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從現實到設想轉向現實到現實的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5-19 00:24
實踐中的法律推理必須注意到形式邏輯運用于法律適用的局限性,由于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和認識習慣的差異性,法官難以在一次推理中以兩個前提為基礎做出終極性推理并依此得出裁判結論,通常要對推理的過程和結論進行反復檢驗,以確定其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法律作為一個開放體系,在過分注重形式理性層面的時候,會弱化對實踐理性的兼顧,使得法律推理在法律規(guī)范的理解上缺乏應有的深度,尤其是復雜案件中適用法律規(guī)則的多重選擇性及結論的非唯一性上,都決定了法官需要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往返流轉,必須通過反復適用法律推理才能獲得妥當的裁判結論。
【文章來源】: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上旬). 2015,31(08)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法律規(guī)范的主客體約束與設別
二、法律事實的多樣性與經典性涵攝模式
三、法律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間的評價、權衡與對接
四、法律推理從單一鎖鏈向環(huán)狀鎖鏈的轉向
本文編號:3194750
【文章來源】: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上旬). 2015,31(08)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法律規(guī)范的主客體約束與設別
二、法律事實的多樣性與經典性涵攝模式
三、法律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間的評價、權衡與對接
四、法律推理從單一鎖鏈向環(huán)狀鎖鏈的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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