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政府需要_論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本文關鍵詞: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CLASS=ARTICLE_FONT> 摘要:信賴利益本是民法上的一個原則,但是在二戰(zhàn)后被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法所吸收。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公民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chǎn),行政主體為保護此信賴不得隨意變更該行政行為,因特別情形確需變動且對相對人造成信賴損失的,應給予相對方以合理補償?shù)囊豁椩瓌t。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理論基礎有很多說法,爭議比較多。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起源和表現(xiàn)形式都不同,但是基本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我國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行起來比較困難,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立法,如通過出臺行政程序法來明確規(guī)定信賴利益保護是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關鍵詞:行政法;信賴利益;原則;行政程序法 THE RESEARCH ON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originates in the civil law, but it was adopted by the centuries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refers to such a principle that under which the administrator should give compensation to the people who trust the act which was changed or rescinded. There are so many theories about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between the lawyers.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was adopted by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oceanic law system, but they, though have the same value orientation, take different forms in the two law system. There is no explicit article about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so it is hard to be carried ou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eople’s right, the legislator should release some laws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o adopt the faith protection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Key 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The faith; The principle;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所以能被各國行政法所吸收,是因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有著深厚的法理依據(jù),其意蘊相當豐富,符合現(xiàn)代國家對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權的價值取向。但是各國學者對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法理依據(jù)卻有著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爭議。綜合起來看,主要有如下觀點: 以上學說各有各的道理,筆者比較贊同誠信類推說,認為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我們中國人經(jīng)常談到政府要“取信于民”、不能“失信于民”,法律法規(guī)不能“朝令夕改”等等,這些甚至在古代中國就已經(jīng)存在的觀點隱含了一種類似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思想。因而誠信類推說可能更符合我國人民的思維和傳統(tǒng)。從這個角度來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不能說是一個舶來的原則或者制度,而是有豐厚的本土資源的。 2.3.1信賴的基礎。 信賴基礎即在政府和人民的公法關系中,人民信賴利益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此客觀基礎即指行政行為,不僅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為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理信賴,作為信賴保護基礎的行政行為應當貫穿于行政權力運行的始終,即抽象行政行為中、具體行政行為的變動中和行政事實行為等。 2.3.2存在信賴表現(xiàn)。 所謂的信賴表現(xiàn)是指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項事務,并且對行政相對人的這項行政行為產(chǎn)生了確信和信任。行政相對人基于這種確信和信任,對自己的行為或者財產(chǎn)有所安排,也有可能是不作為。通常,信賴只有通過具體的行為體現(xiàn)出來才受法律的保護,相對人只有信賴的意思表示,沒有作出信賴的行為也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在抽象的信賴保護類型中,由于信賴基礎本身是抽象的法律秩序,所以相對人的信賴表現(xiàn)也比較隱含,有時候很大程度上屬于主觀方面的內(nèi)容,不易認定。 2.3.3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在法國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表現(xiàn)為對既得權益的保護,具體地說,就是通過限制行政行為的撤銷、廢止,限制立法機關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guī)范,保護既得權益原則等方式表現(xiàn)出來表現(xiàn)出來。根據(jù)法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開始時期,除必須公布外,還受到另一個規(guī)則的制約,即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在日本行政法中,雖已明確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其適用的范圍卻相對較窄,主要在行政行為尤其是在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方面。與此相適應,日本的行政法學也以此為基點將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安定性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結合起來加以研究,試圖尋求它們的結合點,協(xié)調它們之間的沖突。 英美國家曾經(jīng)長期堅守“國王不能為非”的觀點,行政法起步比較晚,相應地對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研究也比較晚,但是這并不是說英美法系不存在信賴利益保護,相反,英美法系有著深厚的信賴保護的理論底蘊。 在美國行政法中,信賴保護的萌芽史上理論發(fā)展的最初濃縮為幾個具有特定內(nèi)涵的法律詞匯。如“信賴利益”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等。在美國,最早應用信賴規(guī)則的案件是慈善性捐贈案件,許諾人許諾捐贈教會、學;蚱渌愃茩C構一筆款項,受諾人依據(jù)信賴許諾做出了某項義務,如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圖書館或學校,盡管許諾的款項是捐蹭給受諾人的,但許諾人仍不得以誤對價為借口拒絕履行其許諾。美國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主要是通過行政機關之間相互信任的有關規(guī)定,禁止翻供、一事不再理、以及遵守先例等規(guī)則而得以體現(xiàn)的。 如果說德國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從憲法權利的角度引申出來的話,那么英美國家的信賴保護原則則更多地從私法領域發(fā)展而來,筆者認為,這是和英美法系深厚的私法理論尤其是契約法文化分不開的。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雖然在兩大法系中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不同,理論來源也不盡相同,但是有著相同的價值去向,,即追求實質正義。在現(xiàn)代各國,公共事務領域急劇擴張,行政權也伴隨著不斷擴大,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權,更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關乎重大。為了順應民主化的趨勢,各國行政法均從不同的路徑發(fā)展出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在當代,兩大法系正逐漸靠攏,行政法領域也是如此。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在歐陸各國一般有法律規(guī)定,而在英美各國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以美國為例,美國在累積一定的判例后,一般會以制定法的形式作出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匯編成法典,美國行政法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個問題上也正在向這方面發(fā)展。 