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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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請書
鄧開明律師 2013/02/24 01:27
民事再審申請書
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
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吉斗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XX鎮(zhèn)XX村XX舊住宅區(qū)96號。
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XX鎮(zhèn)XX村XX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衛(wèi)國路地質(zhì)大廈五樓。
負責人:梁某青。
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為:被申請人郭某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內(nèi)賠償6201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并不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于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于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cè)说年P(guān)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cè),不是使用人;?/span>Y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為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作為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tài)。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為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于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為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gòu)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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