法律規(guī)范滯后的現狀下有效化解,為家事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新的思路。同時,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也是對家事審判改革的有益嘗試。但由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確立時間短,制度本身尚未成熟,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其在處理家事糾紛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在制度構建層面: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在解決家事糾紛時,指導思想上、對矛盾的認知上、特邀調解過程中、對調解結果的處理上缺乏大局觀;特邀調解制度本身無法阻止調解職能擴張;配套制度缺位。對于制度自身: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未明確特邀調解組織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參與特邀調解的人員因制度的約束而受到限制;特邀調解程序(如審限等)規(guī)定過于原則。對此,應分別通過引導社會解紛文化,注重特邀調解的說理性,來加強特邀調解制度的大局意識;規(guī)范家事糾紛中特邀調解的人員與程序,防止特邀調解職能的擴張;制定家事回訪、調查、心理服務等配套制度,完善特邀調解在解決家事糾紛中的制度建設。通過對現有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制度的完善,規(guī)范其在解決家事糾紛中的運行,助力家事糾紛的高效解決。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6
本文編號:2672946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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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7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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