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高校閑置自行車處理方式的合法性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8-04 08:17
論文摘要 “僵尸自行車”的處理問題是一個令學生和學校都十分頭疼的問題,本文從處理該問題的主體合法性入手,就高校處理該種自行車是否合法,怎樣做才能達到程序合法等問題作出論述,并對高校處理該問題提出了簡便易行的方法。
論文關鍵詞 僵尸自行車 遺失物 拋棄物 高校
一、問題引入
“僵尸自行車”顧名思義是那些停在車位上長期不動、滿身灰塵、無人問津的破損的自行車。高校擴建導致越來越多的同學會購買一輛自行車來方便上下課。一旦學生離校,大部分自行車無法帶走,越積越多的自行車使學校的空間無法得到有效利用;同時,自行車扎堆停放、任意停放會使機動車輛通過困難,給學校帶來無窮的安全隱患。
對于“僵尸自行車”的處理,我國已出臺的法律之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相關責任部門,因此,法定管理主體存在缺位。學校到底有沒有權利處理這些自行車呢?針對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的特征,筆者從現(xiàn)有的法律出發(fā),志在從現(xiàn)有的法律中找出能夠作為該問題的處理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并初步提出處理該問題的設想,為大學校園處理這一棘手的問題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可行性。
二、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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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失物—忘記你不是我的錯。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未做出喪失占有的意思表示即所有人仍然保有所有權但現(xiàn)為無人占有的動產(chǎn),其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遺失物為動產(chǎn),且所有權人未喪失所有權;第二,所有人喪失對該物的占有;第三,該動產(chǎn)現(xiàn)處于無人占有狀態(tài)。
關于“僵尸自行車”的性質還有遺忘物一說。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物品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該物暫時脫離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的財物。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qū)別在于:第一,遺失物屬于民法學下的概念,遺忘物則屬于刑法理論的范疇,為《刑法》中的侵占罪的特有概念。第二,遺失物與所有者脫離,所有人一般不知丟失在何地從而不易找回;遺忘物經(jīng)所有人或持有人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的大致位置,一般最終都可以找回。第三,遺失物一般不在物主的控制范圍內;而遺忘物大都沒有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第四,遺失物大都長時間與所有者脫離;遺忘物僅短時間與物主分離。
針對遺失物與遺忘物的爭議,我們可做如下分析:其一,廢棄自行車的處理問題歸根到底是解決所有權的歸屬及對該權利的處理問題,該問題自然是民法上的問題。其二,該種自行車停放在校園之中,并非經(jīng)過車主處理,故其為有主動產(chǎn),其所有人明確,物上所有權清晰;同時,由于畢業(yè)或遺忘等各種原因,其處于一種車主與車分離,即占有人喪失占有、現(xiàn)處于無人占有的狀態(tài)。其三,這些安放在校園內的自行車并未被車主出售或轉讓,也即所有人未做出喪失占有的意思表示。其四,該種自行車一般是與所有人長時間分離,而車主也幾乎沒有可能或意愿再重新找回。根據(jù)以上分析,廢棄自行車不屬于刑法學上的遺忘物,故其為遺失物,對其的處理應當依照民法上的規(guī)定。
2.拋棄物—想說愛你不容易。所謂拋棄物,即所有人自動放棄占有和所有權的物。因拋棄物為無主財產(chǎn),可依先占原則歸拾得者所有。依先占取得所有權的拋棄物必須有原所有人的拋棄行為,即拋棄人主觀上具有拋棄的意思并在客觀上實施了拋棄的行為。
遺失物與拋棄物存在區(qū)別:首先,拋棄物的所有權人自動放棄物上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拋棄物的權利在其作出拋棄行為時即告消滅,原所有權人不再享有權利;而遺失物并非無主財產(chǎn),其所有者自始至終對該物享有所有權。其次,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可知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所有權人一旦拋棄所有物,則該所有物就變成了無主物,參照外國法令,應用先占取得制度,由現(xiàn)占有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再無權追回。
“僵尸自行車”的車主若主觀上有拋棄該車的意愿,客觀上又進行了拋棄行為,則可認定該自行車為拋棄物,按照民法中的無主物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拋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明示行為即行為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實施了行為。默示行為是指行為人不需要用語言或文字作出意思表示,只憑借某種相關事實就可以推知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也可被視為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根據(jù)以上分析,若所有人做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如明確地說明“我不要這個自行車”,那么該車就可被當做拋棄物處理;若所有人長時間不管不顧該車,如幾年不再使用,一直停放于車棚,則我們也有理由視這種當事人的沉默行為為默示拋棄行為,推定其拋棄了該自行車,也可以按照拋棄物進行處理。