4.1.1信賴保護原則在抽象行政行為中的適用。 抽象行政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行政主體通過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方式來安排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涉及面比較廣,因而抽象行政行為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已經(jīng)受到了我國學者的關注。 在抽象行政行為中貫徹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有法理依據(jù)的,即法律(法規(guī))應該保持穩(wěn)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法律(法規(guī))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除非該法律(法規(guī))對相對人有所授益。這些適用于刑法、民法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行政法。筆者認為,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而言,這些基本法學原理的要求就是在抽象行政行為中貫徹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4.1.2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授益性行政行為中的適用。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授益性行政行為中的表現(xiàn)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即違法受益性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合法授益性行政行為的廢止。 可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行政相對人符合該原則構成要件的時候,甚至可以超越行政合法性原則。所以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傳統(tǒng)行政法理論的沖擊是巨大了。不過正是如此,才凸顯出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價值取向。 4.1.2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負擔性行政行為中的適用。 負擔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苛以一定的義務或者剝奪一定的權利,導致相對人權益的減少和負擔的增加的行為。 如果對于一項合法的負擔性行政行為進行撤銷,對相對人來說是義務的免除,是有益于相對人的行為,通說認為此時不存在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但是筆者認為,行政相對人對于這項負擔性行政行為可能作出了某些安排,如果這項負擔性行政行為突然撤銷會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遭受更大損失的時候,筆者認為應當進行信賴利益保護。但是保護的方式當然不是要求行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義務,而是行政主體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 如果對于一項非法的負擔性行政行為進行撤銷,理所當然應該給予相對人補償。非法負擔性行政行為一方面違法了行政合法性原則,另一方面也可能損害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在現(xiàn)代國家中,司法被認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法官把守著社會上最后的良心?梢娝痉▽τ诂F(xiàn)代國家是多么重要。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關于信賴利益的沖突如果不能自我化解的話,那么只能提交到司法機關,讓司法權來裁斷。只有這樣才能提現(xiàn)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才能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問題,前文已經(jīng)有所論述,即在司法審查制度完善的國家(如美國),法院可以對行政立法進行合法性和合憲性審查,在設立憲法法院的國家(如德國)憲法法院也有權審查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安排是富有成效的。只有把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才能真正實現(xiàn)法治國家的目標。 我國由于觀念和制度的限制,以及我國行政法體系建立晚、研究落后,所以當時立法者并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這一制度安排在現(xiàn)實中產(chǎn)生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經(jīng)常以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即通過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來處分某一小團體、小范圍內(nèi)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引發(fā)了很多爭議。筆者認為這是行政主體在利用現(xiàn)行制度的漏洞,為自身謀取利益。這可以說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硬傷。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根本不在行政訴訟可訴范圍之內(nèi),因而對于涉及抽象行政行為的信賴利益保護,在我國無從談起。 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我國行政訴訟法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由于我國行政法對于信賴利益保護沒有明確表態(tài),因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信賴利益保護,法官可以通過自由裁量的方式來實現(xiàn)。 在前文的論述中,筆者初步涉及了我國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前面說過,我國行政法上并不存在明確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僅僅是學者和實踐工作者通過學理及國外法制推導出來的。將來出臺的行政程序法應該有信賴利益保護的詳細規(guī)定,否則這部行政程序法便失去了時代意義。 這一司法解釋隱含了信賴利益保護的思想,但是它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是它沒有明確提出信賴利益保護的概念,另外一方面它并沒有系統(tǒng)化地規(guī)定這一原則。而且它只是一個司法解釋,效力層次不高,只能算作是司法機關內(nèi)部辦案的指導意見。當然,它更沒有也不可能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其中。因此,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盡快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是時代的需要。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于完善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限制行政權的擴張無疑有著重要的意義。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上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5.3.1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在總則中將信賴保護原則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明確其不僅是指導行政程序法所有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也是其他單行行政法在設置程序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更是行政執(zhí)法、司法活動的基本依據(jù)。與此同時,在行政程序法分則以及相關單行行政法中進一步細化有關的具體制度,建立起系統(tǒng)而又科學的信賴保護原則運行體系。 5.3.2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5.3.3建立信賴利益損失補償制度。 結語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控制行政權力,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有著不同的起源和表現(xiàn)形式,但是其基本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我國立法并沒有規(guī)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但是法學界對于這一原則是承認和肯定的。目前我國在信賴利益保護方面存在種種不足,但是相信在行政程序法出臺后,這一局面會得到有效改善。本文認為我國應當明確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作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并且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保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貫徹實施,以推動行政法治目標的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版權所有,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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