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特別沒收問題研究
第 1 章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概述
1.1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概念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是指在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犯罪行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潛逃不歸案,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針對涉案的貪污財產,恐怖活動資金等一種不經法庭審判就能沒收的特別程序!缎淌略V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三章第 280 條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進步。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實質上就是法院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旨在沒收他們的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的特別程序。程序法既具有工具價值,能夠保障實體法的實施,又具有程序本身的內在價值,能夠維護程序法治與程序正義。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正確使用,能夠對腐敗等問題形成高壓態(tài)勢,保障刑法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也能夠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對人不對物”這種矯枉過正的現象出現,維護程序正義。我國設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該程序是“對物不對人”,其審理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所關注的問題是審理對象是否與犯罪行為相關,是否依法應予沒收,是否有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有合法依據對該財物主張權利,而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行為的惡劣程度、刑事責任的大小、所構成罪名等問題,則不作出結論性的分析;第二,該程序的參加主體與刑事責任承擔主體相分離,允許利害關系人參加到程序中來,就檢察機關申請沒收財產的不當罰性提出意見,但實際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并未參加到程序中來,亦未對財產的范圍、金額、權屬、與犯罪事實的相關性等問題發(fā)表意見,其未能發(fā)表意見的原因或是因為死亡而客觀不能,或是因逃匿,法律上視為其放棄了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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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設立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信息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腐敗日益發(fā)展成為一個跨地區(qū)跨國界的全球性問題,據有關估算,在全球,這種犯罪一年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世界 GDP 的 5%!堵摵蠂锤瘮」s》序言中這樣說,腐敗嚴重威脅了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全,也對社會正義、價值觀和道德觀造成了巨大破壞,同時危害了國際社會的法治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腐敗一般情況下還同一些有組織犯罪和經濟犯罪(如洗錢罪)有著巨大的聯系。貪污犯罪案件以及相關的有組織犯罪、洗錢罪等,,通常涉及巨額違法所得,犯罪分子為了避免違法所得在國內被追繳,通常會通過各種途徑將財務轉移到國外,從而形成世界范圍內的違法所得財產非法轉移或稱外逃。為有效遏制和打擊此類犯罪,“各國越來越主張使用更加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對腐敗犯罪人員的從事不合法事實的財產予以追回。20 世紀 90 年代末,世界各國都主張給予資產追回過程中的國際幫助更多的關注!、①在此背景下,聯合國陸續(xù)出臺了多個旨在解決違法所得財產外逃問題的國際公約。從資產追回②的基本程序看,一個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將某種形式的犯罪行為確定為有關資產的來源,之后再將有關資產與此一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掛鉤,予以沒收或主張權利。[4]簡言之,為了依法追回非法轉移至境外的資產,首先應當將該資產認定為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與資產追回中沒收程序相關的國際公約主要包括(按照時間順序):第一,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我國已批準)首次規(guī)定了締約國之間在資產追回方面的合作③。但是此公約始終沒有明確在簽訂公約國家間的相互合作方式,比如如何界定“請求”和“沒收令”的性質,因此很多國家逐步開始進行了關于沒收違法所得國際合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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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國外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考察
2.1 刑民并行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英美法系國家違法所得的處理,并不依附于定罪程序,既可在刑事訴訟中啟動刑事沒收程序,也可以啟動獨立的民事沒收程序進行處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在未啟動刑事訴訟的情況下,通常適用民事程序予以沒收。目前,在很多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都已經確定了適用民事程序沒收犯罪所得的程序。①美國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分為刑事沒收和民事沒收兩個領域。刑事沒收,一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后,沒收其財產權益。在一些州,刑事沒收程序等同于扣押程序,以保證刑事判決作出后違法所得財產的沒收效果。民事沒收不以有罪裁決為前提,是通過同刑事程序獨立的程序對應當沒收的違法所得予以強制扣押或凍結。在民事沒收程序中,執(zhí)法機構對違法所得提出“對物訴訟”,對涉及財產與犯罪行為之間關聯的證明使用優(yōu)勢證據標準。英國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主要是 2002 年引進了這兩種沒收程序,在案件已經有了判決結果的情況下,只要司法機關向法院提出沒收犯罪所得的申請,法院就需要啟動刑事沒收程序。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從犯罪行為中獲得收益后,確定需要追繳的財產總額,對違法所得資產予以追回。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的案件,《犯罪收益(追繳)法》授權高等法院在未啟動刑事程序的情況下沒收其犯罪所得財產。民事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目的就是在沒有啟動刑事沒收程序的情況下,也可以沒收違法所得資產。民事沒收程序的運作如下:如果司法機構(主要指資產追繳局)認為犯罪嫌疑人在違法行為中獲得應依法追回的違法所得,并基于優(yōu)勢證據標準證明這些財物與先前行為之間有必然且充分的聯系,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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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違法所得的保安處分程序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一些國家適用處分程序來處理違法所得。在違法所得保安處分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定罪不是程序啟動的前提,在功能上有些類似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沒收程序。例如在德國,刑事訴訟程序根據財產沒收的裁決是否同有罪判決同時做出為標準,將刑事訴訟程序分為主觀的訴訟程序和客觀的訴訟程序。前者是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追回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換言之,該程序中沒收違法所得要與有罪判決同時作出。而后者是指雖然沒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但是在符合必要條件的情況下,對特定被告人作出保安處分,追繳其應當被沒收財產。這種保安處分執(zhí)行的首要條件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沒有辦法執(zhí)行,例如依法應當沒收的假幣,但是制造假幣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梢,客觀訴訟程序,實際上是實現對物的保安處分。由于司法實際中無法對一些人進行追溯或判決,在具備保安處分的條件下,就能不經定罪程序就對一些人的違法所得作出處理。對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guī)定,根據偵查結果可能追繳違法所得的時候,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可以自主提出申請。同時也規(guī)定了,是否準許自主沒收,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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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簡述.........13
