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如何辦理?我過段時間去外地,但是需
本文關鍵詞: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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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生證還沒有辦出來,計生辦的工作人員說需要準生證才能辦理,我想問下 如果沒有準生證的話 能不能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求老師指點下。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
(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999]100號發(fā)布)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ㄒ唬╇x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qū)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qū)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ǘ⿺M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y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ǘ┐澹ň樱┟裎瘑T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青島婚育證明格式。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zhí)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fā)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zhí)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ㄈ┥暾埲伺撟骷、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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