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商標的侵害問題類型化及其法律適用——對最高院“喬丹案”之判決進行重新審視
發(fā)布時間:2023-05-20 01:53
出于廣告宣傳、質量保障或是識別等因素的考慮,未經(jīng)授權而以他人或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的情況不乏出現(xiàn)。司法實踐中,此類訴爭案件比比皆是,但筆者認為不可一概歸之。本文結合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釋,根據(jù)各案型所侵害利益之不同,分為以下四類:侵害姓名權之經(jīng)濟利益、侵害名譽權、侵害公共利益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具有欺騙性的。此分類系為厘清法律之適用,更便于當事人知悉相應的法律效果,權衡優(yōu)劣。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喬丹案”引發(fā)之問題
二、姓名與商標的博弈
(一) 姓名與商標特征相似
(二) 區(qū)別姓名權內涵中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三) 姓名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權衡
三、姓名商標的侵害問題類型化
(一) 侵害姓名權之財產利益, 如“喬丹案”
1. 構成要件
2. 法律救濟可能性
3. 請求權競合問題
(二) 侵害名譽權
(三) 侵害公共利益, 造成不良影響
(四) 欺騙消費者, 容易造成質量、產地等誤認
(五) 小結
四、總結
本文編號:38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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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喬丹案”引發(fā)之問題
二、姓名與商標的博弈
(一) 姓名與商標特征相似
(二) 區(qū)別姓名權內涵中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三) 姓名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權衡
三、姓名商標的侵害問題類型化
(一) 侵害姓名權之財產利益, 如“喬丹案”
1. 構成要件
2. 法律救濟可能性
3. 請求權競合問題
(二) 侵害名譽權
(三) 侵害公共利益, 造成不良影響
(四) 欺騙消費者, 容易造成質量、產地等誤認
(五) 小結
四、總結
本文編號:38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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