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 破產申請
本文關鍵詞:破產申請書
【 】第一節(jié) 申 請
第七條 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應當提交和有關。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清冊、有關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二節(jié) 受 理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現實交付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前,經審查發(fā)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本文編號:8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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