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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及爭端解決模式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4-10-01 15:28

【摘要】 隨著科學技術和人類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海洋權益爭端正逐步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用法律方法來解決海洋爭端是重要的方法之一,在以往的實踐中,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都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國際海洋法法庭是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的一個專門性的國際司法機構,在近年來的實踐中,對于某些海洋爭端的解決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至今沒有接受該法庭的管轄,但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勢必會利用該法庭來捍衛(wèi)自己的海洋權益。因此,該法庭的管轄權以及我國將采用何種方式接受其管轄,是非常值得深入探討研究的。本文從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念、特點和確立基礎出發(fā),通過對法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研究,結合法庭處理的案件加以分析、評述,試圖從中總結出海洋法法庭確立管轄權的一般規(guī)律。同時,對我國如何接受法庭的管轄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使我國更好地利用這一機構來解決海洋爭端,維護海洋權益。本文除了導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是對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述,闡述了海洋法法庭的形成歷史和作用,對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念和特點作了總結,重點分析了法庭管轄權確立的基礎。最后對研究法庭管轄權的價值進行了分析。第二章對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和程序進行了分析。其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分為法庭的當事方和法庭管轄的爭端事項,管轄權確立的程序包括主體、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對程序。第三章選取了海洋法法庭較新的四個案例(分別是“朱諾商人號”案、“大王子號”案、“MOX工廠”案、“緬甸和孟加拉國關于孟加拉灣海洋劃界案”),對每個案例的由來、焦點問題以及法庭確立其管轄權的依據(jù)和理由進行了分析,并對案例作出評述。第四章是對我國調整對待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立場的思考,從我國對法庭的保留出發(fā),分析了該保留存在的問題及我國接受法庭管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我國接受法庭管轄的具體建議。最后筆者通過結語對全文的觀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關鍵詞】 管轄權; 海洋法法庭; 爭端解決; 


第一章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概述 

 

第一節(jié)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創(chuàng)建及其地位和作用 

 

一、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創(chuàng)建 

幾個世紀以來,隨著海洋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各國在海洋權益上的法律爭端日趨增多,為了維護海洋法律秩序,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爭端解決機制無疑變得十分重要。二戰(zhàn)以后,全球海洋權益的斗爭正達到一個巔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戰(zhàn)結束后,超級大國憑借其全球行動能力,在各大洋劃定勢力范圍。為了維持海洋秩序的穩(wěn)定,1958 年第一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召開了。盡管在這從會議中制定出了一些關于海洋利用方面的規(guī)則,并最終形成了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但是,在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中,僅僅將爭端解決機制規(guī)定在附屬議定書中而非公約中。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出現(xiàn)之前,解決海洋爭端的國際機構主要有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 

在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是否需要成立一個新的國際司法機構來解決國際海洋法爭端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西方一些國家曾在會議上反對建立海洋法法庭,他們認為,國際法院完全可以解決現(xiàn)有的國際海洋爭端,而且建立一個新的司法機構也需要較高的成本。即使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仍然有不少學者對其成立產生質疑,比如前國際法院法官小田茲就認為:“建立一個新的司法機構來處理海洋爭端是一個巨大的錯誤,它會導致海洋法爭端被置于不同司法機構的管轄權范圍下,從而導致以一種破碎的方式去處理海洋法問題。”而美國著名海洋法學者波義爾也認為:“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是基于‘Consesual Jurisdiction(即雙方同意管轄)’而產生的,這種局限的管轄權會使國際海洋法法庭的作用變得很小。”相反地,發(fā)展中國家則希望建立一個嶄新的司法機構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對國際法院并不滿意。其原因在于:首先,在20世紀70年代,國際法院主要受理西方發(fā)達國家之間的案件;其次,發(fā)展中國家對國際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所做的判決不滿意。 

 

第二節(jié)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念和特點 

 

一、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念

 “管轄權一詞(jurisdiction)”來源于拉丁語“jus dicere”。其最初在國內法中出現(xiàn)的,指國內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利和權限,是國家行使主權獨立的具體表現(xiàn)。而《布萊克法律辭典》中也指出“管轄權是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理的普遍力;法院和司法官員審理案件、作出裁決的權限;行使行政或司法權力的地理區(qū)域”。 

