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性繁殖植物種植使用的性質(zhì)認定——評“美人榆”再審案
發(fā)布時間:2024-04-13 07:19
"繁殖"行為與"擴繁"行為之間的區(qū)別是數(shù)量上的而不是本質(zhì)上的,在品種權保護體系中二者均屬于繁殖行為。(2018)最高法民再247號判決書以實施擴繁行為作為認定"繁殖"行為的條件,于常識和邏輯方面均有可商榷的余地。就常識而言,由于無性繁殖植物的植株個體及其部分均可以作為繁殖材料,所以無性繁殖植物的種植即為"繁殖",不需要以"擴繁"為前提。從邏輯關系上看,擴繁行為是增加植株數(shù)量的繁殖行為,是否存在擴繁行為反映的是品種權的受損程度,而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247號判決書為品種權保護設置的前提條件于法無憑且與常識相悖,應予糾正。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1 “美人榆”案及相關爭論
1.1 “美人榆”案始末
1.2 “美人榆”案引發(fā)的爭論與思考
2 兩案相近而不相同
3 無性繁殖植物種植使用行為的定性
3.1 擴繁行為與“生產(chǎn)”“繁殖”行為的關系
3.2 種植使用等同于“生產(chǎn)”“繁殖”
3.3 “不存在擴繁行為”不構成不侵權抗辯事由
3.4 行為人主觀方面有過錯
4 延伸問題研究
4.1 關于善意使用的問題
4.2 關于“商業(yè)目的”的問題
4.3 關于招標施工單位的知識產(chǎn)權風險防控
5 結語
本文編號:3952678
【文章頁數(shù)】: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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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人榆”案及相關爭論
1.1 “美人榆”案始末
1.2 “美人榆”案引發(fā)的爭論與思考
2 兩案相近而不相同
3 無性繁殖植物種植使用行為的定性
3.1 擴繁行為與“生產(chǎn)”“繁殖”行為的關系
3.2 種植使用等同于“生產(chǎn)”“繁殖”
3.3 “不存在擴繁行為”不構成不侵權抗辯事由
3.4 行為人主觀方面有過錯
4 延伸問題研究
4.1 關于善意使用的問題
4.2 關于“商業(yè)目的”的問題
4.3 關于招標施工單位的知識產(chǎn)權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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