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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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類別: 法規(guī)級別:
深衛(wèi)人規(guī)〔2013〕6號
市衛(wèi)生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fā)《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F(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市衛(wèi)生人口計生委
2013年5月17日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適用范圍
以下人員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辦理調動、錄(聘)用手續(xù)的已生育、已懷孕人員;
(二)辦理隨遷入戶、子女出生入戶登記人員;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四)辦理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人員;
(五)辦理子女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yī)保手續(xù)人員;
(六)辦理戶籍人員參加公務員招考;
(七)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
二、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⒉全家戶口本;
⒊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市外遷戶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現(xiàn)居住地(未居住深圳)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查環(huán)查孕證明。未育的人員、辦理一歲以內子女出生入戶證明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二)特殊情況需提供材料
⒈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
(2)原農業(yè)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加蓋公章);
(3)子女為收養(yǎng)的,提供《收養(yǎng)證》;辦理收養(yǎng)子女隨遷的,還應提供《收養(yǎng)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4)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guī)及相關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縣(區(qū))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⒉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
⒊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⒋辦理子女出生入戶的計劃生育證明需提供《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提供材料
⒈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⒉深圳戶籍人員擬再生育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⒊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備案的資料;
⒋流動人員擬再生育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fā)的再生育證明。
三、《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⒈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懷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⒉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本規(guī)定第一條(二)項的。
(二)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中屬懷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兩個子女及以上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入戶地區(qū)級人口計生部門;
(三)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擬再生育人員,第(五)項及第(五)項中再生育人員辦理少兒醫(yī)保及第(四)、(六)、(七)項中女方為深圳戶籍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女方為非深圳戶籍人員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現(xiàn)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深圳戶籍未婚或離異男性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中擬生育第一胎人員及第一條第(五)項中生育第一胎人員擬辦理少兒醫(yī)保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
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持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相關辦理部門提交申請;
(二)受理:辦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省系統(tǒng))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tǒng)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qū)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后再予受理。
(三)審核:
⒈辦理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二)項《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當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不予辦理的,辦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⒉辦理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四)、(五)、(六)、(七)項《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在材料受理后即時辦理。
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有效期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自辦理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為本孕次內有效。
六、《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的,由辦理部門撤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三)其他有關部門反饋申請人信息與證明內容不符,經查證屬實的。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報瞞報婚育情況的,辦理部門應當將其信息錄入“計劃生育證明問題名單庫”,并自錄入名單庫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七、本規(guī)定自201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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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4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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