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牙體剩余厚度與樁核應用時機的相關性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18 06:55
【摘要】:實驗一 目的:比較在牙體剩余量相同的情況下,置入根管樁與單純充填冠修復后的牙體抗折性,比較根管治療后后牙的不同牙體剩余量冠修復后的抗折性,預通過實驗探討指導臨床上選用根管樁的剩余牙體厚度的臨界值; 方法:選擇因阻生需要拔除的新鮮第三磨牙48顆,對離體牙進行根管治療,用平行研磨儀將牙冠均勻磨去一層,肩臺0.8mm,合齦高度5mm,將離體牙隨機分為兩組,即根管樁組(24顆)和非根管樁組(24顆),兩組均按要求磨除髓腔內(nèi)壁,使剩余牙本質壁的厚度分別為0.5mm,1.0mm,1.5mm和2.0mm,每組每個厚度有6顆離體牙。根管樁組選擇相對粗大的根管進行樁道預備,纖維樁樹脂核修復;非根管樁組玻璃離子墊底后3M樹脂修復,鎳鉻合金鑄造冠修復,將離體牙固定于自凝塑料底座上,與萬能試驗機長軸成45°夾角,1.0mm/min的速度加載,直至離體牙斷裂,記錄斷裂時的讀數(shù)和斷裂模式。 結果:根管樁組與非根管樁組冠修復后,其牙體組織的抗折性均隨剩余牙體組織的厚度的增加而增強,牙體組織剩余厚度為2.0mm的抗折性明顯高于厚度為0.5mm的(p值),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牙體組織剩余厚度相同的情況下,厚度為0.5mm和1.Omm時,根管樁組的抗折性高于非根管樁組,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斷裂模式為可再修復模式,當牙體組織剩余厚度相同的情況下,厚度為1.5mm和2.0mm時,根管樁組的抗折性高于非根管樁組,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 結論:1.隨著剩余牙體組織厚度的增加冠修復后牙體組織的抗折強度增加,因此臨床上應盡可能多的保留健康的剩余牙體組織; 2.臨床上當剩余牙體組織厚度大于1.5mm時可考慮直接行冠修復。 實驗二 目的:比較牙體剩余量相同的情況下,置入根管樁與單純充填冠修復后的牙體的抗疲勞強度的差別,探討基牙冠修復后能長期對抗咀嚼力的剩余牙體的相對最小厚度。 方法:根據(jù)實驗一的實驗結論,選擇24顆離體牙,將離體牙隨機分為兩組,即根管樁組(12顆)和非根管樁組(12顆),兩組均按要求磨除髓腔內(nèi)壁,使剩余牙本質壁的厚度分別為1.5mm和2.0mm,每組每個厚度有6顆離體牙,根管樁組選擇相對粗大的根管進行樁道預備,纖維樁樹脂核修復;非根管樁組玻璃離子墊底后3M樹脂修復,鎳鉻合金鑄造冠修復,將離體牙固定于自凝塑料底座上,疲勞試驗機進行加載,記錄從開始測試到試件發(fā)生破壞的時間,計算加載次數(shù),記錄試件的破壞模式。 結果:1.剩余牙本質厚度為1.5mm時,根管樁組較非根管樁組的抗疲勞強度高,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剩余牙本質厚度為2.0mm時,根管樁組與非根管樁組的抗疲勞強度無顯著差異; 2.根管樁組中的剩余厚度為1.5mm與2.0mm時,其抗疲勞強度無明顯差異;非根管樁組剩余厚度為1.5mm與2.0mm時,其抗疲勞強度無明顯差異; 結論:剩余牙本質厚度為1.5mm或大于1.5mm時,直接冠修復后即可長期承受咬合力。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R783.3
本文編號:2669339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R78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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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紅霞,吳友農(nóng),陳晨;三種樁核系統(tǒng)修復后牙體組織抗折裂強度的體外實驗研究[J];口腔材料器械雜志;2004年02期
2 陳新民;牛林;吳小紅;楊艷;姚蔚;;殘冠牙體余量對核樁冠樁根聯(lián)合體水平承載力學性能的影響[J];口腔頜面修復學雜志;2005年04期
,本文編號:266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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