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判決書_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書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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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書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一審行政判決書,是一審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于審理終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參照有關行政規(guī)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并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可以及時解決民與官的糾紛,有力地監(jiān)督制約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這對于調整,穩(wěn)定行政法律關系,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案件編號。如:“[年度]×行初字第××號。
3.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判決書中原告基本情況的具體寫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須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寫明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如果原告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除應寫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另起一行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如委托律師作訴訟代理人,只須寫明姓名、××××律師事務所律師即可。
判決書中被告基本情況的具體寫法是: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寫明該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再另起一行寫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其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則應在判決書中依次寫明,具體寫法如上所述。
判決書中第三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原告基本情況的寫法相同。無第三人的案件,此項不寫。
4.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開庭審理過程
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guī)定,按如下格式寫作:
“原告×××不服××××(原行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到庭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不同案件情況,有的表述要作相應改變?蓞㈤喴粚行政判決書的格式。
如果是移送管轄或指定管轄的案件,還要寫明“由××人民法院移送(或指定)本院管轄”。如果有的當事人經(jīng)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則應寫明:“×告×××經(jīng)本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正文
1.事實
包括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兩個方面。
(1)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一般應概括寫明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簡述原告訴稱的事實和被告辯稱的事實,如有第三人參加訴訟,則應簡述第三人的意見。
(2)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這里應寫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經(jīng)審理查明的本案事實,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本案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若干證據(jù),合議庭經(jīng)依法審查,應當將本案的定案證據(jù)從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中凸現(xiàn)出來,表述清楚,據(jù)以證明已經(jīng)發(fā)生的客觀存在的本案事實的關鍵部分。
2.理由
理由包括判決的理由和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1)判決的理由
針對行政訴訟的特點,要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法學理論,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人民法院的觀點。說理要有針對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講理講法,恰如其分,合科邏輯。
(2)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5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并可參照有關的行政規(guī)章。需要參照行政規(guī)章時,應當寫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參照××規(guī)章(條、款、項)的規(guī)定”。一審行政判決書中除適用實體法的有關條款外,還要引用《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的(一)、(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據(jù)此作出相應的判決。
3.判決結果
這是人民法院對本案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在依法審理的基礎上作出的司法結論。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判決結果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作出準確的表述。
(1)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
“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
一、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
(3)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表述為:“
一、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
(4)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表述為:
“責成××××……(寫明履行法定職責的內容和期限)”
(5)判決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表述為:
“變更××××(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改為……(寫明變更后的處罰內容)”
(6)單獨判決行政賠償?shù),表述為?br>
“被告××××賠償原告××××……(寫明賠償?shù)慕痤~,交付的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三)尾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訴訟費用的負擔
在判決結果之下另起一行,寫明“本案收取訴訟費××××元,由×告承擔”內容。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原則,據(jù)此應明確寫明敗訴方承擔的數(shù)額,如果均有過錯的可根據(jù)過錯程序的大小,合理分擔。訴訟費不能與判決結果并列,因為它不屬于爭議的實體問題。
2.交代上訴權
用一段固定的文字向當事人告知上訴期限、上訴方法和上訴審法院,應用如下一段文字表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3.合議庭成員署名
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的規(guī)定,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行的是合議制,不存在獨任審判。據(jù)此,在判決書右下角位置由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即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按序署名。
4.判決日期及用印
署名之下注明制發(fā)判決書的年月日,并按“騎年蓋月”的原則,在日期上加蓋人民法院公章(在正本或副本上蓋印)。
5.書記員署名
在判決書正本及副本尾部左側空白處,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記。
三、注意事項
當事人基本情況的表述,要準確、清楚。所謂準確,就是要正確認定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不要錯列、漏列當事人,這里有幾個具體問題特別需要注意:
第一、本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死亡時,應依法由其近親屬為原告,其近親屬包括該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不能把已經(jīng)死去的公民列為原告。
第二、本具有原告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列為原告,而應將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原告,如兼并后的企業(yè),分立后的組織只要繼承了已經(jīng)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就可以將其列為原告。
第三、任何個人,包括行政機關的辦公人員、法定代表人等都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四、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應當將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
第五、只有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能列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闡述理由,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即不論是維持被告的處理或處罰決定,還是駁斥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不論是支持原告方的正當合理、合法之要求,還是否定被告方的錯誤決定,都要以事實、證據(jù)為基點,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去進行言之有理、持之有據(jù)的分析和評論。
主文表述,要明白、肯定、具體和完整。在語言文字表達中,不能語意兩歧,使人發(fā)生誤解;語言要斬釘截鐵,一目了然,不能似是而非,模棱兩可;對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的結論。如履行什么、怎樣履行、何時履行等等,都要表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凡應當由當事人履行的,都必須全部交待清楚,不能遺漏。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199×)×法行初字第×號
原告:呂××,男,73歲,漢族,住××市××鎮(zhèn)××村××組。
被告:××市××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該鎮(zhèn)鎮(zhèn)長。
委托代理人:×××,男,47歲,××市××鎮(zhèn)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員。
原告呂××訴被告××市××鎮(zhèn)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呂××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胡××為土地使用權發(fā)生糾紛,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明確處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職責。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執(zhí)行1994年8月31日調解協(xié)議和1995年4月30日界限劃分的規(guī)定。
被告辯稱:原告呂××與相鄰胡××爭議的土地使用權屬集體所有,并未明確劃分給個人使用,,原告無權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呂××(住××村××組)與胡××(住××村××組)為左右鄰居,兩戶住房之間留有一塊24384平方米的空地,雙方曾為該地的使用權多次發(fā)生糾紛。1994年8月31日,××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原告與胡××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雙方相鄰地基,以××組與××組溝心為界,南北一條線,線東歸甲方(原告)使用,線西歸乙方(胡××)使用;界東乙方臨時利用的豬舍,乙方在春節(jié)前拆除,其地基轉讓給甲方,其中草堆地在10月底讓給甲方。”后原告又要求以路心為界重新作出界限劃分。1995年4月30日,××村村民委員會又召集該村××組和××組共同磋商,作出了《關于××組與××組莊臺之間界限劃分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明確了“兩組之間的界限以溝心為界,兩側的土地為集體所有,不得劃為個人承包面積和旱地,已劃入的由各組劃出核減;界限中心兩側各留30cm不準搞建筑物(除胡××原有的豬舍,草堆能讓出外,廁所限在冬至拆除)”后××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出面拆除了胡××的豬舍,但是廁所未拆除,草堆未搬出。原告呂××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協(xié)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土地系集體所有,未明確劃分給個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相鄰之間土地使用權界限劃分規(guī)定,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采納,且原告所訴要求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和《界限劃分規(guī)定》又不屬被告職責范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要求被告××鎮(zhèn)人民政府執(zhí)行1994年8月31日調解協(xié)議和1995年4月30日關于界限劃分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呂××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199×年×月×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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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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