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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自助游組織者侵權責任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6-03-19 08:36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旅游行業(yè)的迅速發(fā)展,自助游作為一種新潮的旅游方式倍受旅游者喜愛。然而,伴隨著各類自助游事故的發(fā)生,自助游組織者的責任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诖,本文介紹了自助游的相關概念,并借助案例對自助游組織者的侵權責任進行探討,以期為相關責任事故的處理提供參考。

  論文關鍵詞:自助游;組織者;侵權;責任

  自助游事故中自助游組織者的侵權責任,往往由于其組織松散、權利義務不明、無明確法律規(guī)范等原因而無法有效界定,致使在出現(xiàn)人身和財產事故后,自助游組織者與參與者之間利益糾纏不清,使受害方和參與者均困擾不已,本文將就此對自助游組織者的侵權責任進行探討。

  一、自助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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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游是指單個或多個旅游者,通過某一途徑的通訊方式自發(fā)形成旅游團隊(也可以是個人),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安排旅行路線和觀賞景點的新興旅游方式。
  根據(jù)自助游組織者的差異,自助游可分為三種類型:旅行社牽頭的自助游、俱樂部(一般是戶外俱樂部)牽頭的自助游和自發(fā)形成的自助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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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游計劃具有較強的自主性
  自助游的游客在出發(fā)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旅游規(guī)劃和行程安排,在旅游過程中很少依賴旅行社,他們只去自己認為值得的地方旅游,整個旅游計劃具有很強的自主性。
  2.消費方式不同
  相對于團體游來說,自助游的費用一般較高,而且大多數(shù)消費集中在戶外服飾、裝備等自助游專用設備上,在食宿、購物等傳統(tǒng)旅游消費上的花費較少,游客可以根據(jù)旅游內容把錢花在最值得的地方。
  3.自助游游客擁有特有的專屬文化,且自救互救意識較強
  自助游游客外出旅游往往都以回歸自然,彰顯個性為目的,他們擁有相似的價值觀和精神追求,并且由于大多具備豐富的旅游經驗,在自助游過程中常以互幫互助,同甘共苦為口號,將同行人員當做兄弟姐妹看待,“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這些都形成了自助游的專屬文化符號,是自助游的重要特點之一。
  4.自助游的法律特征
  自助游游客都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他們的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性;其次,自助游游客可以自助選擇旅游路線和計劃,因此,他們具有對旅游項目的自助選擇性;最后,自助游游客具有非營利性和松散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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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助游市場尚無有效的安全機制,自助游游客安全意識薄弱
  由于我國自助游相關發(fā)展及實踐起步時間較晚,且發(fā)展速度較快,國家尚未建立自助游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來對自助游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目前自助游市場大都遵循風險自負的原則,所以自助游一旦出現(xiàn)事故,相關處理便無法可依。另外,由于自助游游客缺乏安全意識,在惡劣的自然環(huán)境、氣候地貌面前,自救能力弱,致使旅途隱患重重。
  2.自助游配套設施及服務體系不健全
  由于自助游游客選擇的旅游目的地一般位于偏遠地區(qū),與旅游配套的餐飲、食宿、醫(yī)療、通訊等設施和服務往往較為匱乏,因此,自助游團體需要的基本生活物資大多靠前期準備,一旦遇到意外或緊急情況,便無法得到基本生活物資的及時補給,這也是自助游的問題之一。
  3.缺乏有效的自助游救援體系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自助游救援體系,在遇到突發(fā)情況時,通常自助游游客自救能力較弱,只能求助于民警、消防等政府機構,而民警、消防人員由于不熟悉當?shù)芈窙r和地理條件,救援時困難重重,不僅無法及時施救,也給國家資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費。