隨著國際法的不斷發(fā)展,“管轄權”一詞的范圍逐步從國內法領域延伸到國際法領域,而國際法領域的“管轄權”一詞與國內法領域則存在著較大的區(qū)別,其本質區(qū)別在于國際法上并不存在超越國家主權的司法機構,因此,國際法上的“管轄權”并不單純是國家主權的體現(xiàn)。有關國際法上“管轄權”一詞的含義,不同學者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日本著名國際法學者杉原高岺認為“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對所托付的爭端事由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決的權限,它是連接相關案件的當事國和國際司法機構的法律紐帶。而國際法院的法官Daxner在科孚海峽案的判決中指出“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基本含義:1.建立一個擁有行使管轄權能力的法庭;2.賦予該法庭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力和權限”。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國際法上的“管轄權”一詞含義進行了闡述,但其理解都是不夠全面的,主要忽略了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權是基于當事國的同意這一重要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際司法機構基于當事國的同意而行使的對爭端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和權限;谏鲜龆x,國際法上的“管轄權”主要有以下這些特點:第一,與國內法上的管轄權相同的是,其代表的是一種可以導致有拘束力判決的權力和權限,一旦擁有管轄權,國際司法機構即可對爭端進行審理。第二,與國內法上的管轄權存在本質區(qū)別的是,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以當事國的同意為基礎的。當事國可以以書面或者是口頭的形式將爭端提交國際司法機構,但是這種提交必須出于當事國的真實意思。第三,該管轄權不得超出當事國所請求的事項。由于國際法上的管轄權基于同意原則的這一特點,自然而然地表明國際司法機構僅僅就當事國所同意提交的爭端內容擁有審理的權限。國際法院的判決就曾對這一原則進行了較為精辟的闡述“國際法院盡管有義務回答當事國請求中的問題,但是對于請求中沒有包含的論點必須避免作出決定”。 

 

第二章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及程序 

 

第一節(jié)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 

 

一、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當事方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當事方,即指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屬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在這里,筆者將對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庭當事方進行對比,從而對海洋法法庭的屬人管轄權進行研究。 

(一)國際法院的屬人管轄權——傳統(tǒng)的國家唯一主體學說的體現(xiàn)     

在傳統(tǒng)的國際法主體學說中,國家唯一主體學說起著主導作用,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奧本海曾在其書中寫到:“因為國際法是依據(jù)國家的的公認,而不是根據(jù)個人的公認,因此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46。”根據(jù)《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個人、法人和國際組織由于缺乏國際法上當事人的能力,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方。具體來說,國際法院的當事方包括了一下三類:(1)聯(lián)合國會員國;(2)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但為《規(guī)約》當事國;(3)即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也非《規(guī)約》當事國,但通過承諾接受《規(guī)約》將爭端提交給國際法院的國家。但無論何種情形,可以看出,國際法院的當事方僅限于獨立的主權國家。 

國際法院的屬人管轄權一直秉持著國家唯一主體學說的觀點,但隨著國際法的不斷發(fā)展,國際法院的這一局限性開始受到許多學者甚至是國家的批判,讓“國際組織”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方的“呼聲”越來越高。國際法學者詹克斯在1956年國際法協(xié)會的提案中就認為應該追加“公共國際團體”作為法院的當事方。而許多國家也同意詹克斯的這一觀點,支持國際組織的當事人能力。但是由于《國際法院規(guī)約》與《聯(lián)合國憲章》之間的緊密關系,修改《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4條的規(guī)定絕非易事。 

(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屬人管轄權——國家基本主體說的體現(xiàn)     

隨著國際法的不斷發(fā)展,有關國際法主體的理論不斷推層出新,國家基本主體說就是這其中的一種,該學說認為,國際法的主體由國家擴展到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對于國際組織,它是一種不完全的特殊的國際法主體,其法律行為能力,取決于國際組織成員國間簽訂的憲章或規(guī)約,國際組織的國際人格是派生的而不是本身固有的。 

 

第二節(jié)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程序  

 

在國際司法領域,其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較之國內司法領域更加重要。要保證國際司法機構判決的公正性,首先需要保證其程序的公正性。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程序中,“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對程序”是法庭賦予當事方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起到了保護當事方利益,保證法庭程序公正的作用,其體現(xiàn)的是程序公正這一司法程序最核心的價值。在這一點上,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程序是與其管轄權的法理基礎緊密相連的,國際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國家讓渡其部分司法主權的前提條件。  

 

一、管轄權確立程序的主體    

《國際法庭規(guī)約》第58條規(guī)定“如果就法庭是否有管轄權發(fā)生爭端,應由法庭自己決定”,這就表明,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程序的主體即法庭本身。      

其實,這一原則早在常設國際法院時期已經(jīng)確認,常設國際法院曾在其判決書中寫到“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裁判機關擁有自己決定自己管轄權范圍的權利。” 這一原則在國際法院時期得以進一步確認,《法院規(guī)約》第36條第6款規(guī)定“關于法院有無管轄權之爭,由法院自己裁決之。”      

在法庭實踐中,這一原則也得到體現(xiàn)。在“大王子號”案中,法庭指出“According to the settled jurisprudence in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a tribunal must at all times be satisfied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entertain the case submitted to it”,即法庭須在任何時候去確認其擁有對案件的管轄權。在“賽加號”(第2號)中,法庭亦指出“There is no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regar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Tribunal inthe present case. Nevertheless, the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deal withthe case as submitted”,即即使雙方對管轄權無爭議,法庭也須確認其自己具有管轄權。

因此,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主體即法庭本身。 

 

二、管轄權確立的“初步程序” 

