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法學家與立法
發(fā)布時間:2020-10-01 17:30
法學家是研究法學知識的群體。法學家不同于法律事務(wù)家,其有著自身的特性。法學家屬于知識分子中的一部分,具有超然性。法學家是法學知識的傳播者,法律教育的引領(lǐng)者,同時也是立法的重要參與者。 法學家參與立法古今中外皆有之。從清末起,法學家就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推進者,如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但由于清政府的腐朽,立法的權(quán)力為清廷所控制,其所謂立法不過是為了維系封建統(tǒng)治。到了民國時期,法學家越來越多的參與到立法進程中,但由于社會的動蕩,法學家更多的作為政府的傀儡存在,其大志無法實現(xiàn)。建國初期,法學家參與了《憲法》等諸多基本大法的起草審議階段,到了當代,法學家參與立法已成為常態(tài)。 當代中國法學家由于其獨立超然性,對中國本土情況的了解,具有專門化知識等特點,越來越多的參與到立法進程中來。其參與到立法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其參與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可以直接加入立法委員會,或接受委托招標立法;也可以通過間接方式如接受媒體訪談發(fā)表專業(yè)建議或通過上書等方式影響法律的走向。 法學家參與立法可以提供專業(yè)化的意見,提高立法效率,增加法律的公正性;但同時,法學家的學術(shù)理想化,學術(shù)壟斷等問題也要警惕。 總體而言,目前對于法學家參與立法在中國并沒有深入細致地展開過專門討論。隨著實踐中問題的不斷浮現(xiàn),開始有人專門關(guān)注這個問題并發(fā)表論文,由此也使得一系列問題開始浮出水面。但就目前國內(nèi)的研究狀況而言,對于許多問題的討論浮于表面,缺少有關(guān)理論基礎(chǔ)和支撐,存在很多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各位論者觀點不一致處甚多,因此體現(xiàn)了這一領(lǐng)域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學位單位】:北方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2
【中圖分類】:D901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法學家概述
1.1 法學家是法律知識的傳播者
1.2 法學家是法學教育的引領(lǐng)者
1.3 法學家是立法制定的參與者
2. 法學家參與立法概況
2.1 歷史回顧
2.1.1 清朝時期法學家與立法
2.1.2 民國時期法學家與立法
2.1.3 建國初期法學家與立法
2.2 域外經(jīng)驗
2.2.1 古代羅馬法學家與立法
2.2.2 近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家與立法
2.2.3 美國法學家與立法
2.2.4 對我國法學家參與立法的幾點啟示
2.3 當代中國法學家與立法
3.
3.1 立法的特點
3.1.1 立法是博弈的過程
3.1.2 立法是專門化的活動
3.1.3 立法應(yīng)關(guān)注本土化問題
3.2 法學家的特點
3.2.1 法學家具有中立性
3.2.2 法學家具有專業(yè)性
3.2.3 法學家應(yīng)關(guān)注本土化問題
3.3 立法制度以及實際的立法操作
3.4 法學家參與立法的必要性
4. 參與立法的方法與途徑
4.1 直接參與立法活動
4.1.1 成為立法委員會成員
4.1.2 接受委托起草、招標起草
4.2 其他方式
4.2.1 法學家的上書活動
4.2.2 參加媒體訪談,利用現(xiàn)代化傳媒
4.2.3 發(fā)表論文,撰寫專著
5. 當代中國法學家參與立法利弊分析
5.1 積極作用
5.1.1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促進立法的民主、科學與公正
5.1.2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5.1.3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增強影響
5.2 遇到的問題
5.2.1 謹慎可能形成的立法中話語權(quán)的壟斷
5.2.2 考慮法學家思想傾向理想化問題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類
申請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及發(fā)表的學術(shù)論文
致謝
【學位單位】:北方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2
【中圖分類】:D901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法學家概述
1.1 法學家是法律知識的傳播者
1.2 法學家是法學教育的引領(lǐng)者
1.3 法學家是立法制定的參與者
2. 法學家參與立法概況
2.1 歷史回顧
2.1.1 清朝時期法學家與立法
2.1.2 民國時期法學家與立法
2.1.3 建國初期法學家與立法
2.2 域外經(jīng)驗
2.2.1 古代羅馬法學家與立法
2.2.2 近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家與立法
2.2.3 美國法學家與立法
2.2.4 對我國法學家參與立法的幾點啟示
2.3 當代中國法學家與立法
3.
3.1 立法的特點
3.1.1 立法是博弈的過程
3.1.2 立法是專門化的活動
3.1.3 立法應(yīng)關(guān)注本土化問題
3.2 法學家的特點
3.2.1 法學家具有中立性
3.2.2 法學家具有專業(yè)性
3.2.3 法學家應(yīng)關(guān)注本土化問題
3.3 立法制度以及實際的立法操作
3.4 法學家參與立法的必要性
4. 參與立法的方法與途徑
4.1 直接參與立法活動
4.1.1 成為立法委員會成員
4.1.2 接受委托起草、招標起草
4.2 其他方式
4.2.1 法學家的上書活動
4.2.2 參加媒體訪談,利用現(xiàn)代化傳媒
4.2.3 發(fā)表論文,撰寫專著
5. 當代中國法學家參與立法利弊分析
5.1 積極作用
5.1.1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促進立法的民主、科學與公正
5.1.2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5.1.3 法學家參與立法有利于增強影響
5.2 遇到的問題
5.2.1 謹慎可能形成的立法中話語權(quán)的壟斷
5.2.2 考慮法學家思想傾向理想化問題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類
申請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及發(fā)表的學術(shù)論文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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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賀衛(wèi)方;會通:法律現(xiàn)代化的一種理想境界[J];南京社會科學;1993年01期
7 吳國U
本文編號:283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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