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職務犯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3-10 17:06
本文選題:宋代 切入點:職務犯罪 出處:《河南大學》2010年博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 宋代的職務犯罪是指宋代官吏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職務行為中的各類違法行為的總稱。為揭示宋代職務犯罪的特點,勾勒其演化的態(tài)勢,應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對其加以探討。在宏觀層面,應探討宋代的職務犯罪抑制舉措及其實施狀況,以便能夠從整體上對宋代職務犯罪作一個較為客觀的評價。在微觀層面,應選取宋代職務犯罪的幾個高發(fā)領域,剖析其中的職務犯罪現(xiàn)象,以便歸納概括其共同特點。 從宋代抑制官員職務犯罪舉措的角度來看,宋代重視對于官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制定有細密的法規(guī),完善了相關的制度,對犯罪官員的懲治并不一味崇尚嚴刑峻法,而是采取以預防為主、懲罰為輔的策略,屬于一種“制度防范型”的職務犯罪抑制舉措。這種抑制舉措在一定時期內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它畢竟仍只是人治的產物,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宋代官員的職務犯罪問題并未得到根本上的解決,而且在特定時期還呈現(xiàn)出較為嚴重的態(tài)勢。大體上,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官員職務犯罪問題還不是特別嚴重,而北宋晚期和南宋時期的官員職務犯罪問題則較為突出,某些方面的職務犯罪問題甚至還直接激化了當時的社會矛盾,構成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從宋代職務犯罪立法的角度來看,北宋立法沿襲唐律,對于官吏職務犯罪的分類,采用贓罪、私罪、公罪的三分法,而南宋紹興年間則針對官員職務犯罪問題,又制定有民事律,出現(xiàn)了包括民事罪在內的四分法。民事罪的出現(xiàn),從側面表明宋代官員直接侵害被施政對象利益的職務犯罪行為日益增多,構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以致統(tǒng)治者感到有必要專門立法,對其進行專項治理。 從宋代抑制吏人職務犯罪舉措的角度來看,宋代政權不能在體制上對于吏人職務犯罪問題形成有效預防,對于犯罪吏人的懲治則過于依賴于事后的刑事制裁,抑制方式較為單一,屬于一種“嚴刑峻法型”的職務犯罪抑制舉措。由于宋代抑制吏人職務犯罪舉措的相對滯后,其吏人的職務犯罪長期處于失控狀態(tài),兩宋的吏人職務犯罪問題都很突出,而北宋晚期以及南宋時期的問題則無疑更為嚴重一些。 以被施政對象的人身權益和財產利益為直接侵犯對象,這是宋代官員職務犯罪問題與吏人職務犯罪問題所共有的一個突出特點。這一直接侵犯被施政對象人身權益和財產利益的犯罪特點,在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問題中表現(xiàn)得尤為鮮明。在經濟活動中,宋代官吏普遍存有違法科配、違法征收田賦、違法征收商稅等職務犯罪問題。這三類經濟型的職務犯罪問題,既具有相近似的違法表現(xiàn),也具有相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其近似的違法表現(xiàn),即是說它們都是“擅行科率”的違法行為;其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則是說它們都構成了對于被施政對象的財產權益方面的直接侵害。在司法活動中,宋代的司法官吏普遍存有違法緝捕、違法審判和違法監(jiān)禁等職務犯罪問題。這三類司法瀆職型的職務犯罪,同樣具有相近似的違法表現(xiàn)以及相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其近似的違法表現(xiàn),即是說它們往往都是一些濫用司法職權的行為。其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則是說它們大都構成了對于被施政對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方面的直接侵犯。從犯罪危害后果的方面來看,它的共同點都是利用職權“害民”,可以說,這六類廣泛存在于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中職務犯罪問題,是恰與紹興年間民事罪立法的范圍基本一致的。 違法科配是宋代常見的一類直接侵害百姓財產權益的職務犯罪問題,其突出表現(xiàn)則是違法攤派。宋代的科配有合法與違法之別,應注意區(qū)別“合法科配”與“違法科配”,也應注意糾正在以往研究中存有的將和買、科買、科配混為一談的誤解。宋代的和買是政府采購,科買是政府征購,由于諸種原因,官府在進行和買、科買的過程中經常實施違法攤派,從而產生出違法科配的問題。宋代的違法科配問題還廣泛存在于與征榷有關的諸多經濟領域之中,在榷鹽、榷酤、榷茶、坑冶、市易等方面都有體現(xiàn),既是宋代職務犯罪問題惡化的表現(xiàn),也是宋代征榷制度惡性發(fā)展的必然產物。從立法、司法上看,盡管宋代中央政權試圖取締違法科配,并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性質,然而由于懲治的力度甚是微小,難以產生明顯的實際效果。究其原因,這與宋中央政權自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法科配”的獲利者有莫大關系。 宋代違法征收田賦問題非常突出,廣泛存在于田賦征收的每一個主要流程之中。