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住房承租人保護制度及其借鑒
發(fā)布時間:2023-05-10 22:18
德國住房租賃法以保護承租人為目標,因此對合同自由和所有權(quán)自由做出限制。核心制度是限制出租人終止租賃合同和限制租金。出租人正常終止租賃合同需要有正當理由;即使出租人有正當?shù)慕K止理由,承租人還可以通過"社會條款"提出終止租賃合同的異議,借此阻礙租賃關(guān)系終止。出租人不得以提高租金為目的終止合同,但是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指數(shù)租金或者等級租金;在沒有相關(guān)約定時,出租人可以在比較租金體系下根據(jù)租金指標要求承租人將租金提高至當?shù)匾话阕饨鹚。在承租人有重大違約時,出租人應當在立即終止合同前通過"警告"制度給予承租人糾正其不當行為的機會。德國承租人保護制度可以為我國租房市場的發(fā)展提供借鑒,借此實現(xiàn)"租購并舉"的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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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1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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