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性條款規(guī)制名人姓名商標的法律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6-18 18:44
<正>案情當(dāng)事人原告:劉某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林志玲2006年6月8日,鄭某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5403953號"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類的化妝品、花露水、梳妝用品、牙膏、肥皂、香波、擦洗溶液、洗衣劑、香水、成套化妝用具等商品上,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訴爭商標經(jīng)核準轉(zhuǎn)讓于劉某。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一、訴爭商標的申請人鄭某非出于使用目的大量搶注知名公眾人物姓名和國外知名品牌作為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 2018,(05)
【文章頁數(shù)】:5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淺析商標法對名人姓名的保護規(guī)則[J]. 馬曉濱. 中華商標. 2017(03)
[2]名人姓名商標注冊的類型化分析與規(guī)制建議[J]. 桂爽. 中華商標. 2015(11)
本文編號:3237190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 2018,(05)
【文章頁數(shù)】:5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淺析商標法對名人姓名的保護規(guī)則[J]. 馬曉濱. 中華商標. 2017(03)
[2]名人姓名商標注冊的類型化分析與規(guī)制建議[J]. 桂爽. 中華商標.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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