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法官員額制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8-01-04 02:08
本文關(guān)鍵詞:論我國法官員額制的完善 出處:《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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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員額制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是一種與法官職業(yè)發(fā)展緊密相關(guān)的司法制度,對促進法官職業(yè)發(fā)展至關(guān)重要,這一制度已被世界主要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國中央關(guān)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符合職業(yè)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而具體到法院,這種符合其職業(yè)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的員額制。建立法官員額制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頭戲,全國陸續(xù)分三批開展法官員額制改革試點,作為首輪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地區(qū),上海等七個省市于2014年6月率先實行法官員額制,2016年7月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后,法官員額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nèi)全面推開。截止2016年12月底,除遼寧、江西、河南、西藏4省區(qū)法院和兵團法院外,其余27個省區(qū)市法院均已完成員額法官選任工作,104442名法官入額。然而法官員額制的具體實施辦法還不完善,各地試點也沒有成熟的經(jīng)驗可供借鑒,致使在推行過程中諸多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如員額法官的選任、員額法官的保障、員額法官的退出以及責任追究等問題備受關(guān)注。因此,本文針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諸多挑戰(zhàn)進行思考與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善建議,希望可以為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盡綿薄之力。本文除引言與最后的結(jié)語外,正文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內(nèi)容。首先對法官員額制的概念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法官員額制是指法院系統(tǒng)里有審判資格的法官數(shù)量,以及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合理的比例,也就是要通過嚴格考核,選拔最優(yōu)秀的法官進入員額,為他們配備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確保法院85%的人力資源配置到辦案一線。然后介紹了法官員額制的由來,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法官員額制的國家,我國法官員額制的最早萌芽時期是在1999年,于2013年明確提出要在我國逐步建立法官員額制,至2016年7月之后法官員額制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行。最后闡述了法官員額制的意義。第二部分主要分為兩個內(nèi)容。首先是分別介紹了英國、德國與日本的法官員額制,發(fā)現(xiàn)在這三個國家若要勝任法官的崗位則需要具備較高的條件且經(jīng)歷嚴格的選任程序,法官在社會中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榮譽感。然后提出國外法官員額制度為我國提供了三方面的借鑒,一是員額法官的選任標準應當體現(xiàn)員額法官的綜合素質(zhì),二是具備完善的法官職業(yè)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完善的人力資源配置體系。第三部分主要分為兩個內(nèi)容。一是我國法官員額制的現(xiàn)狀,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相對確定了法官員額比例,確定了員額法官終身責任制,初步建立了法官保障制度。二是提出了法官員額制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包括法官比例、任用、保障、退出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在法官任用方面主要包括:均衡法院間的法官配備、優(yōu)化法院內(nèi)部人員結(jié)構(gòu)、分層級設(shè)置法官選任標準;在法官職業(yè)保障方面包括:完善法官人身安全、物質(zhì)待遇以及明晰內(nèi)部人員法定職責等保障機制;對員額法官的退出以及責任追究方面也提出了完善建議。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judges ' post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in the reform of judges ' posts .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cludes three aspects : the selection of judges , the protection of post judges , the withdrawal of post judges and the accountability of judges . The fourth part mainly aims at solving the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 optimiz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internal personnel of the court , setting up the standard of election of judges at the hierarchical level , perfecting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the judge ' s personal safety , material treatment and clarify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l personnel ,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judges and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judges .
【學位授予單位】: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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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7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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