3.1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屬于刑事程序........13
3.2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不是真正的缺席審判........ 14
3.3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不同于典型的保安處分程序........14
3.4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屬性分析........15
第 4 章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證明問題........16
4.1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證明對象........16
4.2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舉證責任........17
4.3 我國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證明標準........21
第 5 章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23
5.1 被告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性........23
5.2 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基本狀況........24
5.3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中強化犯罪嫌疑人........27
第六章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中利害關系人和被害人權利保障
6.1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障
在刑事訴訟領域,無論是立法、司法解釋抑或是學界研究,對于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保障問題鮮有涉及。但在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經常會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主要表現在:一是涉案財物的認定錯誤,如作為犯罪工具的涉案財物屬于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但卻對其進行了錯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將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不當返還給被害人。二是在利害關系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情形,善意取得的財物很可能被不當地追繳。有鑒于此,需要在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的設計上注意利害關系人財產權的保障。①根據程序公正原則的要求,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與可能因該結果蒙受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機會參與到訴訟之中,并有權利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以及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和證據。如果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中沒有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的參與程序,沒有賦予利害關系人申辯的權利,就將違背程序公正原則的要求,而且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也可能因不合理的追繳或者財產限制措施而受到損害。從特別沒收程序制度建立的背景來看,其重要目的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有效追回違法所得,該程序更多體現出對效率方面的考慮。但同時,因該制度本身所特有的性質,可能會侵犯到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因此,也要重視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訴訟程序定位的優(yōu)點,在于用一種相當于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措施保障權利主張者的權利,因而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障比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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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犯罪現象與人類社會相伴而生,如影隨形。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以及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犯罪的樣態(tài)日趨多樣化,犯罪的社會破壞性與日俱增。犯罪分子借助發(fā)達的現代交通、通信以及銀行體系可以將其犯罪所得輕易轉移,然后潛逃的現象早已不是單一過度特有的現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或者死亡,難以依據刑事實體法定罪量刑的情形中,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犯罪成了國家職能實現、社會秩序維護、民眾違法所得被實踐證明是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的方式。通過法定程序沒收違法所得能及時斬斷犯罪的資金鏈條,實現“任何人都不得從其犯罪中獲益”的法治理念。作為 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承載了民眾的無數期許。貪官攜款外逃、各種形式的恐怖組織犯罪不但威脅到了民眾的財產、健康甚至生命權,也嚴重地動搖了黨和政府的執(zhí)政之基?梢哉f,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如何沒收其違法所得早已成為司法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立法機關充分考慮了中國因素。第一,犯罪現實。就目前的犯罪態(tài)勢來看,腐敗犯罪和恐怖組織犯罪可說是最引人注目也最令人頭疼的犯罪類型。特別是當中的貪官攜款外逃現象令黨和政府處于異常尷尬的處境。從現實來看,貪官外逃所牽涉的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極壞。正是基于對犯罪現實的充分認識,立法機關將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制于特定種類的犯罪案件。第二,中國現有的司法環(huán)境。雖然由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的總體匱乏仍是不爭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實現程度仍然較低。在此語境中,“低門檻”的制度安排顯然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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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4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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