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行為日常化的幫助犯之司法認定——以楊某購買、提供噴漆、膠水成立尋釁滋事罪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1-05-31 19:08
從楊某購買、提供噴漆、膠水成立尋釁滋事罪一案出發(fā),提出事先通謀的幫助行為不是"中立的幫助行為";從犯罪故意的認識要素要求與限度以及故意的意志要素的相當性角度,辨析日常生活行為轉化為幫助犯的充分條件,不僅要具有幫助行為與幫助故意,還須滿足認識到"促進制造違法事實"的社會意義,同時意志上與所欲促成的違法事實具有相當性。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20,(1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日常生活行為與幫助犯行為之爭
(一)案例分析樣本[1]
(二)觀點之爭
(三)裁判結果
二、事先通謀的幫助行為不是“中立的幫助行為”
三、評價構成要件要素行為,應當遵守形式邏輯推理規(guī)則
四、成立幫助犯應同時具備幫助的行為、幫助的故意
(一)不法性層面的幫助行為—促進實行者制造違法事實
(二)責任層面的幫助的故意—促進制造違法事實的故意
1. 意識上有“促進制造違法事實”的認識。
2. 意志上與“促進制造違法事實”具有相當性。
結語
本文編號:3208806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20,(1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日常生活行為與幫助犯行為之爭
(一)案例分析樣本[1]
(二)觀點之爭
(三)裁判結果
二、事先通謀的幫助行為不是“中立的幫助行為”
三、評價構成要件要素行為,應當遵守形式邏輯推理規(guī)則
四、成立幫助犯應同時具備幫助的行為、幫助的故意
(一)不法性層面的幫助行為—促進實行者制造違法事實
(二)責任層面的幫助的故意—促進制造違法事實的故意
1. 意識上有“促進制造違法事實”的認識。
2. 意志上與“促進制造違法事實”具有相當性。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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