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造成傷害的責任誰來承擔?
發(fā)布時間:2021-08-11 07:17
<正>【案情】2019年5月,某建筑開發(fā)公司承包了某創(chuàng)業(yè)園大樓工程的建設項目,其以門窗承攬合同的形式將門窗安裝工程分包給自然人趙先生,約定趙先生所雇人員應當接受該建筑開發(fā)公司管理。趙先生又將部分門窗工程轉包給老鄉(xiāng)錢先生,錢先生又招用熟人孫師傅進行門窗施工。趙先生和錢先生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
【文章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2020,(08)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評析】
【延伸思考】
本文編號:333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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