  二、自助游組織者概述

 。ㄒ唬┳灾谓M織者的概念
  自助游團隊中的發(fā)起人或起統(tǒng)領作用的人便是自助游組織者,也即一般所說的驢頭,自助游組織者一般都具有豐富的自助游經驗,在團隊中主要負責闡述注意事項、組織自助游參與者協(xié)商具體問題、采取“AA制”原則集中收取旅行費用、集中管理旅行費用等事務。因此,在自助游的整個過程中,對自助游組織者的要求非常高,首先,需要具備豐富的旅游經驗,以保證在旅途中具有較強的應對能力;其次,需要具備優(yōu)秀的組織能力,可以帶領整個自助游團隊完成旅游的各個項目;最后,需要具備很強的責任感,以確保自助游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順利實現(xiàn)。
 。ǘ┳灾谓M織者的權利和義務
  1.組織者的權利
 。1)對團隊成員情況的知情權。由于自助游多是探險類項目,需要自助游參與者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因此,自助游組織者對團隊成員的真實身體狀況和健康情況必須具有知情權。自助游組織者有權要求團隊成員詳細介紹自己的身體情況及不適宜參加的項目,以最大程度地確保團隊成員的人身安全。另外,由于自助游活動多屬野外活動,需要自助游參與者準備好充足的物資和設備,因此,自助游組織者有權了解自助游參與者的裝備是否完整和到位,是否具備足夠的自助游經驗和相關醫(yī)療經驗,以免發(fā)生人身或財產損失。
 。2)合理選擇的權利。自助游組織者在整個自助游過程中,有權根據(jù)客觀條件和團隊情況,選擇合適的人員參加特定或全部項目,有權對不符合條件的人進行勸退,以確保團隊整體目標的達成和團隊成員的人身安全。
 。3)組織和統(tǒng)籌安排的權利。由于團隊成員之間的需求各不相同,為了團隊目標的達成,自助游組織者有權從整體利益出發(fā),合理安排旅游路線、旅游時間、集合地點、裝備要求、行程規(guī)劃等事項;有權要求自助游參與者服從指揮、統(tǒng)籌分配任務、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活動參與人數(shù)和性別比例等。另外,在自助游出發(fā)之前,自助游組織者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和經驗,約定相關權利義務關系,并就費用的交納和使用做出明確說明,以充分保障自助游參與者的知情權。
 。4)緊急事宜處理權。在旅游途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改變行程時,自助游組織者有權在與其他自助游參與者協(xié)商后改變旅游計劃,以保障團隊的權益。
 。5)要求賠償權。自助游組織者既是團隊的領頭人,也是團隊的一員,因此,自助游組織者若由于其他團隊成員的原因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時,有權要求責任人給予賠償,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2.自助游組織者的義務
 。1)讓自助游參與者享有充分知情權的義務。自助游組織者在活動開始之前,必須向團隊成員做詳細、全面、客觀的活動計劃說明,讓自助游參與者對活動計劃、旅游時間、路線安排、活動要求、注意事項等都有全面的了解,以保障自助游參與者的知情權。
 。2)保證活動計劃可行性的義務。自助游組織者在制定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客觀因素和特殊環(huán)境的影響,確;顒佑媱澋目尚行。
 。3)注意事項提醒義務。作為自助游的領頭人,應注意隨時提醒團隊成員提防潛在危險,并在危害發(fā)生后及時提醒團隊成員如何保護自己。
 。4)全面完整地執(zhí)行計劃的義務。自助游計劃是在活動之初便制定好的,沒有特殊情況和團隊成員的允許,組織者不得擅自改變旅行路線、旅行時間等約定事項。
 。5)安全保障義務。自助游中安全是第一要務,組織者必須盡可能地做好保障措施和安全提醒,以確保每位成員的人身安全。
 。ㄈ┳灾谓M織者侵權責任的組成要素
  1.自助游組織者有過錯
  在侵權案件中,一般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必要前提,沒有過錯既沒有責任。故意及過失都屬于過錯的范圍,但自助游組織者的過錯僅僅指是否有過失,而不包含故意。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自助游組織者的過錯范圍予以界定,因此,只能結合組織者的自身情況,利用誠信、善良等道德標準加以評判。
  2.自助游組織者的行為違法
  若行為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則視為行為違法。行為違法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一是違法的作為,二是違法的不作為。其中,違法的不作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行為主體必須要實施某些行為,而行為主體卻沒有實施。即在自助游活動過程中,自助游組織者因沒有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使參與者受到了損害,這種行為就應該認定為違法行為。
  3.損害與不作為具有因果關系
  自助游活動中的事故多由天氣、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若組織者的不作為行為不是引發(fā)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則組織者無責任。要檢驗損害后果與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去檢驗:一是時間上是否具有順序性,只有組織者的行為是在損害后果之前實施的,組織者的行為與損害后果才可能具備因果關系;二是組織者的行為是否是損害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簡而言之,若組織者無相關過錯行為,受害人就不會遭受損害,則因果關系成立。另外,因果關系即使存在也不能就此斷定組織者的侵權責任成立,還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4.自助游中其他參與者遭受損害
  根據(jù)無損害就無賠償?shù)脑瓌t,若自助游參與者遭受到了人身或財產損害,他們可以就其所遭受到的損害,向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進行舉證,以確認組織者是否具有侵權責任。