(一)“初步程序”的概念    

 “初步程序”(Preliminary Proceedings)是海洋法法庭新創(chuàng)立的一項程序,它是指“法庭就第297條所指爭端向其提出的申請,應經(jīng)一方請求決定,或可自己決定,該項權利主張是否構成濫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據(jù)初步證明是否有理由”。 

(二)“初步程序”的基本特點 

1.  所提交的申請的范圍有限     

《公約》第294條第1款明確指出構成初步程序的申請須與《公約》第297條有關,而第297條是有關適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案件”的限制,因此,法庭構成濫用法律程序的類型包括:(1)法庭審理不適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的案件;(2)法庭審理第297條規(guī)定的海洋科學研究和漁業(yè)爭端的案件。 

 

第三章   國際海洋法法庭行使管轄權之實例分析 ........ 31 

第一節(jié) “朱諾商人號”案(THE “JUNO TRADER” CASE) ........... 31 

一、案件的由來及焦點問題................. 31 

二、國際海洋法法庭確立管轄權的依據(jù)和理由..........32

第二節(jié) “大王子號”案(THE “GRAND PRINCE” CASE) ....... 33 

一、案件的由來及焦點問題............ 33 

二、國際海洋法法庭確立管轄權的依據(jù)和理由................. 35 

三、評述.......... 36 

第三節(jié) “MOX工廠案” (THE MOX PLANT CASE) ........37 

一、案件的由來及焦點問題............ 37 

二、國際海洋法法庭確立管轄權的依據(jù)和理由.......... 38 

三、評述............. 38 

第四章   關于調整我國對待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之立場的思考 ............ 41 

第一節(jié)  我國的保留及存在的問題 ......... 41 

一、我國對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保留........... 41 

二、我國對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保留存在的問題........... 43 

第二節(jié)  我國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44 

一、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必要性分析......... 44 

二、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可行性分析.............. 45

第三節(jié)  我國的具體應對措施 ................ 47 

一、采取“有限接受型”模式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轄............. 47 

二、充分利用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標準和程序來保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51 

 

第四章  關于調整我國對待國際海洋 法法庭管轄權之立場的思考 

 

第一節(jié)  我國的保留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對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保留 

(一)通過主動聲明而提出的保留 

從《公約》所管轄的爭端事項來看,凡是與《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一切爭端,只要爭端雙方選擇了海洋法法庭,法庭即取得了管轄權。但是,依據(jù)《公約》第298條的規(guī)定,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公約》時,可以通過聲明對海洋劃界、領土爭議、軍事活動等爭端不接受包括海洋法法庭在內的《公約》的強制程序的管轄。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府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對于《聯(lián)合國海洋《公約》》第1款(a)、(b)、(c)所述的任何爭端,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的管轄。國際海洋法法庭屬于《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的國際司法機構,因此,該聲明即是中國對于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所提出的保留。該保留產生的效果是,海洋法法庭對與中國相關的海洋劃界、領土爭議、軍事活動以及安理會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爭端不具有管轄權。 

中國做出上述保留,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在筆者看來,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這是由我國一貫以政治手段解決海洋糾紛的主張所決定的。長期以來,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下,通過協(xié)商談判來解決國家之間的任何爭端。在海洋爭端解決的立場上,中國政府更加堅持排除第三方司法或仲裁機構來管轄的原則。“中國政府始終堅持以談判協(xié)商的方式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在釣魚島、南海諸島以及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堅持以協(xié)商方式來解決”,原外交部部長助理劉振民曾經(jīng)這樣闡述過中國解決海洋爭端的基本立場。 

 

結  語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是國際海洋法發(fā)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完善而復雜的一套程序。而國際海洋法法庭是《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本文從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的歷史及其簡介入手,首先分析了海洋法法庭與《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關系,明確了海洋法法庭的重要作用。同時,以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概念入手,總結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權具有任意選擇性、特定性、取得方式靈活性、強制性等特點。從國際法院的基礎理論入手,詳細分析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確立的基礎——同意原則,并總結出研究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重要價值。 

本文從屬人管轄權和屬事管轄權的角度分析了法庭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從管轄權確立的主體、管轄權確立的“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對程序”等角度研究了法庭管轄權的程序。海洋法法庭成立至今,已經(jīng)處理了20起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本文從最新案例中分別選取與迅速釋放程序、臨時措施程序和實質問題有關的案件,著重分析了法庭確立管轄權的依據(jù)和理由,并對法庭的做法作了評述,總結法庭在實踐中確立其管轄權的規(guī)律。 

最后,本文緊密結合我國現(xiàn)今海洋局勢的嚴峻形勢,從我國對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保留聲明入手,分析了排斥法庭管轄權存在的問題。并最終提出我國調整我國對待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之立場的具體建議。 

21世紀是各國綜合國力競爭更加激烈的時代,也是各國海洋權益爭奪愈發(fā)重要的時代。對于我國來說,要想成為海洋強國,就必須學會用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現(xiàn)結合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海洋權益爭端,而充分利用國際海洋法法庭這一專門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是更好地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彰顯大國海洋實力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世界和平,堅持用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的需要。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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