在二稅簿書編制過程中,其職務犯罪問題較為突出地體現(xiàn)為鄉(xiāng)司的各種徇私舞弊行為。在田賦受納環(huán)節(jié),負責田賦受納的官員主要通過“預借稅租”、“加耗”、“斛面”、“違法支移”、“違法折變”以及公然破壞鈔簿核銷制度等手段違法增加田賦實際征收額,極大地增加了宋代納稅人的實際賦稅負擔,直接侵害了納稅人的財產權益;負責具體田賦受納的吏人則通過“預借稅租”、“攬納稅租”等手段趁機侵吞漁利或者收受賄賂。在田賦拘催環(huán)節(jié),主要是“提前拘催”、“重疊催稅”以及勒令“代輸”,增加了納稅人的賦稅負擔,而且進一步加大了賦稅不均,加深了社會矛盾。宋代的田賦違法征收問題盡管頗為嚴重,宋代法律中有關的違法征收田賦犯罪方面的治罪規(guī)定也頗為齊全,然而因此而被治罪的官員卻并不多見,這表明宋代最高政權在懲治官員違法征收田賦方面的立法具有相當?shù)钠垓_性與偽善性。 宋代的違法征收商稅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地方官府私自設置征稅機構、額外增置征稅官吏、巧立名目盤剝商旅以及將商稅課額攤派給百姓承擔等違法行為。這一系列職務犯罪問題以及在處置對于這些職務犯罪問題時的態(tài)度,不僅反映了宋代基層政權的吏治腐敗,也彰顯了宋代中央政權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的自利傾向,反映了宋代財政體制上的過度集權所造成的中央與地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沖突。因此,對于官吏違法征收商稅問題,宋廷亦應承擔一定的罪責。 宋代的司法體制對于其司法職務犯罪問題有一定的影響。出于維持專制統(tǒng)治的需要,宋代統(tǒng)治者既要采取措施防止官吏濫用司法權力激化社會矛盾,又要采取措施加強對于人民的防范和鎮(zhèn)壓,從而使其司法體制呈現(xiàn)出“督捕”和“慎審”并存的特征。這種獨特的司法體制將宋代司法職務犯罪問題主要導向了違法緝捕與違法監(jiān)禁。尤其是針對“盜賊”而制定的督捕制度,已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導致尉司濫用緝捕權的一個制度性成因。 宋代在財政方面的高度集權對司法職務犯罪問題也有很大影響。財政體制上的高度集權造成了中央與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沖突,造成地方財政困窘,由此帶來地方政府的司法經費短缺,并因此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宋代在審判制度方面的優(yōu)勢,影響了其抑制職務犯罪功效的進一步發(fā)揮。吏人濫用司法權以斂財?shù)膯栴}突出,不僅體現(xiàn)為違法緝捕、違法監(jiān)禁,而且還體現(xiàn)為司法訴訟過程中的受財枉法問題。伴隨著宋代政治日漸黑暗,北宋晚期以迄南宋滅亡,審判官員“科罰民財”的職務犯罪也開始出現(xiàn)并呈現(xiàn)蔓延態(tài)勢,這種濫用審判權的職務犯罪行為對于被施政對象的財產權益和人身權利的侵害程度很深。 司法職務犯罪的一般特征是瀆職,而從宋代各種司法權力濫用的表現(xiàn)及其成因來看,它不僅具備瀆職的共性,而且還具備突出的非法牟利的個性。貪贓問題與司法權濫用問題相交織,乃是宋代司法職務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同時反映出司法職務犯罪對民眾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直接侵犯程度之深。違法科配、違法征收田賦、違法征收商稅等存在于經濟領域中的“擅行科率”類型的職務犯罪,其特征固然是非法侵害被施政對象的財產利益,然而為了實現(xiàn)這種侵奪財產的目的,不法官吏往往違法運用司法權力,以侵犯被施政對象的人身權利為威脅手段。因而,這兩類直接侵害民眾利益的職務犯罪行為,看似沒有直接聯(lián)系,但實際上它們并非各自孤立,而是互有聯(lián)系的,在很多情況下,二者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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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單位】:河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9;D924.392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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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瑞蕾;宋代官吏瀆職犯罪與懲治研究[D];河北大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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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睿琦;論宋代官吏的財產性處罰制度[D];天津師范大學;2012年
2 鄒瀚瑩;明朝職務犯罪偵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年
3 張月峰;宋代縣尉制度研究[D];山東大學;2013年
4 田翼;身份與宋季地方司法審判[D];暨南大學;2013年
5 楊勇;傳統(tǒng)法文化視域下的功與罪[D];南昌大學;2013年
6 陳明明;房屋拆遷中的職務犯罪問題研究[D];貴州民族大學;2013年
,本文編號:159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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