  三、自助游組織者侵權責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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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在某個旅游“BBS”上,有一位梁姓青年發(fā)起了前往廣西趙江峽谷自助游的貼子,邀請感興趣的驢友在某月某日一起去游玩,費用采取AA制,每人大約60元。有很多網友受到趙江峽谷的吸引,紛紛報名參加,其中劉某也是其中一員。經過梁某的篩選,最終確定12名驢友參加此次活動,12名驢友在兩江鎮(zhèn)與梁某會合后,將60元費用交與梁某統(tǒng)一管理,梁某詳細說明了注意事項。一行人到達目的地后,劉某與其好友張某共同使用一個帳篷,并將帳篷安扎在一段干涸的河床上,當晚峽谷內突降大雨,第二天早上7時左右,河谷內突發(fā)山洪將驢友們的帳篷悉數(shù)沖走,劉某也被洪水沖走,同住的張某憑借豐富的戶外經驗自救成功,當他逃離危險后尋找劉某,卻沒能發(fā)現(xiàn)劉某的痕跡。其他驢友在混亂之中陸續(xù)通過自救或互救脫險,當他們發(fā)現(xiàn)劉某失蹤后,立即打電話報警尋求援助。下午15時左右,救援人員找到了劉某的遺體。
  事后,劉某的父母將參加此次自助游的其余11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費和精神賠償費。劉某的父母認為,梁某向自助游參加者收取了60元的費用,且沒有任何旅游業(yè)經營證件便私自組團出游,其行為是違法的。同時,事發(fā)當時,作為組織者的梁某未充分考慮氣候災害帶來的潛在危險,也未做相應的提醒和行動安排,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另外,與劉某同住的張某和其他成員也未在事發(fā)時給予受害人及時的援助,對事故的發(fā)生同樣負有責任。因此,劉某的父母認為梁某、張某等11名成員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共同的賠償責任,他們需共同承擔劉某的人身賠償費15萬余元,精神安撫費20萬元,共計35萬余元。
  法院一審判決11名被告按一定的責任比例賠償遇難者家屬共計20余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至當?shù)刂性,中院二審認為,自助游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案件中參與自助游的當事人均為成年人,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助游的風險都已知曉且自愿承擔風險。梁某在該活動中僅是發(fā)起人而非組織者,活動費用采取AA自助式,故該活動是非營利性活動。一審判決時認為梁某是本次營利性活動的組織者,缺乏事實根據(jù),因此二審最終判決,11名被告酌情給予受害者家屬共計25000元的經濟補償。


 。ǘ┳灾谓M織者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原則
  1.自甘風險原則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受害人在可以預見損害發(fā)生的前提下,依然自愿冒險參加活動,并主動同意自行承擔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引發(fā)的后果,以達到對被告人侵權責任的免責效果。該原則是自助游侵權行為免責理由之一,但使用該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受害人是否具備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能力和認知能力。自甘風險原則不要求受害者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受害者必須對風險具有認知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以確保受害者是自愿承擔風險的。
 。2)事實上知道危險的存在。法律認定受害者知道危險存在的根據(jù)是,受害者在事實上確實已經知道危險的存在,而不是應該知道,自助游參與者必須對途中可能遭遇的危險有清晰的認知,包括對危險性質的認知、對危險程度的認知和對危險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認知。
 。3)受害人自己愿意承擔風險。受害人如果受到組織者或其他參與者的威脅與強制而愿意承擔風險,是不適用于該原則的。
  2.公平責任原則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若受害者所在的團體中無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而受害者是在為共同利益(或某人的利益)活動時受到的傷害,可以責令受益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經濟補償。
  該案例中,一審認定被告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在主觀意識上并無過錯。二審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對該案進行了改判,判決每位被告人酌情給予受害者家屬適當?shù)慕洕a償。但該案例中,受害者遇害是自然原因造成的,與其他自助游參與者無關,,因此,該案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3.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具備過錯、損害、因果關系和違法行為四個要素,該案件中梁某及其他自助游成員并不存在過錯和違法行為,損害的發(fā)生與11名成員的作為也無任何因果關系,因此本原則在該案例中不適用。
  (三)自助游組織者侵權的抗辯理由
  1.受害人過錯
  在自助游侵權案件中,如果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受害者本身過錯造成的,且是損害產生的惟一原因(或受害者過失遠遠大于組織者過失時),則受害人的過錯可以作為自助游組織者免責的抗辯理由;若受害人和自助游組織者都有過失,則受害人過失便只能作為減輕組織者責任的抗辯理由。
  2.非營利性
  上述案例中,法院一審和二審判決都考慮到了自助游活動的非營利性,可見非營利性是組織者抗辯的理由之一。然而現(xiàn)實案例中,組織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自助游,只影響組織者責任的輕重,并不能決定其責任的有無。
  3.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主要是指自助游活動開始之前,活動參與者之間簽訂的免責聲明等免責協(xié)議。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一直備受爭議,目前的解決建議多是綜合考察組織者是否完全履行了義務,以及活動參與者是否自愿承擔風險等因素,以客觀確定免責條款是否具有抗辯性。