3.關于保管問題。廢棄自行車停放于車棚,那么自行車車主和學校是否會形成事實上的無償保管合同關系呢?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北9芎贤腥缦绿卣鳎旱谝,提供保管服務;第二,為實踐性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和交付保管物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第三,據(jù)《合同法》第366條規(guī)定可知:寄存人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第四,保管合同具有非要式性,不需要當事人以書面的形式達成合意。根據(jù)以上特征,似乎學生將自行車停在車棚的確是與學校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但根據(jù)合同的合意性,只有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才可能形成一個合同關系。首先,學生將車子停在學校,并未委托任何人或任何單位為其照看,那么學校也就未提供保管服務;其次,學生與學校就自行車的保管并未達成事實上的合意,即學生并未做出要求學校為其保管車子的意思表示,學校亦未作出任何積極行為替學生進行保管;最后,從物品丟失的歸責來看,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倍鴮嵺`中,學生丟失了自行車,學校一般不會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根據(jù)法律上責任與義務對應的原則,既然無此責任那么也就可以說并無此項義務了。由以上分析可知,學生和學校間實際上是不存在事實上的保管合同的。故其間的關系不會牽涉到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
4.結論。從以上分析可知,校園的“僵尸自行車”的性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所有權仍在所有人手中,所有權人沒有做出處分權利的意思表示,僅僅是由于各種原因,喪失了對其現(xiàn)實的占有,使自行車現(xiàn)在處于無人占有的狀態(tài),此時的“僵尸自行車”為民法學上的遺失物;其二,所有權人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拋棄行為,放棄了其對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此時該車變成拋棄物,適用民法上關于無主物的規(guī)定。綜上我們關于對“僵尸自行車”的處理可以參照民法中有關遺失物和無主物的規(guī)定。
(二)處理——“僵尸自行車”未來路在何方
1.作為遺失物處理——你的沉默給我權利。當校園里的廢棄自行車的所有權仍在物上,而物主又喪失了對該物的現(xiàn)實占有,我們可按照民法中有關遺失物的規(guī)定來處理。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學校在這一法律關系中的身份是遺失物的拾得人。同時《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規(guī)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不知道的權利人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由上可知,學校作為拾得人對于物上所有權仍然存在的廢舊自行車也不可貿然處理,否則會由于侵權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比較恰當?shù)淖龇ㄊ牵菏紫葘W校應盡量尋找失主并在找到失主前對該遺失物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同時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若所有權人主張行使所有權時,學校應支持權利人的主張并幫助其實現(xiàn)主張,即將自行車歸還失主;若學校在發(fā)布了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后仍無人認領的,那么國家就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取得所有權。至于學校能否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對這些廢舊自行車進行處理,就涉及到行政法上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問題。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中,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包括:行政機構、企業(yè)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事業(yè)單位是指教學科研單位和從事某種專門技術檢驗或鑒定的事業(yè)單位等社會性、公益性比較強的單位,事業(yè)單位經(jīng)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可成為行政主體。由此可知,學校一旦獲得行政授權,即成為行政主體,可行使行政權力,在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故學校經(jīng)過授權也可以代表國家行使物上所有權,學?梢猿蔀樘幚碓搹U舊自行車的主體。
2.作為拋棄物的處理——你若拋棄我便承接。當車主作出主觀的拋棄的意思表示并有客觀的拋棄行為時,則該自行車成為了拋棄物,拋棄物屬于民法上規(guī)定的無主物的一種,故參照有關無主物的規(guī)定處理即可,但我國對于先占這樣一個法律事實并未規(guī)定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調整。借鑒外國法的法律理論基礎可知,先占應具備以下條件:標的物為動產(chǎn);標的物為無主物;現(xiàn)實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我國原則上否認先占取得,但也規(guī)定了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薄独^承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
筆者認為,該種規(guī)定與遺失物的定期不認領的情況有異曲同工之妙,而對于遺失物的處理其實也可以歸為對無主物處理的特殊情況。在招領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個月后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我們可以將其視為無主物,歸國家所有,此時原所有人所有權消失,國家取得所有權,依照前面的分析,學校作為事業(yè)單位可對“僵尸自行車”進行處理。
三、結論
綜上所述,不論自行車是屬于遺失物還是拋棄物,在學校獲得國家授權之后,均有權發(fā)布招領公告,在招領期(大于等于六個月)限滿后,便可以行使國家所有權,對“僵尸自行車”進行處理。
本文編號:8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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