  四、改善自助游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ㄒ唬┲贫ㄏ嚓P法律法規(guī),為自助游提供法律保障
  在法制社會,法律法規(guī)是保障民眾利益的根本依據(jù),在我國,各地方政府和旅游景區(qū)雖然有旅游方面的管理規(guī)定,但在自助游安全管理、責任區(qū)分等方面,并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因此自助游事故中的責任劃分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可以依據(jù),這使得相關部門在處理自助游事故時,沒有權威的參考依據(jù),事故處理起來往往爭議頗多。
  在我國,隨著旅游業(yè)的迅速發(fā)展,包括自助游在內的整個旅游行業(yè)將受到越來越嚴峻的挑戰(zhàn),因此,相關政府部門應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旅游業(yè)的發(fā)展現(xiàn)狀和未來發(fā)展態(tài)勢,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旅游法律法規(guī),對自助游組織者的資質、參加者的資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事故發(fā)生時的法律適用原則等均作出相應規(guī)定,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也使自助游事故發(fā)生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各地方政府和旅游景區(qū),也應積極主動的制定符合本地實情的地方法規(guī)和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范本地自助游市場,為國家旅游法規(guī)做好有效補充。
 。ǘ┩晟谱灾位A配套設施及服務體系
  隨著我國旅游需求人數(shù)的增加和自助游需求多樣化的發(fā)展,我國在自助游方面的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已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自助游服務體系也尚未建立健全。例如,路況信息的實時顯示、明確的路標指引、汽車服務及維修、汽車旅館建設、應急救援等自助游配套設施和服務較為缺乏,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助游的發(fā)展和自助游事故的應急處理。另外,自助旅游者缺乏足夠的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政府部門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和激勵政策、旅行中缺乏足夠的通信和金融服務等事宜,也是阻礙自助游進一步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我們可以結合實踐經驗,從以下幾方面完善自助游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和服務:
  1.完善路況預告和預警設施,充分發(fā)揮標識的指引作用
  在事故多發(fā)區(qū)和交通易堵區(qū),我們可以通過設置顯眼的路況預告屏幕、放置明顯的標識牌等方法,為自助游人員提供有效的交通路況、天氣預報和自然災害預防信息,以使自助游人員提前了解路況信息,主動避開擁堵和危險路段,確保其人身安全。
  2.建立數(shù)量合理、功能齊全的旅游服務區(qū)和旅游驛站
  自助游者不同于大眾旅游者,他們的旅游目的地往往較為偏僻,各類資源較為貧乏,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參考自助旅游者的出行路線和頻率,在合適的位置建立數(shù)量合理、功能相對齊全的旅游服務區(qū),為自助游者提供咨詢、向導、飲食等基本生活服務。另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自助游途中建立簡單的驛站,作為自助游人員中途調整和補充能量的場所,以幫助自助游人員維持身體基本健康狀況,減少事故的發(fā)生率。
  3.建立和拓展網絡及印刷品宣傳渠道,為自助游人員提供可靠信息
  目前我國雖然有多個針對旅游的專門網站,如“攜程網”、“途牛網”等,但缺乏針對性強的本地網站,自助游相關專業(yè)網站也較少,且旅游網絡上的信息缺乏有效的整合。因此,地方政府可針對不同的旅游群體,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宣傳網站和紙質宣傳冊,對本地的自然條件、民俗文化、旅游注意事項等進行宣傳,為自助游游客提供權威、可靠的旅游服務信息。
  (三)建立安全預警制度,完善自助游救援體系
  在歷來的自助游事故中,由于游客對危險因素預估不充分而造成的事故占絕大多數(shù),因此,建立安全預警制度,讓游客對景區(qū)的地理狀況、文化民俗、氣候特征、自然災害等都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減少自助游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各方面有力的救援是確保自助游游客順利脫險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自助游游客遇到危險時,一般是撥打親屬電話或110、120等救援電話,但由于自助游游客所處位置都較為偏僻,通訊信號微弱,這種求救方式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110、120救援人員收到求救信息,也往往因為惡劣的自然環(huán)境而無法實施有效援救,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呼吁或扶持民間力量參與救援行動,選拔熟悉當?shù)氐乩憝h(huán)境和自然環(huán)境的民間人士,聯(lián)合醫(yī)療機構和專業(yè)救援組織共同建立以政府為主、民間力量為輔的救援體系,互相配合,各取所長,用較短的救援時間和較低的經濟成本對被困人員實施有效的救援,更好的保障自助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節(jié)約國家資源。

  五、結語

  自助游組織者的侵權責任如何清晰界定和劃分,目前暫無相關的法律條文給予詳細規(guī)定和約束,這不僅給自助游組織者和參與者帶來了困擾,也不利于類似案件的處理。然而隨著旅游業(yè)的發(fā)展和我國法律建設步伐的加快,自助游方面的法律必將得到完善和發(fā)展,自助游組織者和參與者的權益也將得到更為全面且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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